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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方基础信息
征集人(甲方): 东港市第二中学
地址: 东港市站前街47号
联系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入围供应商名单
| 排名 | 供应商名称 | 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 操作 |
|---|---|---|---|---|
| 1 | 东港市果菜批发市场八柱蔬菜水果商店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果菜批发市场 | 查看详情 查看委托代理商 |
| 2 | 东港市昱坤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大东区大东菜农委3号103-203室 | 查看详情 查看委托代理商 |
二、采购项目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东港市第二中学食堂大宗食材(蔬菜、调味品)采购项目(第1次)
采购项目编号:K21*开通会员可解锁*09
三、采购标的和入围产品技术规格
(一)分包名称:采购包1
(二)采购品目:其他服务
(三)采购标的:蔬菜
1、标的名称:蔬菜
2、计量单位:吨
3、标的服务所属行业:批发业
四、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方式
直接选定
当项目终止时,请选择此项目的供应商重新排序方式(单轮次):
顺延下一位 重新排到末尾
五、使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
1.框架协议适用于以下采购人:
| 序号 | 采购人名称 | 采购人所属区划 | 地址 | 联系方式 |
|---|---|---|---|---|
| 1 | 东港市第二中学 | 东港市 | 东港市站前街47号 |
六、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1.支付方式: 分期付款
2.支付时间和条件: 1.结算价格 结算价格=每月食材基准价格*商品实际发生量*供货商报价比率。供货商对所询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向采购方提出。定价原则:供货价格当期有效,经采购人核定确认的供货价格方可作为双方结算依据,对未经确认的价格调增,均按原核定价格进行结算。 2.结算方式 当月食材货款统一在次月15日前完成结算,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适当顺延结算时间。结算前,成交供货商应根据上月的供货凭证与学校对上月货款进行确认,并向学校开具相应数额的正规税务发票。学校收到成交供货商的有效发票及相关凭证后,根据学校相关财务规定进行结算。因特殊原因需要提早或延迟结算的,经采购人和供货商双方协商一致后执行。 所有食材货款均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禁止现金结算。 3.结算条件 成交供货商需提前向学校提供准确的对公账户信息(包括开户名、开户行、账号);每次支付款项前,成交供货商应向学校提供与支付金额相符的有效含税发票,且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成交供货商均必须与成交供货商名称一致。学校对上述信息和票据核对无误后,通过本单位对公账户将货款足额转入成交供货商指定账户,转账凭证需留存备查。 4.政策扶持 按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进行采购,如采购人执行相关政策,供应商需给予配合,不得干预。
七、采购合同文本
直接选定合同模块文本:
查看合同模板
八、框架协议期限
本框架协议有效期为自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
如本包件下期框架协议征集尚未签订,则经征集人书面通知后,本协议继续有效,直至下一期框架协议生效为止。
九、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
1.入围供应商清退规则: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6)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6)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
2.入围供应商补充规则:
是否允许补充征集供应商:是
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当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时,征集人将启动补充征集供应商。补充征集的条件、程序、评审方法和淘汰比例与初次征集相同。有效期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
有效期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
十、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规则
采购人不可以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
十一、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违约责任: 无
解决争议方式: 无
十二、协议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征集人的权利和义务 编辑
1.为本协议第二阶段合同授予提供工作便利;
2.对本协议第二阶段最高限价和需求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3.对本协议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情况进行管理;
4.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进行反馈与评价,并将反馈和评价情况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5.公开本协议的第二阶段成交结果;
6.办理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相关事宜;
7.监督中标人(乙方)在服务履约中的相关事宜。
8.征集人(甲方)有权对中标人(乙方)所供应货物的质量、单价等进行考核和评估,对配送不合格、单货不符的货物有权拒收,并有权要求中标人(乙方)在约定时间内补送,对于单价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征集人(甲方)有权予以调整。
9.征集人(甲方)对中标人(乙方)未能履行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事项,或配送不合格、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货物或货物与中标时的样本不符的,征集人(甲方)有权退货并记录在案,并作为考核依据,情节严重的可解除本合同。
10.中标人(乙方)有如下行为之一时,征集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中标配送资格的;
(2)中标供应项目有转包、分包行为的;
(3)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已经不具备承接配送能力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向征集人(甲方)供货的;
(5)有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6)因所供货物质量原因导致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的;
(7)有虚报货物价格、数量等行为的;
(8)中标人(乙方)应保证应答文件资料的真实性。中标人(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仓库、车辆、蔬菜基地、业绩等数据和内容应当保证是真实有效的。如有虚假情况,征集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1.征集人(甲方)有权对中标人(乙方)的服务提出改进建议或意见,中标人(乙方)应听取并积极采纳。如中标人(乙方)有多次服务质量问题,征集人(甲方)将责令其停供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征集人(甲方)有权中止供货合同。
(二)入围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编辑
1.中标人(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入围服务和协议价格向征集人(甲方)提供服务;
2.中标人(乙方)对本协议履行情况和采购合同情况向征集人(甲方)进行反馈与评价;
3.中标人(乙方)应当按照本项目第二阶段合同规定向征集人(甲方)提供服务,相对应的法律及连带责任均由中标人(乙方)与征集人(甲方)约定;
4.由于中标人(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出现服务违约违规、合同终止等情况给征集人(甲方)造成的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由中标人(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征集人(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中标人(乙方)积极配合工作,自觉接受征集人(甲方)对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6.中标人(乙方)指定专人作为业务联系人,办理与征集人(甲方)相关事宜。
7.中标人(乙方)应对食品的安全负责,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诚信自律;应当配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且食品安全相关规章制度完备。
8.中标人(乙方)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征集人(甲方)各项进出校园相关规定。
9.中标人(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配送商品,不得转包、分包,否则征集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中标人(乙方)自行承担。
10.中标人(乙方)应当按征集人(甲方)订单品种、数量、质量要求按约定时间、地点及时配送货物;除不可抗力外(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中标人(乙方)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送货;如有因延迟供货而给征集人(甲方)造成损失或影响较大的,征集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中标人(乙方)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乙方)自行承担。
11.对不符合规格要求的货物,中标人(乙方)应当无条件退货或更换;对征集人(甲方)临时追加的订单,中标人(乙方)应当无条件按约定时间送达。
12.中标人(乙方)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货物的检疫检验检测证明。
十三、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编辑
1.中标人(乙方)应按照相应供货品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保证食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各级强制性规范的要求。如出现因食用中标人(乙方)提供的货物导致食物中毒事故发生,中标人(乙方)应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中标人(乙方)所配送的货物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于没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其中国家有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的产品,还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确保配送的货物安全、卫生。配送时应提供所配送货物的检测报告或产品合格证。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的食品,须提供SC认证的相关证明资料。
3.中标人(乙方)所配送货物的来源应当清晰,蔬菜应当来源于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的自有基地、商品菜基地或蔬菜专业流通市场,严禁收购散户农民蔬菜。
4.中标人(乙方)接到征集人(甲方)的正式定单或送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备货,并按订单列明的商品种类及数量,按照约定的时间配送到征集人(甲方)指定地点。
5.中标人(乙方)应按双方约定时间交货,如有变动,应以征集人(甲方)实际通知为准,特殊情况下的紧急供货应在征集人(甲方)下单后30分钟之内送达。中标人(乙方)应针对在不可抗力影响下货物不能按时送达情况,制定应急处理方案,保证征集人(甲方)用餐不受严重影响。
6.征集人(甲方)指定专人负责向中标人(乙方)订货,非征集人(甲方)指定人员订货无效。中标人(乙方)应安排专人负责接收订单。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如发生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征集人(甲方)食堂主管部门领导。
7.在交货前,中标人(乙方)应对货物的数量、质量、品种、规格、保质期限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所发货物应与采购订单一致,不可超量或少量供货,因中标人(乙方)发货过错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乙方)自负,超出部分退回或不予结款,发错或缺少部分中标人(乙方)应按征集人(甲方)要求及时换货或补货。
8.每日及每批次提供的食材原料,征集人(甲方)指定专人负责收货,验收单3人以上签字后才能视为有效供货,否则均视为无效供货。
9.中标人(乙方)存在下列情形的,征集人(甲方)有权拒收货物:
(1)中标人(乙方)提前或推迟送货,征集人(甲方)有权拒收货物。
(2)中标人(乙方)应当对每日及每批次提供的食品提供相关的检验检疫证等证明,否则征集人(甲方)有权拒绝验收签单和接收货物。
(3)中标人(乙方)交付规格包装的产品时,原包装应当完好无损,否则征集人(甲方)有权拒收。
10.配送要求:
(1)中标人(乙方)应派专人专车配送,人员、车辆应相对固定,送货人员具有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及相关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证明,并向征集人(甲方)报备,如发生变动,应提前向征集人(甲方)申请变更;
(2)中标人(乙方)应当使用符合规范标准的运输工具运送货物,整个运输过程应科学合理,安全卫生,运送大宗食材,冷冻制品、冷冻家禽、鲜猪肉、豆制品以及各种同类等,应当使用符合规范标准的冷藏车进行运输,必须做到每次清洗和消毒。
(3)中标人(乙方)运输工具进入征集人(甲方)区域,应当接受征集人(甲方)统一管理,造成任何人员伤害与设施损坏的,由中标人(乙方)承担责任。
11.验收要求:
(1)中标人(乙方)供货时须按要求提供各类票证。主要包括:1牛羊猪肉类家禽类:交货时应提交所供应畜禽冻肉类和肉制品生产厂家的肉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由政府动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用于跨区销售检查的《出入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交货时提供本批次产品的出厂(库)《产品合格证》,随车同行;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批次有效,原件备查;2肉制品:由政府疾控部门或卫生检验部门出具的《卫生检疫报告》(半年内有效);交货时提供本批次产品的出厂(库)《产品合格证》,随车同行;3蔬菜须提供进货渠道证明;4米、面、油须提供质检报告;5蛋类、鱼类须提供检验报告;6奶类必须当日生产。
(2)中标人(乙方)所送货物应与征集人(甲方)发出的订单品种和数量保持一致,如货物不符,征集人(甲方)有权拒收。如出现货物不符或漏送时,中标人(乙方)应当30分钟内补送订单货物。
(3)征集人(甲方)对疑似质量有问题的货物一律拒收。如因质量问题拒收的,中标人(乙方)应当30分钟内补送合格货物。
(4)中标人(乙方)提供的货物须按照规定的保质期发货。1有保质期限的货物,在到达征集人(甲方)指定的送货地点时,保质期限应未过三分之一;2无保质期限的货物,例如蔬菜生鲜类货物,应保持新鲜度,抽检不合格的货物应立即无条件退换货。
(5)双方对质量有争议的货物可交国家认可的检测部门进行质量检测,费用由中标人(乙方)支付。
(6)送货单一式三联,征集人(甲方)收货人验收货物品种、数量、质量后,中标人(乙方)送货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指定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征集人(甲方)与中标人(乙方)各执一联。
(7)中标人(乙方)出现两次质量问题,征集人(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12.对政府等部门政策性要求的货品采购,如扶贫任务等,征集人(甲方)需无条件接受,中标人(乙方)应提前知晓。
13.对于货品供货轮次由征集人(甲方)确定,主要依据为中标人(乙方)供货质量、服务质量及供货价格等。
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一致的,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裁决。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 东港市第二中学
乙方代表:
甲方联系人: 经办人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东港市站前街47号
单位地址:
协议签订日期:
协议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