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中溪村移民健身体育广场与宁国市中溪镇全民 健身中心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5-11-14
发布于
安徽宣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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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中溪村移民健身体育广场与宁国市中溪镇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地块位于宁国市中溪镇中溪村东津河-中溪河段西北侧。项目地块由两部分地块组成,地块一为宁国市中溪村移民健身体育广场地块,地块二为宁国市中溪镇全民健身中心地块。地块一北侧为住宅,南侧为 G329 国道,西侧为空地,东侧紧邻地块二,用地面积 4100.82m2(6.15 亩)。地块二西侧与地块一相接,北侧为住宅,南侧为 G329国道,东侧为新能源充电停车场,用地面积 3347.64m2(5.02 亩)。宁国市中溪村移民健身体育广场与宁国市中溪镇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地块总用地面积 7448.47m2(11.17 亩),项目地块中心点坐标经度119.159448°,纬度 30.488097°(附件 1)。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可知,该地块 2012 年之前是农田,2012~2013 年是空地,2014~2022 年该地块为当地农民自建竹子加工厂,2022 年后拆除停用至今,地块目前处于闲置待建状态。该地块最早是农用地,后政府收回为建设用地,现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文化设施用地。调查地块控规为文化设施用地(A2),属于 GB36600-2018 中规定的第二类用地(附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 59 条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建设用地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文化设施用地。属于第二类建设用地,故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受宁国市中溪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我单位(安徽国邦检测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对调查地块开展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单位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系列相关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流程,收集分析地块资料,同时对地块所在地及周边区域开展了现场踏勘,对调查地块裸土进行了快速检测,识别地块土壤,地下水是否存在污染,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宁国市中溪村移民健身体育广场与宁国市中溪镇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在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中,我单位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对目标场地及其周边进行了详细分析和污染识别,确认了本次的调查地块现状和历史上未曾作为工业生产企业用地,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不存在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情况,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同时对调查地块裸土进行了快速检测,识别地块土壤是否存在污染,检测结果表明土壤中的重金属元素、挥发性有机物等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值和管控值》(DB4403/T67-2020)中规定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周边 500m 范围内存在的工业企业有仅宁国市亚新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亚新科噪声与振动技术(安徽)有限公司以及宁国聚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调查区域地表水流向为东南至西北,调查地块位于宁国市亚新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上游,经中溪河受到间接污染的可能性较小。亚新科噪声与振动技术(安徽)有限公司以及宁国聚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虽处于调查地块上游,但调查地块距中溪河有一定距离,且两企业“三废”均已得到合理安置,故易不易受到两企业直接或间接污染。经现场踏堪、人员访谈与企业环评报告等资料分析,周边企业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因环境污染导致的投诉事件,周边企业各项环保措施技术完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固废及废气得到有效存放,因此周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地块影响小。调查地块周边历史上无化工、焦化等重污染性企业,历史上未发生过污染物泄露和排放情况,也不存在因环境污染导致的投诉事件,因此调查地块周边无潜在染源。形成主要结论如下:根据前期调查,本次调查地块历史上为农田和空地,无生产性经营活动,不存在被污染迹象;地块周围 500m 范围有宁国市亚新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地块影响小。历史上未发生过污染物泄露和排放情况,也不存在因环境污染导致的投诉事件,地块周边无特别外来污染源。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本次调查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环境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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