东莞市普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一期)
发布时间:
2026-01-16
发布于
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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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会员可解锁*,东莞市普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东莞市普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东莞市普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大草埔路49号2号楼(东经113°57′33.051″,北纬23°2′20.389″)。占地面积540m2,建筑面积540m2。年加工生产改性塑胶粒150吨。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我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委托广东兴华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东莞市普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开通会员可解锁*通过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报告表编号:东环建﹝2024﹞1040号,

(三)投资情况

项目验收实际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1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5%。

(四)验收范围

根据广东省环保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东环建﹝2018﹞4363号)的规定和要求,自主验收对象为项目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

二、工程变动情况

本项目实际运行过程中,工程组成、产品方案及规模、原辅材料及设备使用情况基本符合《东莞市普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批号文:东环建﹝2024﹞1040号)的内容,没有发生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根据项目的各个生产工艺流程介绍,结合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图,结合现场勘查情况,项目生产过程中水污染主要为:生活污水、冷却水。

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排放口污水中pH值、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排放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控制项目限值B级标准的较严值要求

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废气

根据项目的各个生产工艺流程介绍,结合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图,结合现场勘查情况,项目生产性废气主要为:挤出、注塑打样工序

项目挤出、注塑打样工序有机废气,项目挤出、注塑打样工序将废气收集经水喷沐+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废气处理设施工艺流程图如图4.1.2-1。

4.1.2-1 挤出塑打样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工艺流程图

(三)噪声

根据现场勘查情况,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普通加工机械和机械通风所用通风机的运行噪声。项目采取加强防震、隔声、消声措施,设备加强维修保养。

(四)固废

本项目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一般固废、生活垃圾、危险废物。

(1)一般固废

已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项目废塑料包装袋0.61t/a、塑胶边角料、次品1.51t/a经收集交由专业公司处理,并已签订一般固废合同。

(2)危险废物

已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项目废活性炭3.73t/a废空压机油0.036t/a、废空压机油桶0.004t/a废含油抹布0.0015t/a,均收集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已签订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服务合同。

(3)生活垃圾

项目生活垃圾1.2t/a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1.废水

根据监测报告(报告编号:DQ_2024121216),生活污水排放验收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控制项目限值B级标准的较严值。

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2.废气

根据监测报告(报告编号:DQ_2024121216),挤出、注塑打样工序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验收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验收参照《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验收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验收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

根据监测报告(报告编号:DQ_2024121216)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验收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根据监测报告(报告编号:DQ_2024121216)投料、混料、破碎工序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验收参照《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详细限值。

3.噪声

根据监测报告(报告编号:DQ_2024121216),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验收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2类)

4.固废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塑料包装袋、塑胶边角料、次品经收集后交专业公司处理;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经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5.污染物排放总量

项目建成后,生活污水通过市政管网排入东莞市东坑污水处理厂后达标排放,则无需分配排放量。项目有机废气的排放量为0.156t/a,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项目建设期间,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没有接到过临近居民有关环保方面的投诉。

六、验收结论

项目建设基本执行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建设过程中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该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详实,内容较完善,验收结论明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

七、 后续要求

(一) 完善组织机构及日常运行维护制度、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运行维护费用保障计划。

(二)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部门决定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

(三)按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东莞市普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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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普骏验收意见.pdf 2.2 MB , 下载次数 0

附件2: 普骏调试报告.pdf 415.9 KB , 下载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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