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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块概况
因规划文件中局部地块进行过调整,存在地块编号名称与地块红线图名称不一致情况,业主单位已出具相关情况说明,以业主单位确定的地块红线图名称“新城河D-2-2地块”为准,详情见附件18。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4.2.2.2条款可知初步采样分析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批次实施,逐步减少调查的不确定性。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次采样分析中仅检测pH值、土壤45项和石油烃(C10-C40),后于内部审定时发现地块南侧10m处存在天香桥村加油站,因其位于地块内东南侧地下水上游区域,故在地块内进行二次补充采样。二次补充采样中在加油站地下储罐及车辆加油区域地下水下游加测土壤和地下水点位S7、W4,其余点位坐标均不变。根据地勘资料《慈城南201801#地块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细勘察)》可知地块及周边区域土层结构中淤泥质粉质黏土层淅水缓慢,层厚为3.50~9.90m,可近似作为隔水层,污染物基本不会下渗,淤泥质粉质黏土层下一层为粉砂层,透水性较好,为不打穿浅层地下水底板,且天香桥村加油站地下储罐位于地块外,埋深约为5m,故S7、W4点位采样深度定为6.0m。因初次采样分析中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的pH值、土壤45项、石油烃(C10-C40)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及相关标准中第一类用地的开发要求,故二次补充采样中土壤和地下水采样点位仅新增甲基叔丁基醚和石油烃(C6-C9)的采样检测。
新城河D-2-2地块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天香桥村,占地面积为56932m2,未来拟规划为居住用地(代码07),地块历史上为天香桥村民宅、农田和慈溪市浩尔电器有限公司。地块内西侧于2012年时曾存在慈溪市浩尔电器有限公司,面积约4000m2,主要从事家用电器配件制造;地块内西南侧于2012年时曾进行表土剥离工作,剥离后的表土搬运到固定表土堆场暂存,于2016年时慈南驾校已在表土剥离区域完成建设,面积约9200m2。地块内历史上其余建筑物均为天香桥村村民住宅,面积约26000m2,不曾存在过小作坊。地块拆迁工作于2023年开始进行,拆迁过程中未发现沟渠或渗坑,没有污染痕迹,不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不涉及危化品,不存在废水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倾倒或填埋等事件。截至现场踏勘期间,地块为正拆迁地块,尚未进行地面施工平整。地块内剩余一处民宅和慈南驾校尚未进行拆除,民宅面积约240m2;驾校内存在两处临时棚房用于停放车辆,面积约170m2;一处教练休息室和一处办公室,面积共约370m2。地块内存在建筑垃圾,建筑垃圾为地块拆迁后存留,暂未处置,仅由砖块、碎石和渣土等组成;地块内西南侧存在农田,面积约3000m2,种植蔬菜等农作物,肥料为农家肥,灌溉用水为天香桥江河水及雨水。地块外东侧新城河河道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开始进行拓宽工程,拓宽过程中产生的土壤和淤泥统一送到具备处理资质的堆场进行处理。地块内地下存在已废弃的污水管道、给水管道,污水仅为生活污水管道。地块范围北至规划支路,西至新城大道,南至防护绿地,东至滨河南路。地块内及周边未曾闻到过地块发出异味,未曾见到地块渗出异常液体。地块内历史及现状均不涉及一般固废、危险固废堆存及填埋情况,不涉及槽罐、储罐,不存在槽罐内物质泄漏情况,也无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置情况记录。地块内及地块周边均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
二、第一阶段土壤污染调查
地块规划为居住用地(代码07),属《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中甲类地块,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同时该地块历史和现状不满足(浙环发〔2024〕47号)中“第十五条”5项条件,故土壤调查不应停留在第一阶段,应当进行进一步的采样分析,即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通过地块内及周边现状、历史情况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获悉,本地块内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因素为地块内历史上存在的慈溪市浩尔电器有限公司和地块外天香桥村加油站造成的污染,其中主要关注的因子为石油烃(C10-C40)、苯乙烯、甲基叔丁基醚、石油烃(C6-C9)。
三、第二阶段土壤污染调查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初步采样分析,地块内共设置7个土壤采样点,布设4个地下水采样点。在地块外分别布设1个地下水对照点和土壤对照点。此次调查布点、样品采集及检测指标汇总见下表:
表1 土壤和地下水采样清单
检测项目 |
采样点位 |
检测位置 |
检测因子 |
备注 |
土壤 |
S1、S2、S3、S4、S5、S6 |
地块内 |
pH值、土壤45项、石油烃(C10-C40)、甲基叔丁基醚、石油烃(C6-C9) |
采样深度为6.0m |
土壤 |
S7 |
地块内 |
甲基叔丁基醚、石油烃(C6-C9) |
采样深度为6.0m |
土壤 |
S0 |
地块外 |
pH值、土壤45项、石油烃(C10-C40)、甲基叔丁基醚、石油烃(C6-C9) |
采样深度为6.0m |
地下水 |
W1、W2、W3 |
地块内 |
pH值、土壤45项、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甲基叔丁基醚、挥发性石油烃(C6-C9) |
/ |
地下水 |
W4 |
地块内 |
甲基叔丁基醚、挥发性石油烃(C6-C9) |
/ |
地下水 |
W0 |
地块外 |
pH值、土壤45项、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甲基叔丁基醚、挥发性石油烃(C6-C9) |
/ |
四、调查结果分析
*开通会员可解锁*,我司依据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相关资料编制了新城河D-2-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案,初次采样委托浙江浙勘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调查方案采集并分析土壤和地下水中的pH值、土壤45项、石油烃(C10-C40),同时由宁波远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任室间比对实验室;二次采样委托宁波远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并分析土壤和地下水中的甲基叔丁基醚、石油烃(C6-C9),同时由浙江人欣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任室间比对实验室。
地块未来规划为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采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估(其中甲基叔丁基醚采用《美国环保署区域筛选值(RSLs)(2025.05)》进行评估,石油烃(C6-C9)因暂无规定标准,且均未检出,故暂不进行评估)。本地块区域内地下水无明确用途,此报告中地下水质量采用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规定的IV类标准,其中未规定的参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沪环土[2020]62号)、《美国环保署区域环境质量筛选值(RSLs)》(2025.05)自来水筛选值(TR=1E-06,HQ=1.0)和《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环办水体函[2017]323号)进行评估。
根据检测结果得知,地块内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其他相关标准;地块内地下水样品环境质量《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限值。
五、结论
调查结果表明,本场地内的土壤和地下水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及相关标准中第一类用地的开发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