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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将十堰冠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车安全玻璃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包括验收监测报告表、验收意见)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十堰冠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车安全玻璃技改项目
地点:十堰市东城开发区吉林路19号
建设单位:十堰冠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建设内容:项目年产微型车玻璃、轻型卡车玻璃、商用车玻璃共30万辆份。
公示内容:验收监测报告表、验收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1: 0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pdf 136.3 KB , 下载次数 0
附件2: 十堰冠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车安全玻璃技改项目验收-9.7.pdf 12.5 MB , 下载次数 0
附件3: 十堰冠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车安全玻璃技改项目验收意见.pdf 972.2 KB , 下载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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