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孝丰镇城北安置区二区项目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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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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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孝丰镇城北安置区二区项目地块位于湖州市安吉县孝丰镇城北社区,东至停车场、空地,南至道路,西至空地,北至道路,总用地面积为18457平方米。地块中心经纬度:东经119.548367°,北纬30.605894°,地块历史上为安吉孝丰宏裕竹木制品厂、安吉海凤竹制品有限公司、安吉孝丰佳泰竹制品厂、安吉鸿泰木业有限公司、安吉孝丰利栋竹凉席厂、安吉县孝丰民生竹制品厂、安吉良悠悠家居有限公司、河流、居民房。根据《安吉县孝丰镇XF-0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农村宅基地,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农村宅基地属居住用地(07),属敏感用地,为甲类地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七)符合以下情形的地块,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1.甲类地块,是指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十)符合第七条所列情形的,按以下程序进行调查:1.属于甲类的,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责任人开展调查。书面通知应至少包括调查时限要求、调查报告申请评审的方法和途径、必要的联络和咨询方式等。责任人应按要求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报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1)地块描述

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对地块进行了现场踏勘,根据现场调查,地块内已平整,场地内无生活垃圾及其他固废填埋的情况,无地下设施,地块内存在河道,后续开发过程中会进行填埋。

(2)地块内污染识别情况

根据人员访谈及资料搜集,地块历史存在安吉孝丰宏裕竹木制品厂、安吉海凤竹制品有限公司、安吉孝丰佳泰竹制品厂、安吉鸿泰木业有限公司、安吉孝丰利栋竹凉席厂、安吉县孝丰民生竹制品厂、安吉良悠悠家居有限公司。识别的污染物主要有石油烃(C10-C40)、甲醛。

(3)地块周边污染识别情况

根据人员访谈及资料搜集,地块周边存在农田、孝丰建筑社、安吉峰强竹艺有限公司等竹制品加工厂、浙江摩伽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安吉泰隆无纺布有限公司、安吉孝丰良叶染色厂,识别主要特征因子为石油烃(C10-C40)、甲醛、苯胺、硝基苯、氯苯、偶氮苯、总铬、铅、锌。

(4)土壤及地下水采样监测工作

本次调查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进行布点。本次调查在地块内设置9个土壤采样点,地块外1个对照点,小计36个样品,另现场采集并送检4个土壤平行样,土壤合计监测40个样品,采集并送检2个底泥样品(含1个底泥平行样),检测指标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基本项目)”、特征因子:石油烃(C10-C40)、甲醛、偶氮苯、总铬、锌。

本次调查共设置5个地下水监测井(地块内4个,对照点1个),共采集送样6个地下水样品(地块内4个,对照点1个,1个现场平行样),地下水样品检测指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20项、毒理学指标15项,同时包括特征因子石油烃(C10-C40)、甲醛、苯胺、硝基苯、氯苯、偶氮苯、总铬。

本次调查共设置1个地表水监测点位,共采集送样2个地表水样品(含1个地表水平行样),地表水样品检测指标为《地表水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的17项、同时包括特征因子甲醛、苯胺、硝基苯、氯苯、偶氮苯、总铬。

(5)评价标准

根据《安吉县孝丰镇XF-0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本地块用地性质为农村宅基地,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农村宅基地属居住用地(07),属敏感用地,为甲类地块,因此,土壤评价依次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浙江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河北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2)、深圳市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

本次调查地块位于湖州市安吉县,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该地块附近地表水体为无名河道(苕溪9),所属流域为太湖,水系为苕溪,起始断面为老石坎水库大坝,终止断面为蒋家塘,该河段水环境功能区为工业用水区,目标水质为Ⅲ类。

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2019》,地下水污染羽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地下水有毒有害物质指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中IV类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等相关的标准时,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本地块周边无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因此,本次调查地下水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类标准对标分析;没有列入《地下水质量标准》的指标依次执行《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对于总铬指标,《地下水质量标准》及《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均无标准,且无法进行风险评估计算,考虑到总铬中六价铬毒性最大,本次调查地下水总铬指标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六价铬的IV类标准限值。

本次调查地表水选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限值进行评价;对于总铬指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及《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均无标准,且无法进行风险评估计算,考虑到总铬中六价铬毒性最大,并且从严标准,本次调查地表水总铬指标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六价铬的Ⅲ类标准限值;其余没有列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指标执行《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6)调查结果分析

土壤、底泥可检出项共14项,分别为:镉、汞、砷、铅、铜、镍、六价铬、总铬、锌、pH值、氯仿、甲苯、甲醛、石油烃(C10-C40),其中锌、总铬含量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附录A 敏感用地筛选值,甲醛有检出,但其含量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2),其余检测指标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可检出项共26项,分别为:色度、浊度、pH值、总硬度(以CaCO3计)、溶解性固体总量、硫酸根、氯离子、铁、锰、铜、锌、铝、挥发酚、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亚硝酸根(以N计)、硝酸根(以N计)、氟离子、碘化物、砷、镉、铅、铬、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其余检测指标均未检出。

地块内浊度(W1:45NTU、W2:40NTU、W3:24NTU),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水标准,其余检测指标均能满足评价标准。

地块及周边区域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鉴于地块地下水不开发饮用,且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检测结果满足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故无需开展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

地块内地表水点位可检出项共14项,其中总氮指标超过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其余检测指标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

(7)质控总结

本项目现场采样检测、样品保存流转及实验室分析均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6-2026)、《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019-2019)及《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

本项目现场采样检测、样品保存流转及实验室分析等均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各项检测项目的检测过程及质控措施均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因此,本项目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8)结论

本次调查地块的环境质量符合其作为农村宅基地的利用规划要求,该地块后续无需开展详细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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