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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中心拟对《宿州聚创塑业有限公司食品级改性塑料母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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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宿州市鞋城五路508号经开区管委会527室
项目名称:宿州聚创塑业有限公司食品级改性塑料母粒生产项目
建设单位:宿州聚创塑业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宿州经开区金泰二路东部标准化厂房3栋1层
评价单位:安徽南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宿州聚创塑业有限公司投资5000万元,在宿州经开区金泰二路东部标准化厂房3栋1层建设“宿州聚创塑业有限公司食品级改性塑料母粒生产项目”,本项目已于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与科技局备案,项目代码为2603-34*开通会员可解锁*-771524。项目租赁经开区东部标准化厂房3栋一楼用于项目生产。购置搅拌机、双螺杆挤出机等设备,并配套完善安全、环保、消防等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年产食品级改性塑料母粒15000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措施:项目施工期TSP执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中表1监测点颗粒物排放要求。项目排放的颗粒物与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和安徽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 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中较严者要求,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中二级标准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安徽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 6 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废水排放执行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间接排放限值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要求。污水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标准中A标准要求;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中3类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公众参与情况: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后进行了报告表全本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信息。
相关部门意见:宿州经济开发区经济与科技局出具的备案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经开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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