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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国环规环评[2017]4号)要求,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修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项目名称: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铅锌冶炼挖潜增效项目(一阶段)
建设地点: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
建设单位: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
附件1: 呼伦贝尔驰宏矿业铅锌冶炼增效项目验收意见(公示).pdf 296.3 KB , 下载次数 0
附件2: 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铅锌冶炼挖潜增效项目(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pdf 48.2 MB , 下载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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