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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环审〔2026〕号
关于中联重科履带起重机(湖南)有限公司《中联重科履带起重机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联重科履带起重机(湖南)有限公司:
你公司(地址:湘潭市经开区白石路以北、银盖路以西、九昭路以南、塘高路以东,法人代表:罗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EWW5EP3R)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提交的《关于<中联重科履带起重机(湖南)有限公司中联重科履带起重机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评审批的申请函》及相关附件已收悉,我局已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受理。经审查,你单位报批由湖南秉一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中联重科履带起重机(湖南)有限公司中联重科履带起重机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符合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等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如下:
一、中联重科履带起重机(湖南)有限公司拟投资13.9845亿元,在湖南省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路以北、银盖路以西、九昭路以南、塘高路以东处(原泰富重工二期生产基地)实施中联重科履带起重机智能制造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改建联合厂房(包括结构车间24288m2、臂架车间38208m2、涂装车间32220m2、装配车间11424m2),新建整机精饰车间(7962.93m2),并配套建设相应的公辅设施及配套建设环保设施。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包括各类机加和焊接设备、涂装生产线、装配生产线、整机精饰涂装线(详见报告书)等;主要原辅材料包括板材、钢管、焊丝、涂料、脱脂剂、硅烷剂、腻子、密封胶等;生产工艺主要为焊接、机加工、涂装、装配、调试、精饰等。项目实施后形成年产履带起重机1236台(伸缩式540台、桁架式小吨位468台、桁架式中吨位168台、桁架式大吨位60台)生产能力。
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及专家意见,该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在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要求,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原则同意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及运营管理期间,建设单位必须落实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做到文明施工、科学施工,严格执行建筑工地 “八个百分之百” 扬尘管控,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建筑垃圾。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达标后由现有厂区总排口汇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入园区污水管网。选用低噪声设备,禁止夜间高噪声作业,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施工建筑垃圾、弃渣规范处置,不得随意倾倒。
(二)原料及工艺管控要求。优先采用低 VOCs 含量水性涂料、高固体分涂料,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溶剂型涂料;焊材优先采用低烟尘、低毒环保焊材;涂料等各类原辅料密闭储存、密闭输送、密闭调配;严格控制无组织逸散;建立原辅材料消耗、VOCs 使用量、危废产生量全流程台账,留存备查。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项目生产废水主要包括脱脂及硅烷化等喷涂前处理废水和清洗废水、电泳废水、电泳后水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整机清洗废水、锅炉排污水、纯水制备废水等,经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预处理(pH调节+破乳+混凝沉淀+气浮+缺氧+接触氧化池+絮凝沉淀池)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经九华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经九华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严格管控废气无组织排放,强化车间密闭及粉尘收集措施。项目臂架、结构车间焊接烟尘经顶吸集气罩收集后由烟气净化器处理;打磨粉尘经车间微负压收集后采用滤筒式除尘器进行处理;涂装车间履带吊臂架线与结构件涂装产线、大件涂装线、超大件涂装线三条产线的抛丸废气(颗粒物)经负压密闭收集后分别采用“旋风除尘器+滤筒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3根20m排气筒排放;履带吊臂架线与结构涂装产线的电泳废气(VOCs)经负压密闭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20m排气筒排放;履带吊臂架线与结构涂装产线的电泳烘干废气(VOCs)经负压密闭收集后采用“CO催化燃烧装置”处理达标后由1根20m排气筒排放;履带吊臂架线喷粉烘干废气(VOCs)经负压密闭收集后采用“CO催化燃烧装置”处理达标后由1根20m排气筒排放;结构涂装产线腻子打胶废气(VOCs)经负压密闭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由1根20m排气筒排放;结构涂装产线腻子烘干废气(VOCs)经负压密闭收集后采用“CO催化燃烧装置”处理达标后由1根20m排气筒排放;结构涂装产线腻子打磨废气(颗粒物)经负压密闭收集后采用“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20m排气筒排放;结构件涂装产线、超大件涂装线调漆、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VOCs、二甲苯、苯系物等)经“纸盒干式过滤器+袋式过滤+旋转式分子筛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20m排气筒排放;大件涂装线调漆、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VOCs、苯系物等)经“纸盒干式过滤器+袋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20m排气筒排放;整机精饰车间打磨及烘喷一体室废气(颗粒物、VOCs、二甲苯等)废气经“纸盒干式过滤器+袋式过滤+旋转式分子筛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25m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热洁炉(格栅板热解)和脱脂工序使用的天然气热水锅炉均以天然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前者燃烧废气通过1根20m排气筒达标排放,后者燃烧废气通过2根22m排气筒达标排放;危废暂存间有机废气采用密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m的排气筒达标排放。
上述各废气污染物的排放,须满足以下标准要求:抛丸、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涂装及热洁炉、电泳、烘干等工序产生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苯系物、二甲苯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中“汽车制造”的相应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湖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湘环发〔2020〕6号)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限值要求(30、200、300mg/m3,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排放限值;锅炉天然气燃烧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车间外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苯系物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表3“汽车制造”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二级标准。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风机、抛丸机、空压机、试验场等高噪声源,需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绿化,合理布局,确保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4类标准要求,并保障周边声环境敏感目标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
(六)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措施。严格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原则,将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综合利用、安全处置。废包装材料、收尘、焊渣、废钢丸、金属碎屑分类收集后统一外售相关单位综合利用,纯水机过滤材料交由厂家回收。含油金属屑、废切削液、沉渣、废油漆桶、含矿物油化学品包装桶、含有机溶剂化学品包装桶、废浮油、含油抹布手套、废矿物油、废沸石、废活性炭、污泥、废催化剂、废漆雾过滤材料及漆渣及废遮蔽物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暂存以及管理应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并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建立完整台账,危废暂存间做好防雨、防渗、防流失、防扬散,规范标识。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监测监控原则,对涂装车间、危废暂存间、危化库、供油站储罐区等重点区域强化防渗,设置防渗层、导流沟、收集系统,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八)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设置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制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设置应急事故池,确保事故废水、消防废水全收集、不外排;加强化学品储存、使用全过程管理,严防泄漏、火灾、爆炸次生环境事件;项目各项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根据核定,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41.198t/a、SO2:0.175t/a、NOx:4.465t/a、COD:1.0917t/a、氨氮:0.1092t/a。
四、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三同时”管理规定及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运营期严格依法按证排污,并按要求做好相关台账记录。项目建设和运营期的日常监督管理由湘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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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雨湖分局、湘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湖南秉一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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