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公安局关于《寿宁县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26-06-11
发布于
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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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有效防治大气何噪声污染,防范火灾、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我局牵头起草《寿宁县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寿宁县公安局关于《寿宁县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字样。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鳌阳镇梦龙街16号3楼治安大队307(邮政编码35500)。信封上注明“寿宁县公安局关于《寿宁县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寿宁县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规定》意见建议反馈表

  寿宁县公安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寿宁县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减少噪声扰民和空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寿宁县中心城区及全县范围内涉及本规定第十条的区域范围内烟花爆竹的销售和燃放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指中心城区为鳌阳镇茗溪社区、敖东社区、蟾溪社区、梅溪社区、北凤社区、升平社区、大同社区、宁和社区、城东社区、安宁村。

  第三条 本规定涉及中心城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由鳌阳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他重点部位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按属地原则,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成立寿宁县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专班,由县委宣传部(文明办)、政法委、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城管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民宗局、融媒体中心、供销社等部门组成,专班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我县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鳌阳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寿宁县中心城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小组,统筹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

  鳌阳镇人民政府:负责中心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全面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中心城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议事协调机制。

  县委宣传部(文明办)、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单位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营造氛围;负责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情况与创建文明单位的考核评比挂钩;协调在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开辟“曝光台”,对查处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例进行曝光。

  县委政法委:负责将全县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实施。

  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在禁止燃放时段、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并按规定将案件查处情况及时通报各有关部门;许可和监督检查烟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申请。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确定允许在我县中心城区禁限放区域内经营和燃放的品种、规格;负责中心城区禁限放区域内零售网点的布局规划工作,并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县城管执法局:配合应急管理局做好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的布局规划工作,加强中心城区禁限放区域巡逻,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通过执法记录仪固定相关证据,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寿宁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烟花爆竹燃放噪音监测及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根据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适时提请县人民政府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业主宣传工作,对违法违规燃放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不认真履职的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督促酒楼、宾馆、商铺等经营者履行对消费者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提醒、劝阻、视频取证和举报义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县民宗局:负责监督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做好信教群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及宣传工作,劝阻和举报违法违规燃放活烟火爆竹行为。

  县供销社:负责做好本系统内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销售和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销售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烟花爆竹品种。

  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行为,引导移风易俗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寿宁县中心城区内烟花爆竹实行短期销售,除殡仪馆区域范围内,其他区域不得设立长期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第七条 寿宁县中心城区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品种为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C、D级产品范围内的200响(含200响)以下排炮、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

  第八条 寿宁县中心城区内烟花爆竹燃放实行禁限放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区域,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寿宁县中心城区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

  (一)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全天;

  (二)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至二十四日、正月初四至初七、正月十五日的上午六时至二十二时。

  殡仪馆区域范围内指定地点可燃放200响(含200响)以下排炮,燃放时间不受上述条款规定时间限制。

  第九条 限制燃放区域内的宗教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一律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燃放。

  第十条 下列地点和区域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其他消防重点单位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政府机关、医疗机构、银行营业网点、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场馆;

  (六)城区主次干道;

  (七)风景名胜区和林地、公共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八)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县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禁止燃放地点,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标志,明确具体范围并负责管护。

  第十一条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件,依照经营许可证件核定的有效期、品种和规格经营。

  第十二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三)不得在公共楼道、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办婚丧喜庆活动的,倡导移风易俗,鼓励使用电子鞭炮等低分贝、安全环保的替代品。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居民、村民在民间风俗、婚丧喜庆等活动中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事前提醒、劝导和监督、举报工作。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管理人员,应当做好信教人员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提醒、劝导和监督、举报工作。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有关规定,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于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做好视频取证工作,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宴席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对宴席活动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做好视频取证工作,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燃放烟花爆竹毁坏环境卫生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和公共绿地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燃放烟花爆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外,由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追责问责。

  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超过许可证件核定的有效期、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于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安、应急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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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寿宁县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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