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宣武巷2号旧车站主站楼招租项目
招标
发布时间:
2025-11-07
发布于
福建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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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竞 价 文 件

项目编号:QZZL20251204

项目名称:鲤城区宣武巷 2 号旧车站主站楼招

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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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 100 号东海大厦 A 幢 4 楼 450 室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 编: 362000 传 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网 址:http://www.qzcq059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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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 项 目 公 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二 、 泉 州 市 产 权 交 易 中 心 网 络 竞 价 须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三 、 网 络 竞 价 承 诺 函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四 、 授 权 委 托 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7

五 、 交易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 . . . . . . . . . . . . . . . . . . 1 8

六 、 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1 9

七 、 合 同 范 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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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公 告

项目编号:QZZL20251204

受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泉州综合服务分公司委托,泉州市产权交易

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采用 网络动态竞价方式对鲤城区宣武巷 2 号旧车站主站楼进行公开招租,欢迎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人(意向竞租人指的是有意向参与该竞价项目的各交易主体。)前来参与竞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项目编号:QZZL20251204。2、标的名称:鲤城区宣武巷 2 号旧车站主站楼。3、标的地址:泉州市鲤城区宣武巷 2 号旧车站主站楼。4、标的面积:1453.7㎡。5、装修情况:标的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6、挂牌价:950000 元/年。7、租赁期:5 年(含 3 个月装修期)。8、装修期:3 个月。9、租金支付方式:按月支付。10、租金递增方式:第四年租金在前一年的基础上递增 5%,第五年与第四

年统一价。

11、租赁用途:交通用地允许的用途(禁止高危险、高污染、高噪音等行

业入驻,严禁存放化工、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12、权属证明载明用途:交通。13、履约保证金(押金):3 个月租金。14、交易保证金:100000 元。(1)交易保证金缴交方式可选择银行柜台、网银转账、手机银行等。交易保

证金的汇款人名称应与竞租人{竞租人指的是意向竞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本中心指定账户(不计利息,以到账时间为准),在网上办理报名竞价手续并提交竞价材料,经本中心资格审核通过后,意向竞租人即取得本项目标的的竞价资格,成为竞租人。}名称一致,用途请注明“交易保证金”字样。

(2)竞租人授权他人办理竞租手续的,须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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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竞租成功,竞租人即成为承租方,承租方的交易保证金在签署《成交

确认书》之日起自动转为标的履约保证金(押金):若不足,则不足部分由承租方于缴纳第一期租金时一并汇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若有余款,则余款直接用于抵作第一期租金,第一期不足部分承租方应当另行缴纳。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租人,本中心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其交易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

(4)若意向竞租人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因未完成报名或未成功报名而未能成为

竞租人,本中心将在收到意向竞租人《交易保证金退还申请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确定承租方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其交易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

15、本中心指定的交易保证金账户:开户名称: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泉州丰泽支行 银行账号:*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1

16、公告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17、交易保证金汇达和提交完整报名竞价材料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17:00:00。

意向竞租人应至本中心网站(www.qzcq0595.com)进行免费用户注册,在

报名截止时间前凭已申请的账号在本中心网站竞价大厅内查找竞租项目并自行办理网上报名手续。 特别提示:各意向竞租人应注意交易保证金汇达和提交报名材料截止时间(以系统上显示的最终提交时间为准),请意向竞租人在提交报名材料截止时间前预留充足时间来完成报名手续。【重要提示:公告期间均可报名,请各意向竞租人尽量避免在报名截止当天提交报名材料】如因意向竞租人预留的时间不足,导致报名材料不能及时提交或经审核不通过退回后不能在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报名资料,最终致使报名不成功的,后果由意向竞租人自行承担,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8、看样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仅上班时间)。看样联系人:黄先生;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19、网络动态竞价及加价幅度:(1)网络动态竞价分为自由竞价和限时竞价两个阶段。自由竞价阶段的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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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从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始至限时竞价阶段开始之前,限时竞价阶段的开始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10:00:00,限时竞价阶段的竞价周期为 60 秒。若自由竞价阶段有人报价,自由竞价阶段结束后,所有竞租人即进入限时竞价阶段;若自由竞价阶段及限时竞价阶段均无人报价,则以 3 个工作日为竞价周期,马上再次开始新的网络动态竞价;

(2)加价幅度:5000 元/年或其整数倍;(3)报价只要不低于挂牌价或按加价幅度加价的,即为有效报价;(4)本中心有权就竞价时间做出调整,如有调整将在本中心网站进行公告。20、网上报名:意向竞租人应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本

中心指定账户(不计利息,以到账时间为准),并在网上办理报名竞价手续时提交竞价材料。意向竞租人通过本中心的竞价资格审核后,即成为竞租人。

21、特别提示:(1)本公开招租项目《公开竞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告》、《泉州市

产权交易中心网络竞价须知》、《网络竞价承诺函》、《合同范本》及根据《公开竞价文件》所发出的修改、补充、答疑、澄清等公告信息;

(2)本中心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本中心对任何

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人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含标的状况、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规划用途、租赁用途等 ) 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本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若竞租成功,标的将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 日内移交,《房屋

租赁合同》存在特殊约定的,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4)本次公开竞价采用网络动态竞价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确定承租方:各竞租人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登录本中心网站竞价大厅查找本项目标的点击进入报价现场进行报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方。

(5)消防验收情况:无。意向竞租人须自行向委托方或相关部门了解,并注

意评估相关风险。

22、竞租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1)合法存续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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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法人)不得参与本项目的竞价。23、对承租方的主要要求:(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支付能力;(2)承租方应于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第一期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押金)等款项汇达本中心指定账户,并办理成交手续;

(3)成交手续办理方式:

①现场办理: 承租方缴纳上述款项后携带付款凭证至本中心(丰泽区海星街 100 号东海大厦四楼 450 室)签署《成交确认书》,本中心将在收到签章的《成交确认书》及上述款项后当场发出《合同签订通知书》; ②电子签章:承租方缴纳上述款项后登录微信小程序“泉州产权”,点击“我的

在线签章”,选择“交易凭证电子签章”后按页面提示进行《成交确认书》的签

署(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本中心网站首页的竞价图文指导),在《成交确认书》签章后系统自动发出《合同签订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和《合同签订通知书》可以在微信小程序“泉州产权”中的“我的--在线签章”内查看或下载; (在使用前,承租方应当仔细阅读且完全同意电子签章系统相关的操作流程指导、隐私声明、数字证书申请及使用文件等内容,并严格按照系统指示进行操作,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本中心概不负责。)

(4)承租方签署《成交确认书》时,承租方与委托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即时成

立并生效,承租方应于《合同签订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但该签订手续是否完成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成立并生效;

(5)本中心在承租方签署《成交确认书》的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该公开招

租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押金)及第一期租金等相关款项全额无息汇入委托方账户并出具交易凭证;

(6)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7)认可《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基本条款;(8)资产维护要求:门前三包;(9)其他详见《房屋租赁合同》。24、意向竞租人报名时应提供的竞价材料:(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自然人无需提供);(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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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授权委托书(经意向竞租人签章原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注:如未委托

他人无需提供(3)项材料];

(4)交易保证金的缴款凭证;

备注: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公章(企、事业单位)或签字(自然人)。 有关单位或个人电签同意《公开竞价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承诺,在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按规定在网上办理报名竞价手续、提交以上竞价材料的拍照件或扫描件,并通过审核后,即成为竞租人。

25、意向竞租人提交澄清、修改文件时限:意向竞租人若要求对《公开竞

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告》、《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络竞价须知》、《网络竞价承诺函》、《合同范本》及根据《公开竞价文件》所发出的修改、补充、答疑、澄清等公告信息)进行澄清,应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提交书面材料。若有必要,委托方和本中心可以在限时竞价阶段开始时间前一个小时对《公开竞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

26、交易平台网站披露与本《公开竞价文件》有出入之处,以本《公开竞

价文件》为准。

27、若竞租标的不成交,则本公告自动延长,每次延长期限为 3 个工作日。28、交易服务费:按照本中心的房产租赁收费标准向承租方收取交易服务

费,最高为一个月租金。

29、报名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22819006

传 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本 中 心 网 站 :www.qzcq0595.com 邮 箱 :cyn@qzcq0595.com

30、 接 受 投 诉 部 门 : 泉 州 市 产 权 交 易 中 心 综 合 部 联 系 电 话 :

*开通会员可解锁*

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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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网 络 竞 价 须 知

本公开招租项目,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采

网络动态竞价方式组织竞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方。现发布网络竞价须知如下:

一、意向竞租人在竞价活动中应共同遵守本须知中的各项规则,

保持自身竞价行为的独立性、严肃性,共同避免和抵制相互操纵、相互串通等不良行为。

二、意向竞租人可登录本中心网站(www.qzcq0595.com)免费

用户注册,凭已申请的账号在本中心网站竞价大厅内查找竞租项目并自行办理网上报名手续。

三、意向竞租人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本中心指

定账户(不计利息,以到账时间为准),在网上办理报名竞价手续并提交报名竞价材料,经本中心资格审核通过后,即可取得本项目标的的竞价资格,成为竞租人。

本中心的资格审核为形式审查,即对意向竞租人所提交报名竞价

材料进行齐全性审核。意向竞租人须对所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交易保证金的汇款人名称应与竞租人名称一致,用途须注明“交

易保证金”。①若竞租成功,竞租人即成为承租方,承租方的交易保证金在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自动转为标的履约保证金(押金):若不足,则不足部分由承租方于缴纳第一期租金时一并汇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若有余款,则余款直接用于抵作第一期租金,第一期租金不足部分承租方应当另行缴纳;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租人,本中心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其交易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②若意向竞租人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因未完成报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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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功报名而未能成为竞租人,本中心将在收到意向竞租人《交易保证金退还申请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确定承租方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其交易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

特别提示:各意向竞租人应注意交易保证金汇达和提交报名材料

截止时间(以系统上显示的最终提交时间为准),请意向竞租人在提交报名材料截止时间前预留充足时间来完成报名手续。【重要提示:公告期间均可报名,请各意向竞租人尽量避免在报名截止当天提交报名材料】如因意向竞租人预留的时间不足,导致报名材料不能及时提交或经审核不通过退回后不能在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报名资料,最终致使报名不成功的,后果由意向竞租人自行承担,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网络动态竞价流程如下:1、 意 向 竞 租 人 在 报 名 前 登 录 本 中 心 网 站

(www.qzcq0595.com)免费用户注册。

2、意向竞租人登录本中心网站竞价大厅选择本公开招租项目,

点击报名。

3、意向竞租人将交易保证金汇达本中心账户,填写报名信息并

上传本公开招租项目应提交的报名竞价材料完成报名手续。(竞价材料清单详见项目公告“意向竞租人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

4、本中心对意向竞租人提交的相关报名竞价材料审核通过后对

其竞价账号进行激活。

5、 竞 租 人 凭 已 激 活 的 竞 价 账 号 登 录 本 中 心 网 站

(www.qzcq0595.com)竞价大厅选择本公开招租项目点击进入报价现场进行报价。

6、网络动态竞价规则:本次网络动态竞价过程由自由竞价阶段

和限时阶段阶段组成。各竞租人在正式竞价前,应当通过本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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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认真阅读竞价指导,充分了解网络动态竞价的流程。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规则确定最高报价者。

(1)自由竞价阶段自发布项目公告之日至限时竞价阶段开始前,

在本阶段,竞租人可以对本项目标的充分报价,报价只要不低于挂牌价或按加价幅度加价的,即为有效报价。

(2)若自由竞价阶段有人报价,自由竞价阶段结束后,所有竞

租人即进入限时竞价阶段。限时竞价阶段可由多个限时竞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竞价周期时长详见项目公告。在一个限时竞价周期内如无人加价,当前的最高出价者即为该标的的承租方,该标的的竞价活动结束;如限时竞价周期内有人加价,则以此竞价时间为新的限时竞价周期起点,往后等待新的报价,直至最后一个限时竞价周期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为止,当前最高有效报价的竞租人即成为该标的的承租方,该标的的竞价活动结束。

(3)若自由竞价阶段及限时竞价阶段均无人报价,则本项目标

的将以 3 个工作日为竞价周期,马上再次开始新的网络动态竞价。

五、承租方的确定:1、通过本须知第四、五点所述产生出结果的当日为确定承租方

之日。 2、若已确定的承租方被取消竞得资格而递补确定新的承租方的,则本中心在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后,可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按照各竞租人最终报价排名(即报价结束后,对每个竞租人的最高报价进行排名)

以各竞租人的最高报价从高到低依次递补确定承租方。递补的竞租人在收到本中心通知(本中心发出的通知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自发出之日起第 3 日视为已经收到并了解通知内容,送达完成;若以快递或者挂号信形式寄送的,自发出之日起第 3 日视为已经收到并了解通知内容,送达完成)时即确定为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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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成交后,承租方应按《公开竞价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

时间内将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押金)及第一期租金等相关款项汇达本中心指定账户并办理成交手续;

1、成交手续办理方式:(1)现场办理: 承租方缴纳上述款项后携带付款凭证至本中心

(丰泽区海星街 100 号东海大厦四楼 450 室)签署《成交确认书》,本中心将在收到签章的《成交确认书》及上述款项后当场发出《合同签订通知书》;

(2)电子签章:承租方缴纳上述款项后登录微信小程序“泉州产

权”,点击“我的—在线签章”,选择“交易凭证电子签章”后按页面提示进行《成交确认书》的签署(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本中心网站首页的竞价图文指导),在《成交确认书》签章后系统自动发出《合同签订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和《合同签订通知书》可以在微信小程序“泉州产权”中的“我的--在线签章”内查看或下载;

(在使用前,承租方应当仔细阅读且完全同意电子签章系统相关

的操作流程指导、隐私声明、数字证书申请及使用文件等内容,并严格按照系统指示进行操作,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本中心概不负责。)

2、承租方签署《成交确认书》时,承租方与委托方之间的租赁

合同即时成立并生效,承租方应于《合同签订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但该签订手续是否完成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成立并生效;

七、本中心在承租方签署《成交确认书》的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将本公开招租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押金)及第一期租金等相关款项全额无息汇入委托方账户,至此本项目的竞价活动全部完结,本中心对本项目提供的竞价活动服务至此结束。

八、其他规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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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价成交后,本中心除向承租方提供《成交确认书》、《合同

签订通知书》、交易服务费发票外,不再提供其他有关标的其他材料。 2、若发生承租方被取消承租资格的,则本中心在征得项目委托方的书面同意后,可按照各竞租人最终报价排名(即报价结束后,对每个竞租人的最高报价进行排名),以各竞租人的最高报价从高到低依次递补确定承租方或者收回竞价标的重新组织竞价。 3、承租方未经本中心和委托方书面同意而单方修改相关竞价文件的,视为提供虚假文件及资料,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4、在承租方产生前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本中心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本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涉及本中心时,当事人可以向本中心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本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竞价结束后,本中心将《成交确认书》发送到承租方的竞价

账号后,承租方就本次竞价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中与委托方发生的争议,应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本中心无关。如任何一方无故将本中心列为讼争当事人的,因此给本中心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本中心因应诉所产生的律师费用、差旅费等),本中心将依法追究相关方的赔偿责任。

九、本《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络竞价须知》解释权和修订权

属于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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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络 竞 价 承 诺 函

致: 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在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公开招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公开

竞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告》、《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络竞价须知》、本《网络竞价承诺函》、《合同范本》及根据《公开竞价文件》所发出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等,(以下简称“《公开竞价文件》”,承诺人经充分考察标的物现状和研究上述《公开竞价文件》的所有内容后,承诺人结合本公开招租项目实际情况和承诺人的综合实力,自愿申请参加贵中心组织的本公开招租项目的竞价。同时,承诺人在此声明并同意承诺如下:

一、承诺人系自愿报名参加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组织的本公开

招租项目,并已充分阅读、理解且完全同意严格遵守《公开竞价文件》的所有内容和条款,承诺人对所参与的本项目竞价活动不存在任何不明或误解之处。承诺人一旦报名参与竞价即表示同意按照《公开竞价文件》的相关规定参与竞价并已完全知晓本项目在“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网址:www.qzcq0595.com,下同)上的公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对本项目标的进行了全面了解,对标的存在的瑕疵及可能出现的瑕疵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愿意无条件接受该瑕疵。承诺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因本项目标的瑕疵而向贵中心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的权利。

二、承诺人同意按照《公开竞价文件》要求提交竞价材料,并

保证所提供的竞价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若经贵中心或委托方查实(不论在竞价前或竞价后)承诺人提供虚假文件及资料等竞价材料的,贵中心有权取消承诺人的竞价或承租资格,且承诺人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

三、承诺人承诺已经获得参加本项目的一切合法授权,承诺人

在竞价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对承诺人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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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会构成承诺人违反任何其他合同以及任何所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诺人自行承担,贵中心有权取消承诺人竞价或承租资格,且承诺人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

四、承诺人承诺不存在故意隐瞒与本次公开招租活动有关的重

大事实,若经贵中心查实(不论在竞价前或竞价后)承诺人存在以上行为的,贵中心有权取消承诺人竞价或承租资格,且承诺人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

五、承诺人同意,若要求对《公开竞价文件》进行质疑、澄清,

将在项目公告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送达下述地址。对于收到的对《公开竞价文件》的质疑、澄清要求,如果委托方或贵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将以公告或其他合适方式予以答复(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收件人: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地 址: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 100 号东海大厦 A 幢市政务服务

中心 4 楼 450 室

邮 编:362000 六、承诺人同意,无论出于任何原因,在项目公告规定的时间

内,委托方和贵中心可主动地对《公开竞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通过解答意向竞租人或竞租人提出的质疑、澄清问题的方式对《公开竞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公开竞价文件》的修改、补充、答疑、澄清等将在贵中心网站进行公告,承诺人同意将自行关注贵中心网站发布的有关本项目的所有公告。承诺人因不及时关注贵中心网站公告而未能及时了解《公开竞价文件》的修改、补充、答疑、澄清等内容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诺人自行承担。委托方或贵中心有权酌情在贵中心网站中公告是否延长意向竞租人提交竞价材料及竞价时间。贵中心出具的修改、补充、答疑、澄清等构成《公开竞价文件》的一部分。

七、承诺人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注册用户名和报名信

息。如因承诺人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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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户无法激活的、竞价活动无法及时参与或交易保证金无法及时退还的,贵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承诺人承诺及时登录贵中心网站竞价大厅查找招租项目并

点击报名,充分阅读并同意相关电签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竞价文件》等),承诺人将按照《项目公告》的有关规定及时上传相关竞价材料,如因竞价材料未按时、未准确提交而造成资格审核不通过的,贵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承诺人同意根据《公开竞价文件》要求提交竞价材料,贵

中心授权代表有权调查、审核承诺人提交的竞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通过承诺人的开户银行和客户了解有关财务和技术方面的问题。承诺人授权给有关的任何个人或单位及其授权代表,应按照贵中心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相关书面资料,以核实承诺人提交的竞价材料及承诺人的资金来源、经验和能力有关的声明和资料。

十、承诺人同意本次竞价标的的具体情况和现状以《公开竞价

文件》为准,承诺人放弃现场勘察或错过现场勘察时间均视为认可标的状况,竞价成交后承诺人承诺不对标的状况提出任何异议。承诺人一旦缴纳交易保证金、办理有关竞价手续参与竞价,即表明已向委托方详尽了解竞价标的相关情况,完全了解竞价标的状况,并已自行核实竞价标的相关土地及房屋规划用途、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全面行使了知情权,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自愿承担由于对竞价标的状况、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规划用途、租赁用途)、规划建设等了解不细致、不全面或对潜在的风险估计不足等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并愿对自己参加竞价的行为负完全责任。贵中心不为竞价标的的瑕疵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十一、承诺人同意按《项目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项

目交易保证金汇达贵中心指定账户。①若承诺人成为本项目承租方,则承诺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按《公开竞价文件》的规定,自其签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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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确认书》之日起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押金):若不足,则不足部分由承租方于缴纳第一期租金时一并汇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若有余款,则余款直接用于抵作第一期租金,第一期租金不足部分承诺人将另行缴纳;若竞价不成功,贵中心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承诺人。②

若承诺人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因未完成报名或未成功报名而未能成

为竞租人,贵中心将在收到承诺人提交的《交易保证金退还申请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确定承租方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承诺人交易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

十二、承诺人同意,若承诺人成为本项目承租方,承诺人签署《成

交确认书》时,承诺人与项目委托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即时成立并生效,承诺按《公开竞价文件》的规定履行签约义务。若由于委托方或承诺人的原因导致委托标的相关租赁合同无法签定,贵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承诺人与项目委托方自行协商解决。

十三、承诺人同意,若承诺人成为本项目承租方后与委托方发

生争议的,不论承诺人与委托方争议结果如何,承诺人同意贵中心已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四、承诺人同意由于交易保证金未按时到账或到账信息不完

整、不准确,导致承诺人注册用户名无法激活、竞价活动无法及时参与或交易保证金无法及时退还的,贵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五、承诺人承诺对自身的注册用户名安全负责,任何使用承

诺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竞价大厅的用户,在竞价大厅的一切行为均视为承诺人的行为,由承诺人负责,贵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六、承诺人承诺将自行关注贵中心网站发布的有关本项目的

公告,并按照公告的安排参与竞价。承诺人同意竞价活动的时间以贵中心公告及竞价大厅标注的时间为准,若由于承诺人未关注贵中心网站及竞价大厅而错过竞价时间或者由于承诺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大厅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或行权的,贵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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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承诺人同意应保证自身网络的流畅,由于承诺人自身终

端设备或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贵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八、承诺人同意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贵中心可以中止或

终结竞价活动且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一)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服务器机房网络、互联网络或

组织方网络出现故障的;

(二)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三)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

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四)其他组织方认为需要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的情形。十九、承诺人同意由于上述原因采取中止竞价活动的,贵中心

可以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并在贵中心网站予以公告。承诺人因不及时关注网站公告而未能在重新启动的竞价活动有效期内参与竞价的,贵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的规则如下:

(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继续竞价时将增加一

定时间的竞价阶段,起始价为中止时竞租人的最高有效报价;

(二)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竞价。二十、承诺人承诺若承诺人选择电子签章方式签署《成交确认

书》的,将严格按照本中心网站首页的竞价图文指导进行 “交易凭证电子签章”,且完全认可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

在使用“交易凭证电子签章”前,承诺人承诺将仔细阅读并完全

理解电子签章系统相关的操作流程指导、隐私声明、数字证书申请及使用文件等内容,且将严格按照系统指示进行操作,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承诺人将自行承担责任,与贵中心无关

二十一、承诺人同意,若承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贵中心有

权取消承诺人承租资格,承诺人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当承诺人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交易保证金数额的,委托方有权要求承诺人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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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诺人通过竞价或递补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公开竞

价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押金)及第一期租金等相关款项汇达贵中心指定账户,并携带付款凭证至贵中心签署《成交确认书》的或未按《公开竞价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成交手续的电子签章的。

(2)承诺人弄虚作假、扰乱竞价、恶意串通或存在其他违反法

律法规及《公开竞价文件》的行为的。

(3)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二十二、承诺人同意,贵中心按照承诺人在本承诺函后提供的

联系地址(若联系地址未填写,则以身份证载明的住址或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为准)或电子邮箱发送本项目相关事宜的通知,若有变更应及时通知贵中心。贵中心发出的通知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以发送至承诺人上述电子邮箱达 3 日视为已经收到并了解通知内容,送达完成;若以快递或者挂号信形式寄送的,自发出之日起第 5 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十三、承诺人同意,若承租方被取消承租资格的,则贵中心

征得项目委托方的书面同意后,可按照各竞租人最终报价排名(即报价结束后,对每个竞租人的最高报价进行排名)依次递补确定承租方或者收回竞价标的重新组织竞价。

二十四、承诺人同意,若由于出现本承诺函第二十三条情形而

使得承诺人被递补确定为承租方的,承诺人承诺将在收到贵中心通知(贵中心发出的通知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自发出电子邮件之日起第 3 日视为已经收到并了解通知内容,送达完成;若以快递或者挂号信形式寄送的,自发出之日起第 3 日视为已经收到并了解通知内容,送达完成)次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第一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押金)等款项汇达贵中心,并至贵中心签署《成交确认书》。

二十五、承诺人同意,若成为本项目承租方,贵中心可以按下

列方式向委托方支付履约保证金(押金)及第一期租金等相关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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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诺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本项目履约保证金(押金)及第一期租金等相关款项全额无息汇入委托方账户。

二十六、承诺人承诺向贵中心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交易服务

费、履约保证金(押金)、租金等全部款项的来源合法,且承诺人有权处分。如因承诺人或者其他意向方、竞租人、承租方等参与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支付的上述款项来源不合法导致司法机关查封、冻结贵中心银行账户的,承诺人同意贵中心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如因此导致贵中心无法按照《公开竞价文件》约定的要求及期限向承诺人原渠道退还相关款项的,承诺人同意贵中心相应顺延退款时间,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如因承诺人缴纳的上述款项不合法等原因导致该款项最终被司法机关扣划的,由承诺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全部损失,贵中心和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有权向承诺人追偿,承诺人应赔偿贵中心和委托方的全部损失。

二十七、承诺人同意,承诺人若被递补确定为承租方的,承诺

人应于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缴纳相应的款项并办理成交手续。若承诺人被递补确定为承租方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成交手续,则视为违约,承诺人同意放弃该房产再次组织竞价活动的参与权,若承诺人不放弃该房产的竞价活动的,承诺人需将与交易保证金同等金额的违约金汇入贵中心账户。

二十八、其他规定事项:(一)竞价成交后,贵中心除向承诺人提供《成交确认书》、《合

同签订通知书》、《交易凭证》、交易服务费发票外,不再提供有关标的的其他材料。

(二)承诺人未经贵中心和委托方书面同意而单方修改相关竞

价文件的,视为提供虚假文件及资料,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承诺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承诺人承担。

(三)承诺人在竞价过程中若与贵中心、委托方发生争议,可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贵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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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QZZL20251204

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本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 是 (竞租

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现委派

(姓名)壹人为

本公司(或本竞租人)受托人,以本公司(或本竞租人)的名义参加

贵中心组织的公开招租项目的竞价活动,授权其全权代表本竞价人办

理本项目项下的下列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办理报名竞租手续并

签署相关文件□;2、办理竞价成交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电子签章等方式)□;3、与委托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予以

授权的事项后面的□中打√,不予授权的事项后面的□中打×)。

受托人在公开招租活动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

关的一切事务,均为代表本公司(或本竞租人)的行为。本公司(或

本竞租人)将承担受托人行为的任何及全部法律责任。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附:受托人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姓名:

身份证:

移动电话:

通讯地址:

邮箱:

邮编:

传真:

竞租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交易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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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本公司/本人系(竞价项目名称)项目(项目编号:)的意向

竞租人,本公司/本人已于年月日向贵中心交纳人民币元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公司/本人因自身原因未完成本次竞价活动报名/未成功

报名取得竞租人资格,现本公司/本人特向贵中心申请将前述已交

纳交易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

附:交易保证金汇款凭证

【本公司/本人相关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汇款账户名:

汇款账户号:

汇款账户开户行:

申请人(签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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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房产租赁收费标准

(一)租期 5 年(含 5 年)以下 :

序号

年租金

交易服务费

1

20000 元以下(含 20000 元)

500 元

2

20000~50000 元 (含 50000 元)

1000 元

3

50000~100000元 (含100000元)

3000 元

4

100000~200000 元 (含 200000

元)

5000 元

5

200000~300000 元 (含 300000

元)

10000 元

6

300000~500000 元 (含 500000

元)

15000 元

7

500000~700000 元 (含 700000

元)

25000 元

8

700000~1000000 元 (含

1000000 元)

40000 元

9

1000000 元以上

按“租期 5 年以上”

收费标准收取

注:交易服务费最高为一个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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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期 5 年以上:以租赁年限内的租金总额为基数,按《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收费

标准》收取; 交易服务费最高为一个月租金。

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收费标准

资产交易总额

分档费率

1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

2.5%

2

100-200 万元部分(含 200 万元)

2.0%

3

200-500 万元部分(含 500 万元)

1.5%

4

500-1000 万元部分(含 1000 万元)

1.0%

5

1000-3000 万元部分(含 3000 万元)

0.6%

6

3000 万元以上

0.3%

注:交易服务费实行差额累进计费。

收费单位: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费性质:市场调节价

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收费单位监督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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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范 本

租赁协议

甲方(出租人):

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人)

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

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

以资共同信守履行。

第一条 租赁标的

1、甲方将甲方所有的座落于泉州市 区(县) 镇(街

道) 路(具体资产名) 平方米租赁给乙方。

2、乙方承诺并确认:在签订本协议前,乙方对租赁标的的土地

使用性质( )、产权状况、结构状况、现有的设备设施、消

防等均已了解清楚,同意以现状向甲方承租租赁标的,并同意承担因

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二条 租赁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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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标的仅能作为 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本协议项下的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若因租赁标的原承租人未按时搬迁,导致甲方未能按照本

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约定的时间交付租赁标的的,则租赁期限自甲方

向乙方交付租赁标的之日起算 年。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赁标的的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元/月(其中:

场地

费 元,物业费 元);租赁标的采用按年递增方式计算

租金,每满一整年,租赁标的的年租金以前一年度的年租金为基数

相应递增 %。

2、租金支付方式为按 (季度、半年、年)支付。乙方

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 日内支付 首(季度、半年、年)租金;

除首(季度、半年、年)租金外,乙方应于每 (季度、半年、

年)第一个月 10 日前应一次性缴清当期租金.

3、甲方收取本协议项下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同时开具发票,

指定收款账户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没收及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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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XX元。

(2)若乙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不存在或已实际承担违约责任,

则甲方应于租赁期限届满且乙方返还租赁标的及附属设施、设备后同

时不存在任何的欠费、欠税情况的一个月内向乙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

金。

(3)乙方收款账户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六条 租赁标的的交付

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标的及其附属设施、设

备以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交付时双方应签署移交清单,作为期满或

合同解除后乙方交还租赁标的及附属设施、设备验收的依据。

2、若因租赁标的原承租人不按时搬迁,导致甲方无法按时将

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的,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应通知乙方,

因此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第七条 租赁标的的管理

1、乙方应禁止经营违法行业;禁止高危险、高污染、高噪音等

行业入驻;严禁租赁标的存放化工、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禁止在租赁

标的内经营客、货车运输生产经营业务。乙方经营过程中,应杜绝“三

合一”现象存在。

2、若租赁标的因消防安全等原因需改造的,由乙方负责改造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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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相关的费用。乙方进行改造,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消防、建设、

安全等审批和验收手续,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前述审批及验收手续

应提交甲方备案。

3、乙方不得改变租赁标的的主体及承重结构。若乙方需对租赁

标的进行装修、改造(含装修装饰搭盖),其方案应经甲方并报政府

有关部门书面同意,签订补充协议后实施。乙方应严格按照经甲方和

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并确认的装修方案和施工图进行装修,装修费

用全部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装修或改造租赁标的给甲方或第三方的

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

第三方向甲方主张权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乙方未经审批擅自装修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确认:甲方的审批不能代替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且不因此减

轻或免除乙方的任何责任;甲方的审批仅是监督行为,不因此承担任

何责任。

4、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和管理租赁标的及附属设施、设

备等,保持租赁标的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安全及良好使用状

态。租赁标的及附属设施、设备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修缮

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在租赁标的及附属设施、设备发生损坏

之日起 15 日内怠于进行修复的,则甲方有权自行聘请第三方进行修

复,乙方不得拒绝且相关修缮费用由乙方承担。若造成租赁标的价值

贬损或其他财产损失,乙方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转租、

转借给他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或与其他人共用。

6、乙方应遵纪守法,不得利用租赁标的进行非法活动。如在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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赁标的内发生违法行为,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安全管理

1、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安部《企业事

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承担使用、管理租赁标的内的防火、防盗、防事故、防

破坏的安全责任。

2、乙方应与租赁标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并与甲方签订《租赁标的安全、防火责任书》

3、乙方必须做好安全、防盗设施工作,若租赁标的在甲方单位

大院内,乙方进出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安全、保卫的规章制度;同时,

应配齐配足消防器材等,做好防火工作。乙方应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

门、甲方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整改。若发生不安

全事故、火灾事故,乙方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应采取严格、有效的足以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防范

措施,若因乙方原因给甲方或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由乙

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

赔偿。

5、在租赁期间,乙方在租赁场所范围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

都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使用

不当、摔倒、磕碰等造成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

第九条 广告招牌设置与管理

1、乙方在使用期间,如需设置广告或招牌,应经甲方书面同意,

并按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甲方有权检查乙方设置的广告或招牌。

2、乙方设置的广告或招牌,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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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向甲方提供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及施工图纸、批准手续等复

印件。

3、乙方设置的广告或招牌的内容应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含有

经营甲方主营业务的内容,即不发布包含客、货运输、汽车维修、配

件供应、行李托运、小件寄存等内容的广告,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拆除。

4、乙方设置的广告或招牌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符合美化市容站貌要求,已设置的广告或招牌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应

及时整改加固。

5、乙方应当保证广告、招牌的设置、安装、摆放不得破坏租赁

标的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结构安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

正、整改或拆除;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纠正、整改或拆除,

则甲方有权收回该广告、招牌并自行整改或拆除,由此产生的一切费

用由乙方承担。

6、若因乙方设置、安装、摆放的广告、招牌掉落等造成甲方或

第三人任何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赔偿责任。若因此给

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条 费用承担

1、租赁标的若办理租赁登记,登记费由甲、乙双方各承担百分

之五十。

2、本合同第四条所约定的租金不包括租赁标的使用过程中所产

生的水电费、物业费、税费、卫生费等各项费用、租赁标的移交后,

租赁标的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水电费、物业费、税费、卫生费、安保

费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议约定应由乙方缴交和支付的其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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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包括但不限于修缮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租赁标的的返还及财产处置

1、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协议解除后,乙方对租赁标的扩建的不动

产(含装修装饰搭盖)以及所投入与租赁标的已无法分割的资产(包

括但不限于装修、装饰、装潢、电梯、消防等)无偿归甲方所有,未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任意拆除。但甲方要求乙方恢复原状的,

乙方应恢复原状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且不得因此损坏租赁标的,

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2、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协议解除后的 15 日内,乙方应将租赁标的、

附属设施、设备以及与租赁标的已无法分割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装

修、装饰、装潢、电梯、消防等)移交给甲方,并保证租赁标的及其

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若租赁标的及其附属设施、

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甲方对此进行维修、更换,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

承担,甲方有权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3、对于可移动的资产,乙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或合同解除后

的 15 日内自行搬离。若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搬离,则视为乙方放弃

对该部分资产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处置该部分资产,处置产生的费用

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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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协议第十五条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甲方因整体经营规划或安全、生产,需要收回场地的,可提

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

应在甲方通知的合理期限内将租赁标的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移交给甲

方。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没收履约

保证金,并收回租赁标的及附属设施、设备等,且乙方不得要求甲方

返还乙方已付租金:

(1)擅自改变租赁标的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2)擅自转租、转包或转借租赁标的的;

(3)将租赁标的作为抵押、担保物的;

(4)利用租赁标的存放化工、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

(5)利用租赁标的进行经相关国家机关、行政部门出具正式文书

予以认定为非法、违法的经营活动及其他违法活动的;

(6)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构成违约的情形。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甲方通知后的 7 日内仍不整改或维修

或提供的,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收回租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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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及附属设施、设备等,且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返还乙方已付租金:

(1)改变本协议约定的租赁用途的;

(2)租赁标的入驻高危险、高污染、高噪音行业;

(3)在租赁标的内经营客、货车运输生产经营业务的;

(4)租赁标的存在“三合一”现象的;

(5)未将改造或扩建租赁标的相关手续提交甲方的;

(6)未经过甲方同意改扩建或装修改造租赁标的的;

(2)未按审批通过后的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装修或改造租赁标的

的;

(7)租赁标的或附属设施、设备损坏,不进行修缮的;

(8)未经甲方同意设置、安装、摆放广告或招牌的。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逾期支付款项超过 15 日的,甲方有权

直接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收回租赁标的及附属设施、设备

等,且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返还乙方已付租金。同时甲方还有权要求乙

方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逾期支付履约保证金的;

(2)逾期支付租金的;

(3)逾期交纳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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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税费、卫生费、安保费、修缮费用)的;

(4)基于乙方装修或改造租赁标的行为致使第三人受损,第三人

向甲方主张赔偿且甲方代垫相关赔偿费用的;

(5)因乙方未尽租赁标的的安全管理义务(含广告、招牌的设置

与管理)致使第三人受损,第三人向甲方主张赔偿且甲方代垫相关赔

偿费用的。

4、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十一条之约定按期向甲方返还租赁标的

及附属物、设施、设备等,乙方应自逾期返还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

止以协议解除当年度的日租金标准【每日租金标准=当年度总租金

/360 天】的三倍按日向甲方支付占用费。

5、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仍未支付给甲方的租金、违约金、占

用费及其他应付款项等,甲方有权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若

扣除后仍有剩余履约保证金的,则无息退还至乙方指定账户。

6、因违约方违约致使守约方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合同约

定权利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

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

费、测绘费、鉴定费等实现合同约定权利的费用。

第十四条 承租优先权

租赁期限届满后,若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不存在任何违约或违法行

为,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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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下列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不属于甲、乙

方违约,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且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1)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2)政府强制征收、拆迁;(3)基

于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需收回租赁标的。

2、本协议第十五条第 1 款第(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

提出因该情形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情形结束后

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交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所在地有关权威部

门出具的合法有效证明。不提供该合法有效证明的,不适用免责条款。

3、本协议第十五条第 1 款第(2)项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

本协议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因政府拆迁、

征迁所获得的补偿款,甲方应将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进行装修、改造

或扩建的不动产所涉及的补偿款(以拆迁、征迁方案最终核定的装修

价值为准)按剩余租赁年限折算支付给乙方。

4、本协议第十五条第 1 款第(3)项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或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将租赁标

的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移交给甲方,甲方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第十六条 通知条款

1、本协议项下双方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以专人

送达、挂号信件、传真或快递方式送达。

2、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以及抄送给对方的副本,

均应按本协议文首载明的住所地及联系方式发送给对方,该等通知

自发出之日(含当日)起三日后即视为送达(拒收或无法送达的亦

视为送达)。

3、任何一方的联络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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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通知对方。在被通知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据变更

前的联络方法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

4、如涉及纠纷的,各方亦同意按本协议文首载明的住所地及

联系方式作为仲裁或法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地址及联络方式,并

且文书自邮件寄出之日(含当日)起三日后即视为送达(拒收或无

法送达的亦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

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租赁标的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

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4、乙方相关的资质证明(如经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

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予以留存。

甲方: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泉州综合服务分公司 签约代表: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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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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