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庙云桥村配套工程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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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块概况

地块位于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庙云桥村,洪新公路东侧、新塍镇中心幼儿园(八字园区)北侧、庙云桥村便民服务中心南侧、新云家园二期西侧,调查面积1243m2。地块东至空地和新云家园二期,南至乡村道路,西至空地,北至空地,中心位置坐标为:120.604010°E,30.763880°N。

地块原土地性质为农用地,属于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庙云桥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上曾作农田、停车场、空地使用。

通过现场踏勘,地块内现为空地,长有树木和杂草,东南角堆放有少量石板和木材。

2调查原因

根据《新塍镇庙云桥村配套工程规划许可方案编制-三表一图》、《庙云桥村新云家园小区配套用房建设项目平面位置图》和对秀洲区新塍镇规划部门工作人员的访谈,对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地块规划为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用地分类为居住用地(07)。

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第(七)条:“符合以下情形的地块,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1.甲类地块,是指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2.乙类地块,是指*开通会员可解锁*后曾存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且用途变更为非工业用地的(不包括敏感用地),或者生产经营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3.丙类地块,是指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废物经营等8个行业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且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4.其他需要参照上述地块类型开展调查的。”

本次调查地块由农用地变更为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属于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属于甲类地块,故应依规范对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庙云桥村配套工程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3工作情况

为明确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庙云桥村配套工程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受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庙云桥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我公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开始进行该场地初步调查相关工作,包括派遣技术人员对场地及周围环境状况进行了实地踏勘和调研,收集相关资料、走访约谈相关人员,同时对该地块范围内的表层土壤进行采样和快筛检测,并根据快筛结果、相关资料、相关国家、浙江省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编制了《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庙云桥村配套工程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4调查内容

通过现场踏勘:地块内现为空地,长有树木和杂草,东南角堆放有少量石板和木材;地块内无固废堆放、无外来堆土、无地下储罐或设施。地块周边的现存企业有:建材仓库(仅存放电缆、塑料管)、嘉兴市秀洲区新塍匏瓜生态农场、524国道秀洲王江泾至新塍公路工程-施工项目部,其余为幼儿园、小学、村委会、村民住宅、农田、河流、道路,无工业企业。

通过资料调查和人员访谈:地块历史上曾作农田(20世纪60年代至2022年),空地(2022年至2023年),停车场(2023年至2025年),空地(2025年底至今)。地块历史上未曾涉及工矿企业用途。地块周边历史上的工业企业有嘉兴市庙云桥五金厂(已拆除,位于地块外南侧约320米)。

根据调查结果,地块满足《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第十五条中属于甲类地块且原用途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相应的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的五个条件:

·地块未曾涉及工矿企业用途、规模化畜禽养殖、有毒有害物质贮存或输送;

·地块历史上未曾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工业废气废水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倾倒或填埋;2022年,受地块外北侧庙云桥村便民服务中心的施工影响,地块内曾临时堆放其地基开挖土,已于2023年被清理。

·通过现场快速筛查,地块内6个土壤的PID检测结果为0.036~0.087ppm,土壤样品中重金属的XRF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表A.2中的敏感用地筛选值,PID值和XRF值与对照点数据对比均没有出现异常升高,表明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

·通过现场踏勘,未发现地块内有污染泄漏事故或污染痕迹,包括遗留化学品、废水、固废或危废等包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物,未发现土壤或地下水有异常颜色或气味,地块内无可疑污染源痕迹,无废气废水排放,无地下管线,地块内现场无外来堆土,无固废堆积,且地块内及紧邻周边不存在污染源直接影响;

·通过资料调查和人员访谈,地块及其周边用地历史明确,未发生过生态环境污染泄漏事故,能够排除污染可能性。

5调查结论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HJ 25.1-2019)的要求“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本次环境调查结果表明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环境现状可接受,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的要求,同时满足《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第十五条中属于甲类地块且原用途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相应的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的五个条件,可在第一阶段调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调查报告结论可以作为该地块下一步工作的依据。

建议在地块后期开发过程中加强管控力度,防止土壤环境恶化。由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具有隐蔽性,任何调查都无法详细到能够排除所有风险,故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土壤或地下水异常,应立即停止施工、疏散人员、隔离异常区、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同时请专业环境检测人员进行应急检测,并根据最终检测结果制定后续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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