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大目湾原研新河闸工程地块土壤污染调查
发布时间:
2026-08-27
发布于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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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浙江省土壤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专题座谈会纪要的函》等文件精神,农用地、未利用和建设用地中,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为保障地块的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环境安全,受象山县大目湾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浙江万物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物生环境”)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 查技术导则》( HJ 25.1-2019)等相关技术导则对象山县大目湾原研新河闸工程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了解现有地块是否存在污染及污染物的种类等问题。

项目场地位于宁波市象山县大目湾东陈乡,占地面积约3356平方米,呈不规则图形。地块四至范围为东至规划道路(创新路),南至不知名道路,西至河塘,北至润泽河。地块为润泽河断流处其中的截段区块,地势形成池塘状,内有地表水。地块四周无围挡,东西边均为海产养殖区,南北边为河道。根据业主提供的区域规划资料,地块未来拟规划作为第二类居住用地(R2)开发利用,规划房屋用途为住宅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为第一类用地类型。

本次调查依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2017年)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进行点位布设,点位兼顾已识别出的疑似污染区域,并在未覆盖到的疑似污染区域补充布设监测点位,调查监测工作内容包括:

Ø 共设置了3个土壤监测点(SB1~SB3),3个均为土壤与地下水联合监测点;此外在地块西北侧边界外约90米的未利用地设置了1个土壤和地下水对照监测点(DZ);

Ø 从场地监测点位和1个对照点中各筛选并送检1个表层土壤、2个下层土壤用作实验室分析,从地块内池塘中采集1个底泥和1个地表水样品用作实验室分析,从地块外河道上游处采集1个地表水样品用作实验室分析;

Ø 共计送检了15个土样和7个地下水样(均包含地表水、底泥及现场平行样)。现场质量控制样品包括2个土壤现场平行样、1个地下水现场平行样,1个设备清洗样、4个现场空白样和4个运输空白样;

Ø 土壤、底泥和地下水分析检测项目包括pH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基本项目中的7项重金属和无机物、27项挥发性有机物和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

Ø 地表水检测项目包括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基本项目中的7项重金属(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和无机物、27项挥发性有机物、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和其他项目中的4项VOCs、10项SVOCs。

土壤分析结果:

土壤样品检出项目包括:砷、镉、铜、铅、汞、镍。所有监测指标的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底泥分析结果:

底泥样品检出项目包括:砷、镉、铜、铅、汞、镍。所有监测指标的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分析结果:

地下水分析结果表明,本地块地下水样品中检出项:砷。其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

地表水分析结果:

地表水分析结果表明,本地块地表水样品中检出项包括:砷、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总磷。地表水样品中化学需氧量检出浓度最高为15mg/L、氨氮检出浓度最高为1.42 mg/L、总磷检出浓度最高为0.28 mg/L,石油检出浓度最高为0.04 mg/L。监测指标的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规定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及Ⅳ类标准限值。

对照点分析结果:

地块外对照点土壤样品中检出项包括:铜、镍、铅、镉、砷、汞,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中检出项包括:砷,检出浓度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对照点监测因子浓度与地块中土壤样品和地下水样品中的监测因子浓度相比,没有明显差异。

结论:

象山县大目湾原研新河闸工程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表明: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土壤筛选值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地块内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检测指标均未超过筛选值,无需进行下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地块内池塘及上游河道的监测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和总磷的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规定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Ⅳ类标准限值。

该地块目前拟规划作为第二类居住用地(R2),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规定的第一类用地相关要求,可作为下一步开发使用。后续,地块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应注意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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