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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要求,我单位于*开通会员可解锁*进行了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日期公示,调试日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由于项目在验收阶段发现污染物排放总量高于环评及批复核算的总量指标,相关协调工作仍在进行中,环境保护设施仍需进一步调试优化,故需延长调试日期。
本次申请延长的调试日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验收期限(自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2个月。我单位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日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本次调试延期截止日*开通会员可解锁*仍在法定验收期限内。
我单位承诺在法定验收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并在此期间持续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管理与优化,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完成总量指标协调工作。
附件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日期延期的公示.pdf 551.1 KB , 下载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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