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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中省市各级的现行禁捕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重要支流陕西段水域禁捕的通告》《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陕西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康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决定对《石泉县公安局 石泉县农业农村局 石泉县市场监管局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区域:汉江干流石泉段天然水域。石泉县境内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他天然水域,按照国家现行的禁渔区、禁渔期制度继续实施。
二、禁捕时间: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实行常年禁捕,禁捕期暂定十年。
三、严禁一切组织和个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进行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禁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鱼方法进行捕捞,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严禁制造销售非法捕捞工具,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严禁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严禁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等行业以“野生鱼”“野生江(河)鲜”为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一经发现,要追溯渔获物来源渠道,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或涉嫌虚假宣传、过度营销、诱导欺诈消费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 物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八、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钓期,汉江干流石泉段禁止一切形式的垂钓行为。
九、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应当使用一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单人单日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3千克,钓获物单尾重量超过3千克的,只能留取1尾,
其它钓获物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钓获的外来物种和外来入侵物种应当全部采取带走、销毁或食用等方式妥善处置。
十、严禁使用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锚鱼装置、鱼枪、鱼叉、弓弩等农业农村部和陕西省公布的禁用渔具和禁用方法,严禁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窝料,严禁使用钩宽超过2cm的鱼钩进行垂钓。
十一、禁止钓获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若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十二、禁止买卖钓获物。
十三、凡违反规定者,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鼓励广大群众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捕捞、违规垂钓、销售野生渔获物行为。
举报电话:110,*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十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开通会员可解锁*实施的《石泉县公安局 石泉县农业农村局 石泉县市场监管局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石泉县农业农村局 石泉县公安局 石泉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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