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交易】石河子安南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持有新疆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0万股股份(1.27%股权)交易公告
发布时间:
2025-10-14
发布于
新疆石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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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石河子安南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持有新疆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0万股股份(1.27%股权)
项目编号 N0125GQ250086 产权子类型 股权
挂牌起始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挂牌截止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延长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标的 概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新疆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新疆石河子市东一路25小区127号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林海
成立时间 2011/04/13 注册资本+币种 150000000.00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开通会员可解锁*09355M 所属行业 其他金融业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职工人数 73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序号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1
2 石河子开发区天富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9.67
3 新疆西部银力棉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33
4 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8.67
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8.1
6 华芳石河子纺织有限公司 5.9
7 石河子市金盾保安守护押运有限责任公司 4.16
8 通用技术(石河子)医药有限公司 1.9
9 石河子安南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27
内部决议 股东会决议
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数据单位:万元
2024年度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3995.22 947.80 855.71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245567.51 222213.04 23354.47
审计机构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数据 单位:万元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2025/08/31 2024.68 3.99 -143.48
报表类型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月报 227365.36 208324.21 19041.15
标的企业基准日审计数据 单位:万元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2024/11/30 3701.78 156.75 137.05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237093.83 214859.09 22234.74
基准日资产评估情况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278.666700
评估基准日 *开通会员可解锁*
评估机构 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石河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评估值 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
/ / 22000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石河子安南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开通会员可解锁*67393Q
注册地(住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直辖行政单位·石河子市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2700%(190.00万股股份)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2700%(190.00万股股份)
内部决策形式 董事会决议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标的产权通过新疆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 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新疆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标的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标的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未通知优先权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等);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产权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标的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如我方作为受托方转让标的产权的,相关委托人、权利人均已对我方转让标的产权的行为进行了充分的授权和认可。 4.申请书中涉及标的企业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方式的内容系我方根据标的企业公司章程规定以及与其他各原股东协商一致的结果,如采用场内行权(即在公告期内按规定程序履行报名、提交资料并交纳保证金等程序,否则视为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确认该事项已取得全部原股东的书面同意,我方将做好各原股东的通知工作,后续因原股东未按公告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产生的后果和纠纷(包括贵所由此产生的损失),均由我方承担相应责任。 5.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新疆产权交易所有权根据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对我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内容予以合理披露,我方同意信息发布平台无偿使用披露信息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享有的其他可转让权利,我方保证披露信息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新疆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和公告约定履行我方义务。 7.如在项目公告或交易期间发生与我方所提交资料不符的情形,我方即刻书面告知新疆产权交易所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8.新疆产权交易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如限期内未回复的,我方自愿按函件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 9.如项目出现纠纷情况,我方应积极配合新疆产权交易所组织的相关协商调解工作,并在协商调解无果时及时通过司法途径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 如有虚假承诺、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规行为,均由我方承担相应的后果,给交易相关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转让方决策文件 《石河子安南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第1次会议决议》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石河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大事 项披露

1.根据标的企业公司章程股份转让相关约定,经转让后的单一非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股本总额的10%。

2.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载明: (一)关联交易:本行与关联方的交易主要是向关联方提供贷款授信。截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本行股东关联交易授信余额合计25,889.00万元,占本行第三季度资本净额的107%,其中对最大一户单个关联方授信余额为2,800.00万元,占本行第三季度资本净额的12%;对最大关联集团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为19,220.00万元,占本行第三季度资本净额的80%。因兵团国有企业改制及股权变动原因,导致关联方授信余额为上述数据。后期计划通过机构改革方式一并解决此问题。 (二)期后事项:本行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核销贷款本金10,399,901.31元,核销贷款利息792,527.96元。 (三)其他事项:本报告的期初数依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毕马威华振沪审字第2402671号)报告的*开通会员可解锁*的期末数。

3.评估报告载明:支农支小监管特色指标情况。截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占比64.63%(监管要求≥90%);户均贷款91.73万元(监管要求≤35万元人民币);500万元以下贷款占比74.81%(监管要求≥70%),其中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占比和户均贷款未满足监管要求。本次评估经与被评估单位核实,该项监管指标对于企业的实际经营并未产生实际的影响,故本次评估对此事项在特别事项说明中做出披露,若该事项在报告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变化并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委托人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或重新确定评估值。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充分知晓《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农村中小银行股东资格条件的相关要求和其所属行业监管机构对投资中商业银行的相关要求,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 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5.本次意向受让方自股权转让公告起始之日展开对标的企业尽职调查工作,须持转让方、意向受让方盖章的《尽职调查确认书》原件及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6.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内容仅为挂牌底价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标的产权交割依据。

7.其他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

特别 告知

是否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间接转让
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
其他披露内容 /
交易 条件 转让底价(元) 2786700.00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须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村镇银行出资人条件,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关于股东资质的规定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标的交割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2.新疆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根据需要自行开展相关尽职调查工作,自行对标的产权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标的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经营情况、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

4.结合标的企业章程约定:本项目采取【场外行权】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一经确定,即视为项目成交且交易合同成立(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具体确定方式如下: 【场外行权项目适用】(1)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且为原股东的,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成交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格;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其中包括原股东的,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非原股东的意向受让方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确定的竞价方式进行竞价(报价),产生最高报价后,在同等条件下,原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原股东通过场内行权成为受让方的,转让方不再征询未进场的其他股东意见。 以下(2)至(4)条适用于未产生场内行权的原股东或场内行权的原股东均放弃行权的情形: (2)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且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最终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转让方于意向受让方报价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征询原股东是否在同等条件下行权,原股东自收到征询函之日起30日内行权的,由原股东作为受让方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自收到征询函之日起30日内表示放弃行权或超过30日不回复的,由该意向受让方作为受让方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3)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最高报价方确定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转让方于最高报价方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征询原股东是否行权,原股东自收到征询函之日起30日内行权的,由原股东作为受让方成交,最高报价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收到征询函之日起30日内表示放弃行权或超过30日不回复的,由最高报价方作为受让方成交,最高报价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4)若原股东在收到征询函后30日内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按照公告要求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交报名资料、交纳保证金并按照相关交易规则履行相应义务。 (5)公告期满且转让方对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予以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由新疆产权交易组织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进行竞价(报价),形成最高报价。

5.本次最终受让方须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疆产权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完毕后,由受让方负责向所在城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审批产权受让相关手续,《产权交易合同》经省级派出机构批准后生效。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交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6.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产权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产权等情形的,即为违约,转让方有权要求按照公告中保证金处置方式追究受让方责任。受让方在受让后对产权标的提出的异议(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7.若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8.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文本、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费用,视作受让方单方违约解除交易合同并放弃受让标的,则转让方有权收回标的产权并再次转让,且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再次转让成交金额的差值的权利。

9.受让方交易费用:受让方应当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费用包括交易(竞价)服务费、交易鉴证费,具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10.若最终受让方未能按交易规则、公告或交易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交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产权交割过户、与转让方签订书面合同文本等义务,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将标的产权重新挂牌转让。

11.标的产权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税,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交易 指南 交易规则 竞价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会员注册须知》、《e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e交易平台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 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致移动端网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现场展示 /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涉及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新疆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执行。
交易报名 报名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00:00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17:00:00
报名手续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疆产权交易市场(www.xjcq.net.cn)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1.保证金金额:83.6万元

2.交纳要求: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 提示: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其在已充分了解资产标的基础上对转让方作出接受公告全部内容、并在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资产的承诺。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 3.公告期满后,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的,该保证金转化为履约保证金;若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在竞价阶段该保证金转化为竞价 保证金,待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 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4.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视为违约: (1)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新疆产权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 (2)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出现上述第(1)、(2)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产权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产生最终受让方后,如该受让方未按期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支付剩余价款、交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产权交割过户等情形的,视为受让方违约,因转让方过错导致的除外。 6.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违约须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1)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交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 (2)授权新疆产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 (3)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4)以上款项仍不足以弥补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7.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径返还。 8.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公告及合同约定支付相关交易费用的,新疆产权交易所有权以保证金优先抵扣相关交易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交易价款或赔偿款项不足的,由受让方补足。

交易竞价安排 竞价方式 --挂牌转让 增价幅度(元)
自由竞价时间 - 延时竞价周期(秒)
服务费 按新疆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附件下载

新疆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pdf

新疆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pdf

正式挂牌受让方报名资料.zip

尽职调查确认书.pdf

联系 方式 咨询联系人 曹思源
咨询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咨询时间 工作日时间为10:00-14:00,15:30-19:30
咨询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91号金融大厦12楼新疆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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