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质疑事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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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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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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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质疑事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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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2026年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质疑事项的复函

深圳市大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我中心收到你司提交的《2026年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物业管理服务 ---项目的质疑函》(以下简称《质疑函》)。关于《质疑函》反映的“2026年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物业管理服务 ”项目(项目编号:SZCG2026000023)有关问题,我中心已要求相关供应商进行答辩说明并组织项目原评审委员会进行核查,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5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

具有管理类相关专业专科(或以上)学历基础上,同时具有人社部门(或人社部门备案的第三方机构)颁发的物业管理师(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每满足一人得5分,本小项可累计得分,最高得45分。 设置管理类学历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差别待遇。该条款人为缩小了合格人员范围,将非管理类专业但符合学历层级和资质要求的优秀人才排除在外,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的规定,限制了市场公平竞争。 专业限制与岗位核心职责不匹配。综合助理的核心工作是协助开展行政后勤保障、服务流程优化、台账整理等实操性事务,其履职能力核心在于物业管理实操技能、细心严谨的工作态度及高效执行能力,与 “管理类相关专业” 学历无必然关联。非管理类专业但具备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实操经验的人员,完全能够胜任该岗位,设置专业限制无实质必要性。 忽视行业人才成长实际情况。物业管理行业中,大量从业人员通过长期实操积累了丰富经验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但学历专业并非管理类。该条款过度强调专业出身,忽视了行业人才的多元化成长路径,与物业管理行业 “重实操、重经验” 的特点相悖。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详见盖章版的质疑回复函

二、关于质疑事项4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

招标文件商务部分 “供应商获奖情况” 评分项明确:“投标人获得过政府部门颁发的政府质量奖类荣誉的,每提供一项奖项得 25 分,最高得 50 分”。 奖项获取门槛过高,歧视中小供应商。主要是此奖项已经不再颁发。政府质量奖类荣誉通常对企业的规模、营收、行业影响力等有较高要求,中小供应商受资源、资金、行业地位等限制,获取该类荣誉的难度极大,该条款实质上为中小供应商设置了不公平的竞争壁垒,违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精神。 与项目核心需求关联性不强。本项目核心需求是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供专业、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评审应重点关注供应商的服务方案、团队能力、过往同类项目业绩等与服务质量直接相关的因素。政府质量奖类荣誉更多体现企业综合经营水平,不能直接等同于物业管理服务的专业能力,将其作为重要评分项,偏离了项目采购的核心目标。 评分权重设置不合理。该奖项最高可得 50 分,在商务部分 10% 的权重中占比极高,可能导致部分服务能力强但未获得该荣誉的供应商因得分差距过大而错失中标机会,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详见盖章版的质疑回复函

三、关于质疑事项3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

综合主管评分条款中 “具有管理类相关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得 5 分”。 设置管理类学历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嫌疑。该条款人为缩小了合格候选人范围,将非管理类专业但具备相应资格证书和实操经验的优秀人才排除在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学历专业限制与岗位实际需求不匹配。综合主管的核心职责是统筹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协调人力配置、优化服务流程,其履职能力更多依赖物业行业实操经验、沟通协调能力及问题解决能力,而非限定 “管理类相关专业” 学历。非管理类专业但具备丰富物业综合管理经验的人员,完全能够胜任该岗位,设置专业限制无实质必要。 未体现“能力优先” 的评审原则。政府采购评审应注重实际能力而非单纯的学历专业标签,该条款过度强调专业出身,忽视了实践经验的重要性,与物业管理行业 “重实操、重经验” 的行业特点相悖。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详见盖章版的质疑回复函

四、关于质疑事项2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

招标文件技术部分 “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中,工程主管(限 1 人,15 分)的评分要求为 “具有人社部门(或其他职称评审管理部门)颁发的中级(或以上)机电类工程师职称证书,副高级(或以上)得 10 分,中级得 6 分”。 职称专业限定为 “机电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与项目实际服务需求不匹配。本项目物业管理服务涉及房屋建筑本体维护、公共设施保养、消防系统运维等多领域工作,工程主管需具备综合工程管理能力,建筑类、土木类、电气类等相关专业职称的人员同样具备胜任该岗位的能力,单一限定机电类专业,排除了其他符合要求的潜在人才。 构成不合理限制竞争。该条款人为缩小了合格供应商范围,部分具有丰富物业管理工程管理经验但未持有机电类职称的供应商无法获得对应分值,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详见盖章版的质疑回复函

五、关于质疑事项1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

会务主管(限1人,10分): (1)具有管理类相关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得5分。 (2)具有人社部或经人社部门备案的第三方机构或行业协会颁发的礼仪主持人证或会务礼仪类证书,得5分。 以上2项累计得分,本小项最高得10分。 设置管理类学历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差别待遇。该条款人为缩小了合格人员范围,将非管理类专业但符合学历层级和资质要求的优秀人才排除在外,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的规定,限制了市场公平竞争。 设置礼仪主持人证或会务礼仪类证书与岗位核心职责不匹配。会务主管的核心工作是统筹会议筹备、会场布置、会务接待、茶水保障等物业服务类事务,其中茶水服务是会务保障的关键环节,茶艺师证书所涵盖的茶艺技能、茶水冲泡与品鉴、礼仪规范等内容,与会务服务的实际需求直接相关。而礼仪主持人证的核心是主持表达能力,会务礼仪类证书侧重通用礼仪知识,均未聚焦会务服务中 “茶水保障” 这一核心实操需求,与岗位履职关联性较弱。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详见盖章版的质疑回复函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司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深圳市财政局投诉。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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