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丽岛工艺品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竣工验收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6-18
发布于
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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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开通会员可解锁*,东莞市丽岛工艺品有限公司组织了东莞市丽岛工艺品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会。其中建设单位(东莞市丽岛工艺品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及环保手续办理单位(东莞市金标科技有限公司)、监测单位(东莞市启丰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共4人组成验收组。与会代表踏勘了现场,听取了建设单位对项目进展情况、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对验收报告和监测单位对监测报告的详细介绍,经认真讨论,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利源路19号101室。

规模:总占地面积5030m2,总建筑面积4410m2。

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审批年加工生产工艺品2000件。主要设备详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2、环保审批情况

东莞市丽岛工艺品有限公司(迁建)项目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利源路19号101室(东经113°59′27.831",北纬23°0′26.992"),是由东莞市丽岛工艺品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项目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委托广东碁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了《东莞市丽岛工艺品有限公司(迁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通过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同意建设,审批文号为东环建〔2024〕2413号。

3、投资情况

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占总投资的6.7%。

4、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生活污水、灌注成型、喷漆、烘干、打磨、精修、开料、刨板、木制加工、木钻孔、雕刻、投料、焊接工序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二、项目工程变动情况

本次验收范围内工程建设内容与环评初阶段规划内容基本一致,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项目环保设施执行情况

经现场检查,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基本落实了《关于东莞市丽岛工艺品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东环建〔2024〕2413号),具体如下:

(一) 项目不排放生产性废水。

(二) 水帘柜废水、喷淋塔废水经固定的收集设施收集后交给有

资质的单位处理,均不外排。

(三)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 B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灌注成型工序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苯乙烯、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均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苯乙烯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喷漆、烘干工序废气经水帘柜+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标准;漆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限值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打磨、精修工序废气经水喷淋处理后,开料、刨板、木制加工、木钻孔工序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后,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限值标准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较严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的较严值。雕刻工序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后逸出废气无组织排放,投料、焊接工序废气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焊接烟尘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五)项目落实了有效的生产设备的消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四、项目验收监测情况

经监测单位对项目污染物排放进行验收监测,达到相关环保标准(详见:《东莞市丽岛工艺品有限公司(迁建)项目 监测报告QFHJ 20260415009》)

五、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东莞市丽岛工艺品有限公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5、16日进行现场验收监测,验收期间监测结果如下:

(一)废水监测结果

项目生活污水满足《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 31962-2015)表1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控制项目B级限值标准的较严值。

(二)废气监测结果

灌注成型工序废气排放口中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12.7mg/m3,苯乙烯最大排放浓度为12.1mg/m3,臭气浓度最大排放浓度为1737(无量纲)。

喷漆、烘干工序废气排放口中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14.7mg/m3,臭气浓度最大排放浓度为1318(无量纲),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26.5mg/m3。

打磨、精修工序废气排放口中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8.3mg/m3。

开料、刨板、木制加工、木钻孔工序废气排放口中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9.4mg/m3。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监控点最大排放浓度为1.77mg/m3;厂界非甲烷总烃监控点最大排放浓度为0.81mg/m3;厂界苯乙烯监控点最大排放浓度<1.5×10-3mg/m3,厂界臭气浓度监控点最大排放浓度为18(无量纲),厂界颗粒物监控点最大排放浓度为0.54mg/m3。

均满足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相关要求。

(三)厂界噪声监测结果

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辅助设备噪声,通过隔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设备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昼间噪声监测值为55~63dB(A),噪声监测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四)固废监测结果

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集中收集后交由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经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员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六、验收结论

本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没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文件要求,且满足“三同时”要求,验收监测报告总体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同意我单位迁建项目通过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七、建议和要求

1、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污染物能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积极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对该项目污染防治有新要求的,应按新要求执行。

3、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

4、按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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