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机关和核对中心安保清洁服务项目项目质疑事项的复函
变更
发布时间:
2026-01-27
发布于
广东深圳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深圳市民政局机关和核对中心安保清洁服务项目项目质疑事项的复函

信息来源:

信息提供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分享到: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深圳市民政局机关和核对中心安保清洁服务项目项目质疑事项的复函

深圳市江平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我中心收到你司提交的《深圳市民政局机关和核对中心安保清洁服务项目 ---项目的质疑函》(以下简称《质疑函》)。关于《质疑函》反映的“深圳市民政局机关和核对中心安保清洁服务项目 ”项目(项目编号:SZCG2026000021)有关问题,我中心已要求相关供应商进行答辩说明并组织项目原评审委员会进行核查,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

项目负责人“三级/高级及以上电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评分要求不合理、不合法。 (一)招标文件要求: 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仅限一人)需为投标单位员工,否则本项不得分。其中第4项评分要求:“具有人社部门或经人社部门备案的第三方机构颁发的三级/高级(或以上)电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得20分”。 (二)该评分要求与项目负责人核心职责不匹配,违反资质与岗位匹配的法定原则。 1、本项目核心属性为安保清洁服务,项目负责人的核心职责是统筹物业服务全流程管理,包括制定服务实施方案、协调团队人力调配、对接采购人需求反馈、处理服务过程中的突发管理问题等综合性管理工作,其能力核心在于统筹规划、沟通协调、应急管理及物业服务经验沉淀。而电工职业资格证书对应的是电路安装、设备维修等具体实操性技能,属于一线技术操作岗位的必备资质,与项目负责人的管理岗位职能无任何直接关联,并非履行管理职责的必要条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中强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紧扣岗位需求,与岗位序列、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紧密衔接”,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高级电工资质,完全脱离其岗位核心工作场景,违背职业资格设置的初衷和法定导向。更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七条进一步明确“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采购目标的最低技术要求,不得设置不必要的技术指标”,该评分要求显然超出“最低技术要求”范畴,属于额外增设非必要条件。 (三)该要求人为缩小竞争范围,严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定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确立的公平竞争原则,核心是保障所有合格供应商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第五条更是明确禁止“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项目负责人的竞争优势应体现在物业服务管理年限、同类项目业绩、团队管理成效、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而非与管理工作无关的电工操作技能。设置高级电工资质作为20分的重要评分项,直接将大量具备丰富物业服务管理经验、但未取得该电工资质的供应商排除在有效竞争之外,实质上构成了对这类供应商的歧视性待遇,严重破坏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差别化、歧视性待遇”,第六十三条要求“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该评分要求本质上设置了非必要的市场准入壁垒,与国务院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核心要求相悖。同时,《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中明确“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高级电工证并非物业服务管理岗位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将其与投标得分直接关联,明显违反上述决定精神。 3、从实际市场情况来看,物业服务行业的项目负责人多为管理型人才,其职业发展路径聚焦于统筹管理能力提升,而非一线技术操作技能考证。要求此类人员额外取得高级电工资质,不仅增加了供应商的人力成本(需聘请同时具备管理能力和高级电工证的复合型人才,或为现有管理人才支付高额培训考证费用),还会导致供应商为满足该不合理要求而放弃投标,最终使采购人面临竞争不足、采购成本上升、服务质量难以保障的风险,违背了政府采购“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的核心目标。 (四)该要求属于重复资质设定,违反政府采购高效合理合理原则。 1、招标文件已专门设置“工程维修人员”岗位,明确其职责为“辖区内零星维修工作”,且要求该岗位人员具备相应电工资质,已完全覆盖本项目所需的技术维修需求。在专业技术岗位已配备合格资质人员的情况下,再要求项目负责人额外具备高级电工资质,属于典型的重复资质要求,既无任何实际履职必要,也不符合企业人员配置的合理逻辑(管理岗位与技术岗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该评分要求强制项目负责人具备与管理职责无关的操作类资质,本质上就是向供应商索要“与采购无关的服务”(即额外的资质证明)。这不仅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和用工成本,还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条“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的立法宗旨,造成了公共采购资源的潜在浪费。 (五)替换后的证书要求与项目负责人职责高度相关,符合履约实际需要。 1、本项目包含安保服务、公共区域管理等核心内容,服务对象涵盖民政局机关工作人员及相关办事群众,项目负责人需第一时间统筹应对各类突发安全事件(如人员晕倒、意外受伤、设备故障引发的安全隐患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应急救援员证书或红十字会、急救部门颁发的救护员证书对应的急救技能,是项目负责人统筹应急处置、保障服务对象人身安全的核心能力之一,与本项目“安全管理”的核心履约需求直接相关。 2、同时,救护员证书、应急救援员证书的获取门槛合理(培训周期短、费用低、认证渠道广泛),中小企业及各类供应商均可通过正规途径组织人员获取,不会排斥任何潜在合格供应商,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公平竞争原则”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此外,补充的管理学类学历、经济师资格、物业管理师证书等评分项,均与项目负责人的管理核心职责直接相关,能够更科学、合理地评价供应商的履约能力,确保采购人筛选出真正具备优质管理服务能力的供应商。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采购人认为: 1.该评分要求与项目负责人核心职责匹配,未违反资质与岗位匹配的法定原则。 经审慎评估,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三级/高级及以上电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作为评分项,是基于本项目具体特点、实际需求及潜在履约风险的综合考量,具备充分的合理性。 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 用户需求书详细描述,本项目服务内容不仅限于常规的安保、清洁、绿化,更明确包含了“建筑物本体及设施设备管理”、“工程维修”(特别是涉及新搬迁后的大量零星维修与工程整改监督)、“消防安全管理”、“各类应急预案制定与执行”等专业技术性极强的职责。项目负责人作为现场全面管理的总负责人,其职责范围覆盖设施设备运行、工程整改质量、各类安全事项等最终的管理责任。“掌握用电知识”是履行监督职责的客观需要。招标文件在项目负责人职责中明确要求“掌握用电知识,具备监督工程人员现场作业的能力”。“三级/高级电工证书”是国家对个人具备系统电工理论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及一定故障判断能力的权威认证。将持有此证书设置为得分项,是对“掌握”和“具备监督能力”这一岗位要求的具体化、标准化和更高层次的客观证明。尤其在涉及监督“施工方严格遵循图纸要求进行整改施工”(详见“第三章 用户需求书”)以及保障“供配电、照明、门禁道闸、监控等系统”稳定运行(详见“第三章 用户需求书”)时,缺乏系统专业知识的负责人难以进行有效、精准的监督和质量把控,可能带来安全隐患或成本增加。 同时,本项目属特殊阶段对管理者的专业素养提出更高要求。需求中明确指出“本项目新搬迁,涉及大量零星维修与工程整改工作”。在此特殊阶段,项目负责人不仅需要管理日常服务,更需深度介入工程接口、技术协调、施工质量监督。具备高级电工知识背景,有助于其更好地理解施工图纸、判断维修方案的合理性、评估工程人员的作业规范性和安全性,从而在源头把控质量、防范风险,确保项目平稳过渡到常规运维阶段。这并非要求其直接从事具体维修操作,而是为保障其能够精准判断隐患等级、科学调配资源、高效推进问题解决,是履行全流程统筹管理职责的必要能力支撑,与岗位核心需求完全匹配。 综上,该评审项与实际需要直接相关,不属于“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情形,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强调“职业技能等级应与岗位序列相匹配”,本项目中项目负责人所需的电气安全管理能力与高级电工所承载的专业知识、安全素养高度契合,恰恰体现了技能价值与岗位需求的衔接,完全符合法定导向。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强调的是“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并非“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采购目标的最低技术要求,不得设置不必要的技术指标”。 2.该要求未违反公平竞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确立的公平竞争原则,核心是保障所有合格供应商拥有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并非是保证所有供应商在所有评分项上都具备同等的得分能力。电工证书获取渠道公开、规范,供应商均可通过培训考核取得,对所有潜在供应商一视同仁。同时,本次评分体系根据项目需求设计科学,五项指标覆盖学历、管理能力、物业专业能力、技术能力、项目经验,形成全方位评价体系,不同优势的供应商均可凭借自身特长参与竞争,设置此项是对能够提供具备“技术管理”复合型人才供应商的合理鼓励,符合市场竞争的客观规律。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要求。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是设置不合理条件进行差别化、歧视化待遇,而本评分要求是基于项目履约需求设置的能力评价项,评分体系是多维度、综合性的,本项仅为其中一个评分维度,并非不合理条件,未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与“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要求完全一致。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中“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的规定,核心要义在于严禁以非准入类职业资格为依据,设置就业创业的前置性条件,以无此证书为由阻挠个人就业、拒绝企业创业申请,从根源上防范部分单位和个人借此类证书设置就业创业壁垒,而非禁止将其作为招标文件中评价主体专业能力的合理参考。电工职业资格证书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明确列示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本次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将其作为评分项,仅将其作为评价项目负责人专业能力的维度之一,核心目的是客观考量其对设施设备安全运维工作的专业认知与把控能力,不存在任何违反政策规定的情形。 (3)项目负责人的核心职责是统筹全流程服务,其职业发展路径并非单一聚焦管理能力,而是需要兼具综合管理能力与专业技术认知,从行业实践来看,优秀的项目负责人普遍具备多领域专业知识储备,能够统筹协调各服务板块工作。高级电工对应的专业知识,是提升其设施设备管理、应急处置能力的重要支撑。供应商可通过现有管理人才参加技能培训或整合内部复合型人才等多种方式满足要求。该评分项不会导致竞争不足,反而能提升采购质量。设置该评分项,本质是筛选具备更全面服务能力的供应商,能够有效避免仅具备管理经验但缺乏技术认知的项目负责人履职时,出现设施设备故障处置不及时、维修质量把控不到位等问题,最终保障采购项目服务质量,契合政府采购“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的核心目标。 3.该要求不属于重复资质设定,未违反政府采购高效合理原则。 (1)项目涉及面广,涵盖了工程、安全、环境等多个专业领域。虽然招标文件设置了专门的 “工程维修人员” 岗位负责具体操作,但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知识,才能对工程维修人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验收和安全管控。如果项目负责人完全不懂工程技术(如电工知识),将无法判断维修方案的合理性、维修质量的优劣等,这将直接影响项目的服务品质和采购人的利益。因此,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背景(如电工证),是确保其能够胜任综合管理职责的必要条件,而非重复设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包括 “投标人的履约能力”等。本项目评分项是对项目负责人综合素质的评价体系。采购人鼓励供应商选派既懂管理、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 (2)上文已多处论述评分项与本项目的相关性,并非“与采购无关”,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条规定。 通过选择具备综合管理能力和一定专业技术背景的项目负责人,有利于提升本项目管理服务的整体质量和专业水平,保障采购人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条关于“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宗旨和精神。 综上所述,采购人保留原评分项内容。 我中心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其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现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对该评审因素设置的合理性进行了说明,未发现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我中心采信采购人的答复意见。

二、关于质疑事项2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工程维修人员的三项评分要求不合理、不合法,请求删除“机械类专业”“装配钳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四级/中级及以上制图员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相关评分项,替换为“机电类或自动化类中级(或以上)职称证书”评分项。 (一)招标文件要求: 招标文件中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中2.工程维修人员(限1人)的评分内容为: (1)具有机械类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的,得5分; (2)具有人社部门或经人社部门备案的第三方机构颁发的四级/中级技能或以上装配钳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得5分; (3)具有人社部门或经人社部门备案的第三方机构颁发的四级/中级技能或以上制图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得5分; (4)具有五级/初级技能或以上电工(或维修电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得5分。 (5)具有工程维修一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得5分。 以上五小项累计得分,最高得25分。 (二)三项评分要求与项目履约需求无任何关联,且存在多重违法违规情形,具体如下: 结合本项目“安保清洁服务配套工程维修”的核心属性,工程维修人员的实际岗位职责为“辖区内零星维修(如水电维修、门窗检修、简单设备故障排查)、协助采购方与施工方对接、监督施工整改”,上述三项评分要求既无任何履职必要性,又违反多项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具体如下: 1、机械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与岗位实操属性严重脱节,构成违法差别待遇。 (1)岗位核心需求是实操能力而非学历专业。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明确工程维修人员任职要求为“22-50岁、一年及以上工程维修工作经验、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未对学历专业作出任何限制,这一任职要求本身已充分说明岗位的核心能力导向是实操经验和责任心。该岗位的工作内容聚焦于基础零星维修和协调对接,不需要机械类本科教育所侧重的理论研究、机械设计等专业知识,实践中大量具备3年以上物业维修经验、持有电工证等实操资质的人员,虽无机械类本科学历,但凭借丰富的实操经验完全能够高效胜任本项工作;反之,刚毕业的机械类本科毕业生,因缺乏实际维修经验,反而可能无法满足岗位需求。 (2)该学历要求违反多项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禁止设置与实际需要无关的资格条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六条明确“采购需求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不得歧视潜在供应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严禁政府采购以不合理条件进行差别化、歧视性待遇;《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该学历要求实质上是为特定学历背景人员设置准入门槛,排斥了更多实操能力达标的潜在供应商,同时间接限制了非机械类专业维修人员的就业机会,既构成对供应商的歧视,也涉嫌违反就业公平原则。 (3)从行业惯例来看,物业配套工程维修岗位属于技能型岗位,行业内普遍以实操经验和技能资质作为聘用核心标准,而非本科以上学历或特定专业背景。设置该不合理学历要求,将导致大量符合行业标准的优秀维修人员被排除在外,供应商只能被迫寻找“机械类本科+维修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大幅增加用工成本,最终可能通过提高投标报价转嫁成本,损害采购人及公共利益。 2、装配钳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要求:与岗位职责无任何关联,属于冗余资质要求。 (1)从职业技能属性来看,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装配钳工》,装配钳工的核心工作场景是工业生产中的机械制造、设备组装、精密部件调试及精度检测,其技能要求聚焦于机械部件的装配与调试,与本项目“办公区域零星维修、简单设备故障排查”的工作内容无任何交集。本项目已要求工程维修人员具备“五级/初级及以上电工(或维修电工)资质”,该资质已完全覆盖水电维修、简单设备故障处理等核心技术需求,足以保障维修工作的顺利开展,装配钳工证书属于与合同履行毫无关联的冗余资质。 (2)该要求违反政府采购合理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属于不合理差别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明确“评审因素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要求供应商额外提供装配钳工证书,既不能提升维修服务质量,也不能增强履约能力,反而会增加供应商的用工成本(需为人员考取该证书支付培训、考试费用,或聘请同时持有电工证和装配钳工证的人员),同时排斥了仅持有电工资质但实操能力达标的优秀维修人员,缩小了竞争范围,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3、四级/中级及以上制图员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要求:证书已被取消且与岗位无关,属于违法设定交易条件。 (1)该证书已无合法发放及使用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明确将“制图员”职业资格列入“取消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目录”,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保留或恢复”“不得再将其作为准入或评分条件”。后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8号)公布的现行有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未包含“制图员”职业资格,该证书已彻底退出合法职业资格体系,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2)该证书与岗位职责无任何关联。本项目工程维修人员的工作内容仅涉及“熟练掌握施工图纸”(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要求),即能够看懂图纸以便开展维修和监督工作,而“看懂图纸”是维修岗位的基础实操技能,与“绘制图纸”的制图员核心技能完全不同。即使没有制图员证书,具备丰富维修经验的人员仍可熟练掌握施工图纸的核心信息,完全不影响履职。 (3)该要求属于违法设定交易条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严禁以认定、认证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将已被依法取消的职业资格作为评分条件,实质是变相设置无法合法满足的门槛,直接排斥所有潜在供应商(因该证书已无法考取),导致有效竞争缺失,严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三)替换及调整后的评分要求符合岗位需求及法律规定。 1、职称证书与岗位职责高度契合。工程维修人员负责辖区内水电维修、设备日常维护、施工对接及监督整改等工作,机电类或自动化类中级(或以上)职称是对人员专业技术能力的权威认可,其评价标准涵盖电气设备维护、机械基础、故障诊断等核心技能,能够准确反映维修人员解决复杂维修问题、统筹技术协调的能力,与本项目维修服务的核心履约需求直接相关,远优于原无关资质要求。 2、该设定符合政府采购评审合法性、合理性原则。机电类或自动化类职称由人社部门或其认可的权威机构颁发,认证标准统一、查询渠道公开透明,能够有效避免模糊表述导致的评审不公,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采购需求应明确、具体”的要求;同时,该职称属于工程技术领域的通用资质,获取渠道规范(可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中小企业及各类供应商均可通过正规途径组织人员获取,不会排斥任何潜在合格供应商,完全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3、调整后的电工资质要求更贴合实际。三级/高级(或以上)电工资质能够保障维修人员具备应对复杂场景的技术能力,同时该资质属于电工领域的核心资质,获取渠道规范,中小企业及各类供应商均可通过正规培训、考试取得,不会排斥潜在合格供应商,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采购人认为: 1.关于机械类本科学历要求 机械类本科学历要求与岗位核心需求高度契合,并非与实操属性脱节,不构成差别待遇。 (1)学历专业要求与岗位需求高度契合,并非脱离实操。工程维修涉及各类设备维护、机械类专业背景有助于提升维修人员对设备结构、运行原理的理解,增强其解决复杂维修问题的能力,与岗位职责具有关联性。本项目工程维修人员的工作内容虽包含“零星维修、设备日常维护”等基础实操事项,但同时涵盖“协助对接施工方、监督整改施工”等关键环节,此类环节不仅要求从业人员具备动手能力,更需要具备设备原理认知、故障根源分析、施工方案理解及技术标准判断等专业能力,而机械类专业本科教育所涵盖的机械原理、设备构造、工程制图、质量控制等核心课程,正是支撑上述能力的重要理论基础。实践中,具备机械类专业背景的人员在应对复杂设备故障、理解新型维修技术、衔接专业施工环节时,往往具备更强的学习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能够有效提升维修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降低设备运行风险。 《用户需求书》的基本任职要求与评分条款形成互补,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所列的“22-50岁、一年及以上工程维修工作经验”等内容,是对投标人拟派人员的基本资格门槛,旨在确保人员具备基础履职条件,而机械类本科学历评分条款,目的是筛选出“实操能力达标+专业理论扎实”的复合型人才。同时,大量从业者既具备实操经验,又拥有专业学历背景,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2)如前所述,机械类本科学历要求与本项目工程维修工作的技术属性、高质量服务需求直接相关,能够提升合同履行质量,并非与实际需要无关的不合理条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设置合理的评审因素,本项目设置机械类本科学历评分项,是基于项目维修工作的技术复杂性和服务高质量要求,属于合理的评审因素,且未限定特定院校、特定培养方式的学历,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数量充足,未构成歧视,未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未违反《就业促进法》相关规定。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严禁实施就业歧视。此条款核心要义是禁止无合理依据排斥特定群体,而非否定基于岗位履职需求设定的合理专业资质条件。本项目设置机械类本科学历评分项,本质是为匹配岗位解读施工图纸、排查复杂设备故障、规范监督施工流程等专业履职需求,仅作为综合素养的一项考量维度,并未剥夺任何群体的平等就业机会,完全恪守就业公平原则。 (3)本项目设置机械类本科学历评分项,并非违背行业惯例,而是顺应行业发展升级趋势,核心目的在于保障维修工作的专业性与规范性,有效规避因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导致的维修质量不达标、设施维护流程管控缺位等问题。当前,物业配套设施正朝着智能化、复杂化方向升级,工程维修岗位已远超单纯“动手操作”的范畴,更需要具备扎实专业理论知识的人员。这类人员不仅能精准应对复杂设备故障、规范设施维护流程,更在核心工作中具备多重不可替代的优势:其一,能快速拆解设备结构与工作原理,针对水电、门窗及各类配套设备的疑难故障,并非依赖经验盲目排查,而是通过理论推导锁定故障核心,大幅提升维修效率、减少设施停运时间,避免因经验主义导致的故障扩大或二次损坏;其二,对设施维护工艺的理解更透彻,可结合机械原理、材料特性等专业知识,优化维护流程、选用适配耗材,延长设施使用寿命,降低长期运维成本;其三,能精准解读各类设施图纸、技术参数,在对接相关方、梳理问题整改方案时,可快速厘清技术要点,精准传递需求、规避沟通偏差,确保整改工作精准落地;其四,具备更强的问题预判与风险防控能力,能基于理论知识识别设施潜在故障隐患,提前制定防范措施,从源头减少故障发生,而非仅停留在事后维修层面。 同时,该学历要求不会显著增加供应商用工成本。目前市场上,兼具机械类本科学历与维修实操经验的人才储备充足,供应商可结合自身资源灵活配置人员,完全不存在“被迫寻找复合型人才”的被动局面,更不会因此将成本转嫁至投标报价中,损害采购人及公共利益。相反,具备专业学历背景的人员,能够凭借理论优势提升维修效率、降低故障复发率,为采购人提供更具长期价值的服务保障。 综上所述,采购人保留原评分项内容。 2.关于装配钳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装配钳工证书与岗位职责高度关联,是保障服务质量的重要支撑,不属于冗余资质要求。 (1)装配钳工核心技能可直接适配办公区维修场景,并非局限工业生产。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装配钳工》,装配钳工的核心技能不仅包括工业设备组装调试,更涵盖零部件拆装、精密测量、紧固件规范操作、机械结构故障判断等通用技能,这些技能与本项目维修工作高度契合。办公区零星维修看似基础,实则涉及大量机械结构相关作业:其一,门窗检修中,合页、锁具、滑轨的拆装调试、间隙校准,需依托钳工精准操作技能,确保部件契合度与使用稳定性,避免出现开关卡顿、密封不严等问题,这是单纯电工技能无法覆盖的;其二,办公家具(如文件柜、密集架)、小型机电设备的维修,涉及螺栓紧固力矩控制、连接件适配、机械传动部位润滑调试等,装配钳工的扭矩控制、精密测量能力可有效保障维修质量,延长设施设备使用寿命;其三,面对办公区各类集成设备的故障排查,钳工技能能辅助定位机械结构类隐患,如接口松动、部件磨损、传动卡滞等,与电工技能形成互补,避免因仅具备电工知识导致故障误判或维修不彻底。 同时,电工证书无法单独覆盖全部需求。办公区维修工作本质是“电气+机械”的复合型作业,缺乏钳工技能支撑易导致维修短板。实践中,大量办公区维修难题需双技能协同解决:如自助办公设备、安防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既需电工完成线路对接,也需钳工精准固定设备、校准安装精度,确保设备运行稳定;又如水电管道与机械支架的协同维修,需钳工规范安装支架、调整管道坡度,避免因安装偏差导致漏水、震动等二次问题。因此,装配钳工证书并非冗余资质,而是弥补单一电工技能短板、提升维修服务专业性的重要保障。 (2)装配钳工技能直接服务于办公区机械类设施维修、设备安装调试等合同核心义务,能有效提升维修质量与效率,降低设施运维风险,属于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的技能条件,并非无关要求,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 该条款明确评审因素应与服务质量、履约能力相关,装配钳工证书作为人员技能水平的权威认证,是衡量维修人员机械类作业能力、保障服务专业性的重要指标。具备该证书的人员,在零部件拆装、精密调试、故障根源定位等方面的能力更具保障,能直接提升服务水平与履约可靠性,完全符合评审因素设置的核心要求。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 同时,当前市场中,兼具电工与装配钳工的复合型维修人员储备充足,并非稀缺性人才,装配钳工(四级/中级及以上)技能认证,也是维修行业从业人员技能进阶的常规方向,符合行业人才梯队培养规律,不会导致用工成本显著攀升,更不会因此转嫁成本至投标报价,保障采购人利益不受影响。该设置的核心初衷,是引导供应商配备技能更全面的服务人员,而非排斥仅具备电工能力的实操型人才,既兼顾了市场竞争的广泛性,又强化了服务质量的提升导向,不存在缩小竞争范围的情形,完全契合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的原则。 综上所述,采购人保留原评分项内容。 3.关于制图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制图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属于现行有效的职业技能评价凭证,仍在正常推广与使用且与岗位相关,不属于违法设定交易条件。 (1)质疑中引用的国务院2016年取消“制图员”职业资格的决定,针对的是旧有的职业资格许可。现行政策下,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推行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制图员”作为一项职业技能,可由经人社部门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考核并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该证书是国家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合法有效。 (2)证书对应技能是岗位核心需求,并非无关条件。制图技能是 “熟练掌握施工图纸” 的核心前提,工程维修中 “看懂图纸” 并非单纯的实操经验,需以制图规范、投影规则、专业符号解读等知识为基础。制图员证书恰恰证明持有者具备该类专业能力,能精准识别图纸中的技术参数、结构逻辑和潜在风险,大幅提升维修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复杂工程维修中,仅靠经验难以应对非标结构、隐蔽工程等复杂场景。具备制图基础的维修人员,能更快定位故障关联部位、预判维修影响范围,这是单纯实操经验无法替代的专业能力,直接关系维修质量和安全。 (3)该要求不属于违法设定交易条件。制图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属于现行有效的职业技能评价凭证,且为水平评价类证书,并非行政许可类事项,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中明确规定“退出目录前已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可作为持证者职业能力水平的证明。”因此,本评分项认为此前合法取得的资格证书也可作为持证者职业能力水平,亦可得分。不属于实施或变相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本项并未强制要求仅是职业资格证书,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亦可得分,供应商完全可以通过制图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得分,并非质疑方所说变相设置无法满足的门槛,排斥所有潜在供应商的情况。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综上所述,采购人保留原评分项内容。 我中心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其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现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对该评审因素设置的合理性进行了说明,未发现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我中心采信采购人的答复意见。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司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深圳市财政局投诉。

此复。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

关闭窗口

打印此页

内容纠错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