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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智造新城东港片区(东片)C-07-2#地块位于衢州市衢江区横路村永清路东侧,东港二路南侧,地块面积为42572平方米。该地块目前用地性质为农用地,根据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拟作为城镇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开发,土地性质由农用地转变为居住用地和商业用地。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的,在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本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了科学合理进行衢州市智造新城东港片区(东片)C-07-2#地块的开发建设,充分了解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衢州智造新城管理委员会委托我单位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我单位在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地块现场进行了踏勘,收集该地块相关的资料并进行了人员访谈,于*开通会员可解锁*编制了《衢州市智造新城东港片区(东片)C-07-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样方案》,并进行了专家函审(函审意见见附件3)。根据评审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后委托杭州中一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采样、分析。根据前期的资料收集分析、样品检测数据等材料分析。*开通会员可解锁*编制完成了《衢州市智造新城东港片区(东片)C-07-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并以视频会议(腾讯会议ID:910-788-104)的形式组织召开了评审会,现根据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备案稿。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结论如下:
该地块历史上为农田,主要种植水稻、蔬菜和果树等,2015年经衢州市智造新城管委会征收后地块内大部分区域闲置至今。目前地块仅西南侧和南侧靠近横路村居民住宅区用作菜地,种植各种蔬菜和少量果树(柑橘树);地块北侧区域约2700 m2的区域*开通会员可解锁*份被当地居民开挖用作鱼塘,一口用作甲鱼养殖,一口用作普通鱼类养殖。该地块历史上未存在过工业企业和家庭手工作坊生产,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储存以及危险废物的排放,无外来工业固废等弃渣倾倒及堆放情况,无化学品泄漏等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农业种植历史上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主要为水稻、蔬菜和果树种植中的农药和化肥使用以及鱼类养殖过程中使用的鱼类养殖杀菌剂硫酸铜。
地块周围500米范围内主要是农田、村庄(或小区)。农田主要种植水稻等农作物,村庄主要为地块东北角的上大垄村和地块西南角的横路村村民住宅;地块西北侧隔水泥路相邻地块2003年开始建设加油站(横路加油站)并投入使用至今,加油站设有地埋罐区一个(0#柴油、92#汽油、95#汽油20 m3储罐各1个),罐区位于加油站的北侧,横路加油站自投入使用至今未发生过柴油/汽油泄漏等重大污染事故。因加油站建设年代较早(2003年),加油站地下储罐管线可能存在跑冒滴漏的情况,因此地块外的潜在污染源为西北侧的横路加油站。
此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共布设7个土壤采样点位(包含1个对照点),共检测土壤样品数量22个(含2个现场平行样);共布设2个底泥采样点位,共检测底泥样品数量3个(含1个现场平行样);共布设2个地表水采样点位,共检测地表水样品数量3个(含1个现场平行样);共布设4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包含1个对照点),每个点位采集1个地下水样品送检,共采集地下水样品5个(含1个现场平行样),平行样数量满足10%质控要求。
本地块内土壤和沉积物中有机农药、VOCs、SVOCs和甲基叔丁基醚均未检出;重金属(六价铬、铜、镍、锌、总铬、铅、镉、汞、砷)、石油烃(C10-C40)均检出,以上因子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浙江省污染地块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13)附录A中的住宅用地标准值。
本地块内地下水中有机农药、VOC、部分SVOC和甲基叔丁基醚未检出;重金属镍、铜、砷、锰、铝、钠均检出;硫酸盐、耗氧量、氨氮、挥发酚、氯离子、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氟化物、碘化物、萘、苯并[b]荧蒽、苯并[a]芘、石油烃(C10-C40)均检出,以上因子检出值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和《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附件5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本地块内地表水中检出的指标有镍、铜、砷、镉、铅、锌;pH值、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硫酸盐、氯离子、氟化物、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溶解性总固体、总磷、总氮和石油类。其中两处鱼塘地表水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总氮检出值均超过《地表水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其余指标均未超过《地表水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标准。
通过资料搜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的调查结果表明本项目地块内无明显污染源,地块外北侧仅有一座加油站污染源。经采样分析显示,地块内土壤、底泥污染物浓度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地下水污染物浓度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地块内地表水有毒有害污染物浓度低于《地表水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
本地块无需进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可直接作为城镇住宅用地、商业用地进行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