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2025年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项目(31团)(二次)合同
合同
发布时间:
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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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二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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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

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

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

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

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

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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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

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

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

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

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

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

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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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

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

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

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

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

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

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

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

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

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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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

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

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

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

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原因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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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

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

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

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

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

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

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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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

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

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

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

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

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

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

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

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

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

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

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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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包人的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

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施工场地范围图

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

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等施工场地内有关资料,

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条款中补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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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利范围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机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

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

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

15 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

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

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

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

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

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

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

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

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

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

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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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

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

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

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

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

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

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

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

员处取得指示。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

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

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

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

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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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

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

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

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

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

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

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

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

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

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

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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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

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

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完

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

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

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

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

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

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

抢险等危机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

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

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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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第 4.3.7 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

为向发包人付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

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

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

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

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

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

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书面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 .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

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

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

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

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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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

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

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

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

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

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

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

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

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

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

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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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

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

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

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

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

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23.1 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

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和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

础上,按照通用条款第 15 条的约定办理。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

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

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供货协议副本及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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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

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

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

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

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

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

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

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

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

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

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

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

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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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

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

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

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

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

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

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

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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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

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

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以上手续。

7.2 场内道路施工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

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

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本合同有

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

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

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4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

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5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

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

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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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

同协议书签订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

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 28 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

到上述资料后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

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

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

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

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

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向监理人

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

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

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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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付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

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

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

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

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

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 14 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

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

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

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

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

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

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

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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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

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

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

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

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

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

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

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

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

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 1/2 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

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

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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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

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

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

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

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

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

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

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

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

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

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

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

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

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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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点差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

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

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

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工地的组织机构,指定创

建文明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所需费

用应含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指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

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

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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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己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

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

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

在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

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

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

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

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

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

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 11.5 款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

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

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以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

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

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工程

预付

完成工

作量付

质量保

证金扣

材料款扣

预付

款扣

其他

应收款

累计应

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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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3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

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

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

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

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

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 3.5 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

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14 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

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 7 天提交一份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

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

担。

11.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

完工证书中明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

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

的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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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

同通用条款第 12 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

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参照本合

同通用条款第 21.3 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

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

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

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

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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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

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

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

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

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

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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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

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

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

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

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

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

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

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

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

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

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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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

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

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

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

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

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

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

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

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

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

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

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

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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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

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

要的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的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

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

认可。

13.7.4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

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

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

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

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

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

准。

13.8 质量事故的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

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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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

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

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

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

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

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

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

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

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

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

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

应做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

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

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

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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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

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

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

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

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

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

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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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

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

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

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

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

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

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

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

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

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

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

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

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

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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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

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

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

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

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

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

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

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

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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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

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

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加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

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

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

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因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

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

t1

F

t2

F

t3

F

tn

1. P=P

O[A+{B1×—+B2×—+B3×—+…+Bn×—}-1]

F

01

F

02

F

03

F

0n

式中:△ P 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O 一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己

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

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

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

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

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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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

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

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

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

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

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

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

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

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

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

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

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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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

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

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己完成工程量

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

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

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

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

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

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

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

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

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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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 28 天

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

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

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

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

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

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

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

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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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

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

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

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己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3)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4)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5)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3 天内完成

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

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

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

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

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

款的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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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

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

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

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

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14 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

人。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 30 个工作

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

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

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l)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

限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

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l)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

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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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

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

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

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

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

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l)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

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

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

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

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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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

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在完成法人

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

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

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

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的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

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合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

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的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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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

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

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的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

工程交接,双方交接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

程及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递交了工程

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承包

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 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

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

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二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

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

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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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

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

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

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

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2 款或第 18.3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

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

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

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

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竣工(完工)清场

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

条款)中约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

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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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

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

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

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

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

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

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

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

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

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

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

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

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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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

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

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

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

的应除外。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

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

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

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

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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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

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

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

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

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

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

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

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

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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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l)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

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

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以后,原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

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前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

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

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

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

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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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

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

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

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并经发包人同意,照

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

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

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

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

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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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

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己按合同约

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

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

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

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

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l)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

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

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

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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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

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

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

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

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

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

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

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

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

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

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

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

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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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3)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

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

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3)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

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

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

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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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

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

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

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

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

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

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

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

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

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

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杳验承

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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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

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

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己无权再提出在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

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

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

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 23.4.1 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

书面通知后的 14 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

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 14 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 23.4.2 项的约定

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 24 条的规定办理。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

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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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

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投标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

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投标

人和监理人。

24.3.3 被投标人在收到投标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

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投标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投标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

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

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

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

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

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

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

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 仲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为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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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

时增加的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

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发包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一团农业林业草原和生态保护中心

监理人:

承包人:铁门关市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单位工程:由发包人根据本工程内容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

223-2025)有关规定进行工程项目划分,报本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定后的具有独立发挥作

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1.1.3.2 临时工程:包括施工道路、施工供电、施工供排水、施工照明、施工通信、

进退场费、临时设施和防护等。

1.1.3.3 永久工程(主体工程)包括以下工程:土方工程、混凝土工程及其他其他永

久工程等。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合同完工验收合格后一年。

1.6 图纸和承包人的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3 套,在开工前 7 天提供 。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合同文件要求的全部施工方案及安全施工专项措施及

安全防疫措施等。

1.6.3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正本 1 份;副本 4 份在开工前 7 日内提供。

1.6.4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 14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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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1.6.5 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施工前 14 天。

3、监理人

(1)管理施工承包合同;

(2)审核施工单位对设计的意见或建议,需设计单位答复的上报业主,由业主通知

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并给予答复;

(3)拥有对本工程的质量否决权,发布开工、停工、返工和复工令权;

(4)审批承包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临时工程设计、工艺试验成

果、使用的原材料及试验成果;

(5)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现场动态跟踪监督施工质量,并进行检

查和认可,对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行监督;

(6)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提出处理意见;

(7)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措施和防护措施等,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

处理;

(8)所有往来函件,须及时报发包人备案;

(9)当发包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

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

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应按规定增加相应的

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为业主代表提供临时办公用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4.1.10 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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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要求做好根据施工进度做好施工报验、检测、评定、

内页资料汇编归档等工作。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不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4.3 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

受阻 。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

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发包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

的,应报发包人批准。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本合同工程中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点和期限:开工前 10 天,发包人提供测量基

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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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控制网的测设:基准点由设计单位提供,承包人测设。

发包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监理审核同意并提交后 3 天。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

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 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国家相关规范、规程、标准、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要求,

以及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和其他特殊要求;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开工前 7 天。

发包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收到后 3 天内。

11、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2 竣工: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本合同全部施工工期为

日历天。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

(1)日降雨量大于 48 mm 的雨日超过 3 天;

(2)风速大于 17.2 m/s 的 8 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40 ℃的高温天气大于 5 天;

(4)日气温低于 -15 ℃的严寒大于

5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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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承包人不允许延误工期,逾期完工违约金将单独予以确定,逾期完工违约金按每天

1000.00 元计。但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 3%。

增加条款:因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

11.6 提前工期

发包人不要求提前完成本工程,按期保质保量完工。

12 暂停施工

承包人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由于工人罢工或材料采购不及时造成的暂停施工。

13 工程质量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开工前 7 天.

工程质量应达到投标文件自报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或专业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条

件。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双方约定的标准为依据,且必须遵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

13.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当隐蔽工程或基础已经具备检验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验收。监

理人和发包人应参加对这部分工程或基础的检查和检验,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工程

的任何部分都不得覆盖。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无论是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还是发包人提供或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为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现象发生,发包人无权擅自进行变更; 属于一般性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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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追加(减)工程量和投资的变更,由发包人审核确定;对重大设计错误变更以及需要

追加(减)工程量和投资的,必须首先由设计单位详细论证变更的理由及追加(减)投资

的原因,并由发包人进行认真审查,然后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要求逐级报有关行业主

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审批。

15.3 变更程序

15.3.2 变更估价

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14 天

发包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期限:28 天

15.4 变更估价的原则

变更估价的原则:若发生本合同外新增项目且《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单价可供

参考时,承包人按投标报价及修正报价的单价的编制原则、方法及按承包人投标时的人工

和材料、施工机械台时定额,工效水平,取费标准等,参考水利部水利工程预算定额编制

新增单价,报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工程量结算单价,但最终价款应经本项目审

计单位审定。

16、合同价格形式及价格调整

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

不调整 。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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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

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

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发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己完成工程量

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

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发包

人进行复核并按发包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参加复核, 发包

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

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

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

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发包人要求派员参加的,

发包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20 天内进行复核,发包人未在约

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

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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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

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

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

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

量。

17.2 预付款

17.2.1 项目开始实施时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 30% 。

17.2.2 预付款保函:

/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起扣点为累

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金额的 30%,扣清点为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的 80%。

17.3 工程进度付款

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监理人在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3 天内完成核查, 并

向发包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提出监理人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进度款按实

际完成进度的 90%支付,同时提供发票、收据。当进度款金额累计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90%

时停止支付,待结算审核定案后支付至结算价的 100%,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结算价

3%的质量保证金或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结算价 3%的质量保证金保函。

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工程款的依据为:由承包人提供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和工程款

发票,发包人将工程款汇入承包人指定的专用账户,承包人保证工程款专款专用,并确保

该工程质量、工期目标的实现。

农民工工资在支付进度款时单独核算支付,并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7.4 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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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保证金为“结算价的 3%”。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 28 天内,承包

人应按发包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4 份)。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1)至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

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他金额。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分数和提交期限:承包人在收到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 28 天内,

按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 4 份)。

18、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资料内容:完整的施工资料、竣工图、竣工结算、竣工验收资料。

竣工资料份数:按发包人要求。

18.3 验收

18.3.1 实际竣工日期:已验收合格、工程移交证书日为准。

18.5 试运行

18.5.1 试运行的组织及费用承担:承包人。

18.7 施工队伍的撤离

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及临时工程撤离的要求:实际竣工日后 15 天撤离场地和生活垃

圾要同时清理至发包人同意。

19、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

19.1 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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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合同完工验收合格后壹年

(2)缺陷责任期内,若发现因承包人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

报修通知后 7 天内派人返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报修通知后不能及时派人返修,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来完

成这项工作。如果这些工作应由承包人自费完成,那么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之后,确定所

有有关的费用,这些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或从保修金中扣除。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投保人: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

投保内容:承包人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如发包人有其他险种要求,双方协商后确定。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承包人根据国家规定进行保险,保险的一切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并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保险条件:承包人根据国家规定进行保险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

20.6.4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 。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的范围: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社会异常事件,如骚乱等方面。

24.争议的解决

争议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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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争议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审理;工期

争议、报价及资金的争议,争议机构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审理;民工

争议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劳动仲裁委员会。若不能解决应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

勒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

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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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四、廉 政 合 同

甲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一团农业林业草原和生态保护中心

乙方: 铁门关市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为加强廉政建设、创建廉政工程,预防和减少投资建设中的经济违规违法

行为,保证工程建设优质、高效、有序地进行,本着平等、自愿、诚实的原则,就廉政建

设方面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责权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廉政、反腐倡廉方针、政策、纪律、法

律法规以及甲方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

2、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及有关规定的以及合

同规定外),不得损坏国家、企业、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

3、甲、乙双方应认真执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严格履行合同。

4、甲、乙双方有对本方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义务。

5、甲、乙双方应互相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纪

违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并制止和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二、甲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1、甲方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不得报销由乙方支付的

费用。

2、甲方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以及其它提供方便等。

3、甲方人员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

4、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强行推荐分包单位;不得强行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

外的任何材料和设备。

5、甲方不得滥用职权影响和干扰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安全。

三、乙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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