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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兴县烟草专卖局结合辖区实际,研究拟定了《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止
二、意见反馈方式
社会各界如有意见或建议,请通过以下途径反馈,并请注明提出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及具体意见内容:
1. 信函反馈:邮寄至“吕梁市兴县烟草专卖局(收)”,邮编:033600,信封上请注明“合理布局规划意见反馈”字样。
2. 电话反馈:拨打 *开通会员可解锁*,接听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3. 电子邮箱:发送至573927471@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合理布局规划意见反馈+姓名/单位”。
三、其他说明
本公告及附件仅作为公众提出意见建议的参考,不作为正式施行依据。正式施行的规划将另行发布。
特此公告
兴县烟草专卖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此件主动公开)
兴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要求,适应兴县卷烟市场新发展、新特点,进一步规范零售市场秩序,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持续优化兴县烟草市场营商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吕梁市局下发的《吕梁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结合兴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兴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除外。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制定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要坚持依法行政,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严格经过征求意见、听证、备案等程序制定和施行合理布局规划,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根据当地总人口事先设定零售户持证总数,不得以是否便于访销配送、电子结算和监督管理作为合理布局的基本因素。
(二)科学规划原则。
要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运用数量、间距等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综合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做到贴近市场,符合实际。特别要关注和认真研究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新形势的要求,不断提高布局科学化水平。
(三)服务社会原则。
要强化服务意识。以服务社会为主,关注民生,服务于社会就业,服务于社会稳定。要以便利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者需要作为布局考量的关键因素,总体上坚持适度从宽,但又要防止烟草制品零售点过于稠密。要对守法经营的社会弱势群体予以照顾,适当放宽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塑造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四)均衡发展原则。
坚持零售户总量合理稳定的调控机制,保持零售点数量与卷烟经营相适应、零售点分布与卷烟市场区位相协调,分析选取影响零售户合理容量的主要因素,科学合理测算辖区内零售点合理容量。将测算的零售户合理容量作为零售点布局规划的重要参考,通过合理布局、动态调节,实现零售户总量合理稳定、均衡发展,维护零售市场良好秩序。
第三章 卷烟零售点布局设置标准
第五条 本规划中卷烟零售点,指申请人申请的许可范围必须包含“卷烟本店零售”的烟草制品销售点。
第六条 兴县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以间距控制模式、最小市场单元总量模式、特殊市场单元总量模式、特殊市场单元总量+间距模式、可以放宽的情形、法定不予许可情形六种标准,分别对兴县行政区域内卷烟零售点进行布局。
第七条 卷烟零售点设置的间距控制模式如下:
(一)零售业态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类的:城区一般街(路)零售点与周边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城区巷内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70米;街(路)与巷之间零售点的间距应不小于50米;乡镇所在地所属街道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60米。
注:城区未明确名字的街道一律统称为巷。
(二)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口通道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限制规定米数(设定为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其他业态类型与最近零售点之间的间距设定为不小于300米。
(四)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与周边零售点间距不小于300米。
第八条 最小市场单元总量模式标准如下:
兴县行政区划内以城区片区区划和乡镇下辖行政区划或可清晰划分边界的市场区域为最小市场单元,并按照最小市场单元人口数量、区域属性、零售点存量、消费习惯、申请数量、卷烟销量等作为参考因素确定规划数,卷烟零售点数量设置以规划数为上限,达到或超出上限的,该最小市场单元内不再新增零售点。最小市场单元规划总量定期对外公布,确保卷烟零售点数量稳定持续发展。(具体数量见附件《兴县市场最小单元格零售点布局数量规划表》)
第九条 特殊市场单元总量模式如下:
总量控制的特殊市场单元包括但不限于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劳动者聚居的村庄,从事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的产业园区对内销售区域,火车站、汽车站、高速服务区等公共交通枢纽点内部,展览馆、监狱、看守所等相对封闭以满足特定人群消费区域,旅游景区、大型公园等。
(一)农村地区
农村地区是指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劳动者聚居的行政村、自然村。农村常住人口300人以内的可以设1个卷烟零售点,每超300人可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按人口比例目前零售点已达到饱和状态的行政村、自然村按现有持证户总数为上限,采取“退一进一”的方式设定零售点。
(二)企业园区内
企业园区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的园区对内销售的区域。企业园区内根据职工总人数设置卷烟零售点,园区内职工人数1000人以内的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原则上不超过3个。
(三)火车站、汽车站、高速服务区等公共交通枢纽点内部,该区域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
(四)展览馆、监狱、看守所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内,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五)旅游景区、大型公园内零售点业态为便利店,且符合所在区域安全因素的,最多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第十条 特殊市场单元总量+间距模式如下:
总量+间距模式的特殊市场单元包含以下区域:居民小区内部,集贸、批发、农贸市场内部等区域。
(一)居民小区内部
居民小区内部的零售点按小区建筑总户数设置,户数在300户以上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住户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居民小区内的卷烟零售点间隔距离应不小于60米。
(二)集贸、批发、农贸市场内部
集贸、批发、农贸市场内部是指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且符合消防安全的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内部。集贸市场内的零售点按市场内固定商铺总数量设置2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每增加2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3个,且卷烟零售点间距应不低于60米。
第十一条特殊市场单元所指的内部为该市场单元内部且不临街(市政规划路、国道、省道)的经营场所,特殊市场单元外围(临街房、内外贯通房)经营场所按卷烟零售点的间距控制模式+最小市场单元总量模式执行,特殊市场单元内零售点规划计入最小市场单元总量。
第四章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雪茄烟零售点,指申请人申请的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烟草制品销售点。
第十三条 设置雪茄烟零售点的基本要求:
(一)有与经营雪茄烟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雪茄烟合理布局规划的要求。
第十四条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标准如下:
(一)兴县根据区域发展、消费需求等因素综合设定本区域雪茄烟零售点总量为5个,在总量范围内不受距离限制,同时不作为卷烟零售点参照物。
(二)雪茄烟零售点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其他许可范围(卷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的,按照卷烟零售点的间距或总量控制模式办理。
第五章放宽规定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放宽数量和间隔距离限制。因享受放宽政策未受区域总量限制办理的烟草证,不计入所属区域最小市场单元格总量、特殊市场单元总量零售点数量范围。
(一)品牌连锁便利店符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经商务部门注册的品牌连锁经营便利店商标,卷烟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30米。
(二)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本人能够独立自主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持有民政、残联等部门认定(发放)的残疾证明(精神、智力类残疾除外)且营业执照中登记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和个独资企业的申请人,卷烟零售点间隔距离可放宽至30米。
(三)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重点优抚对象(须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或证明),卷烟零售点间隔距离可放宽至30米。
(四)当地政府给予政策扶持的,由相关单位或个人出具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正式文件,向兴县烟草专卖局提交申请,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照顾扶持的对象,依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间距和总量限制。
第十六条 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社会弱势群体在兴县范围内只可享受一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减、免”优抚政策。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间距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大型酒店,能够提供住宿、会议、商务、度假等服务的综合性酒店内部。在大型酒店内部,零售业态为便利店、烟酒专业店、超市,且有独立经营场所的,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馆作为申请人对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作为申请人,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营业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内部作为申请人,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
以上类型可以不受合理布局的间距限制,在有零售户总数限制区域选址经营的,按照总量控制规定户数执行。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的,可以不受间距、单元格总量限制。
(一)有以下情形,按原零售点地址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的:
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以外的经营主体类型的(享受残疾人优抚政策申请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除外);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继承改变经营主体;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及网络故障导致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但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重新提出新办申请的可以不受间距、单元格数量限制。
(二)有以下情形,按异地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的:
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歇业注销后,6个月内于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涉及房屋拆迁、危房拆除(以政府批准文件为主)等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无法经营,在许可证办理歇业注销手续后,6个月内于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另选新址变更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间距、单元格数量限制。
第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享受本规定中放宽政策。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业态类型,不享受本规定中第十五条放宽政策。
第二十条 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六章 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主体资格存在以下情形,不予设置零售点: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二十二条 经营场所存在以下情形,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摊、点、车、棚、电话亭、车库、报刊亭等;写字楼、公寓内公用大厅(写字楼大厅内有固定隔断的除外)、巷道、楼梯间、地下室、等作为营业窗口的临时性建筑。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相互独立或无法明确划分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情形的。
以下两种情况应认定为经营场所:一是该场所仅为经营人员看门时居住,主要用途是用作经营,在经营时间应当认定属于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二是住所与经营场所连接,在农村表现为前店后家,并且店家之间有门相连,在城镇表现为一楼经营二楼住宿生活。此种“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的现象应认定为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但必须在实地核查和测量营业面积时详细标明具体位置和面积,配备图示,申请人自愿签字确认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经营场所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生产、经营、储存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类物质,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能提供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点)、加气站(点)的便利店除外。
第二十三条 经营模式存在以下情形,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销售或者无人销售等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第二十四条 以下特殊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口通道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 50 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位于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游乐场(馆)等主要服务未成年人的区域;
(7)居民住宅楼、公寓楼内部。居民住宅一层房屋进出口通道直接面向市政规划道路的,小区内居民住宅一层房屋产权改为商业性质且进出口通道直接面向内部通行道路的,公寓楼一层房屋进出口通道直接面向市政规划道路或内部通行道路的除外;
(8)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设定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特殊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因素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八章 测量标准
第二十八条“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及学校、幼儿园进出口通道)之间,符合交通规则前提下的可通行最短距离。具体测量标准按照《山西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实地核查测量标准》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的建筑户数、职工人数应根据物业、企业管理部门的正式文件和社会公布的有效信息进行核准,人口数量应根据政府机构出具或公布的人口数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划中涉及的学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的幼儿园。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中业态类型根据《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26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的认定须由各级行政机关或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等相关单位出具有效文件,向兴县烟草专卖局提交申请,经县局批准视情况予以扶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划中所称的“间距”均包含本数,“不小于”“最多”“不超过”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以下”均包含本数,“以上”均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划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开通会员可解锁*制定的《兴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兴烟法(2025)1号)自动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兴县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划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划的形式经法定程序予以发布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兴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兴县烟草专卖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 件:兴县市场最小单元格零售点布局数量规划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