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姚家荡高中(暂名)新建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
发布时间:
2026-04-28
发布于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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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 2024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1 编制说明

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的实际情况,制定《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 版)》(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二、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采用资格后审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他项目可参照使用。

三、本示范文本的主要编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技标法实施条例》;

5.《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6.《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7.《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8.《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9.《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第378号修 IE) :

10.《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11.《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3号);

12.《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令第16号);

1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11

号,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修改);

1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12号,国家发改 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修改):

1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30号,国家发 改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修改);

16.《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令第20号);

1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令第43号):

政发(2024)17号);

通知》(财库(202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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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

1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0.《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24) 21号) ;

2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 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

22.《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浙委发〔2023〕20号);

2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

2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 见》(浙政办发(2021)19号);

2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 政办发(2022) 47号) :

26.《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市(2010)88号);

27.《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

28.《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 (2022) 19号) :

29.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总体要求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采 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使用本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2.有下划线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空白部分,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和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填写,文字应采用斜体字;确实不需要填写内容的,用 "/"标示。"□"为选择性条款,如需选用则在"□"内打勾。

3.除"可选择部分、下划线空白部分、斜体字部分"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选择或填写外,其他文字不得改动。

4.合同条款及格式的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对应部分,本示范 文本不再誉抄。

5.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招标人应依法依规预 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规定的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6.招标文件应由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 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撰写。招标人宜选择信用评价等 级较高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招标控制价编制、招标代 理业务;招标人选用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应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选用的说明;无 省级信用评价标准的,具体标准由招投标主管部门确定。工程项目招标应科学编制 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中的各项费用组成应与招标文件中承包人所需承担的工作 内容和范围相一致。

7.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招标文件正式发布前,招标人应在交易平台和省公共 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不少于5日。

8.招标人不得将工程项目肢解发包、规避招标。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将 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对 线性工程,招标人可以视情况分段划分单位工程设置标段。对图纸等技术资料不确 定、不齐全的招标范围内工程内容,招标人应设立暂估价,暂估价总额一般不得超 过合同估算价的20%。暂估价项目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可采用总承包企业招标 或招标人和总承包企业共同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并应由施工总承包项目监督部门

开展招投标活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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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招标人应坚持充分竞争的原则,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执业资格等 资格条件和资信标评审因素等招标要求的整体设置进行合理性预估,确保具备足够 的同等竞争条件潜在投标人数量,保障项目招投标的充分竞争性。

10.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有特别要求的国有投资项目,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后,可以实行招标资格预审。

11.投标人资质条件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并提供"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证明"; 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应明确投标人需提供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证明"发布 的时间节点,充分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间。

12.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准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 构;不准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 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和 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准在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 一般项目中设置资质、业绩、奖项等加分项:不准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 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不准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 评价指标;不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 为。

13.在招投标过程中,鼓励招标人运用"不见面开标"、"电子远程异地评 标"、"智能筛查"、"数智见证"、"数据预警"、"数据碰撞"等电子化、数 字化于段。

14.采用邀请招标、资格预审的项目原则上不应使用"评定分离",如需使用 "评定分离"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试 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15.招标人有优质工程要求的,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暂列金额的方式计列优质 工程增加费,作为创优工程成本费用补偿,同时发承包双方宜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对 等的奖罚条款。

16.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除采 用技术标暗标评审的项目外,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存在应否决投标情形的,应 在否决投标前就拟否决情形向投标人进行书面(在线)询问核对,并书面(在线) 记录询问情况和投标人反馈情况。

主管部门制定,涉及暗标否决其投标条款应依法设定,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集 中载明。

18.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由招投标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19.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85%,宣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 人应当按约定的付款节点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20.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主体责任清 单》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投 标,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投标,推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合理设置绿色 采购标准,落实环保、节能、低碳要求。

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部分

(一)招标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名称、审批文号。项目名称、审批文号应与批复等前期审批资料内容 致。

2.项目概况。应与前期审批资料中内容一致。其中项目概算应根据前期审批内容 进行填写,概算汇总表中不能反映本次招标的投资概算值时,应根据经批准的详细 概算文件汇总计算;本次招标建安工程概算,应根据前期审批内容中相应的招标工 程范围汇总填写。

3.资金来源、投资比例。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等前期 审批资料填写。

4.项目业主。即招标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是招标项目建设单位。

5.招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代理机构。为本次招标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机构。自行招标的,相关的代理内 容应用除。

7.招标人应合理规划项目建设。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分阶段(标段)招标的, 招标项目的工程名称应体现本次招标内容。

(二)本次招标范围

应与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招标范围相一致。

(三) 投标资格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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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资质要求。根据本次招标内容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完 成本次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及等级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 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2.联合体。如完成本次招标工程需要投标人同时具备2项或以上资质时,不得排 序联合体投标人。鼓励建筑业企业与优质企业合作,积极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承建 项目。

3.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 围》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按照完成本次招标 工程所需的最低资格条件设置拟派项目负责人的专业和资格等级,《注册建造师执 业工程规模标准》未作规定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可采用职称等作为资格要求。

4.业绩要求。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具备类似工程业绩的,数量不得超 过一个,工程业绩设置指标条件原则上不超过两个。设置的业绩条件不得高于该标 段相关指标要求(其中,以建筑面积和合同金额作为业绩指标条件的,不超过该标 段相关指标的80%〉,且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名称和形式(包括 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如上述材料所能承载的证明内 容不能完全体现业绩要求的,需同时提供其他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竣工验收阶段及之后签署的工程资料,如竣工图、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凭证等。)招 标人可根据业绩的具体要求,按照官少不宜多的原则从上述证明材料范围中选择相 应的证明材料,并明确证明材料载明信息不一致时的认定顺序。

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对包含装配式建筑的工程招标中,在建装配式建筑工 程可作为装配式建筑工程类似业绩。

为推进装配化装饰发展,对包含装配化装修的工程招标中,在建装配化装修工 程可作为装配化装修工程类似业绩。

分包工程业绩经"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采集录入的,且符合招 标业绩条件要求,应予以认可。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招标文件的获取为网上下载形式。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及招 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文件发售方式及时间,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 定体假目的,应顺延全法定体假目后的第一个工作目。

2.疑问提交时间。由招标人依法设定,具体时间应充分考虑投标人获取、阅读招

标文件、提出疑问的时间,同时要为答疑预留一定的时间。

3.补充(答疑、澄清)招标文件发布日期。为招标人最迟可能发出补充文件的时 间,应充分考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能发生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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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截止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 应考虑补充(答疑、澄清)招标文件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内容的,且必须在投标 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的规定,适当安排投标截止时间。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 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5.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为电子网上传输提交形式。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 邀请书)及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递交方式及时间,还应明确是否需要同时递交 纸质投标文件。

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部分

1.条款号1.1.2-1.2.2。应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相关内容填写一致。

2.招标范围。应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招标内容一致,具体描述可详见 公告。

3.工期要求。招标人应合理设定时间,有定额工期的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期定 额的规定。招标工期比定额工期提前的,应按照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 在工程量清单中编列提前竣工增加费项目。招标人确定的工期低于定额工期70%的, 招标人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照审定的技术措施方案编制相应的提前竣工增加费 项目。

4.条款号1.4.1-2.1。根据本次招标的具体情况和要求,按示范文本提示内容选择 或填写。

5.投标截止时间。应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一致。

6.条款号2.2.1-3.4.4。根据本次招标的具体情况和要求,按示范文本提示内容选 择或填写。

7.条款号3.5-4.2.5。根据本次招标的情况填写。

8.条款号6.3-8.1。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9.评标专家抽取与使用:按照《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浙江省人 民政府令第27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 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规定。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评标专家应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国家或省政府有特殊要求、库内符

8 合条件的专家数量不满足抽取规则要求除外。

10.评标办法。应根据本次招标的实际情况合理选定评标办法。

11.使用的电子招标工具应及时更新,并选择与本项目相匹配的招标工具模式 (如:评标办法、技术明(暗)标、电子标书递交方式等)。

12.条款号6.4-9.5。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3.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应集中在第10条,并在10.6条后依次排 序,如10.7、10.8 ...

四、评标办法

经济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 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适用于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 标(包括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工程);

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适用于采用新工艺、技术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 术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方法。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的实际情况合理选定评标办法,谨慎选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 价法,鼓励选用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控制选用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 法。

选用"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标准由招投标主管部门确定,但规模 标准须符合下表数值范围,下表数值为我省技术复杂项目建议最低标准。

行业 工程类别 标段规模
房屋建 筑工程 一般房屋建筑工 程 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建筑物层数>25层,或建筑物高度>80 米,或单跨跨度>30米,或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 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建筑群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
高耸构筑物工程 |构筑物高度≥100米,或淋水面积>3500平方米的冷却塔及附属工程。
地基与基础工程 | 基坑深度>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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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 钢结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跨度≥30米,或总重量≥1000吨,或单 体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 网架结构的制作安装工程:网架工程边长>70米,或总重量>300吨。
体育场地设施工 た 体育场田径场地设施:容纳人数>2万人: 体育馆:容纳人数≥5000人: 球场合成面层: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
室外的属工程 新建项目单体工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的室外附属工程。
装配式建筑工程 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的装配式建筑工程。
含有装配化装修 的建筑工程 符合装配化装修相关标准的装配式装修工程。
建筑修缮工程 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800平方米; 古建筑、保护性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修缮建筑面积≥200平方 米: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修缮建筑面积>300平 方米。
其他房屋建筑工 |涉及地铁保护、名胜古迹保护的房屋建筑工程(以相关部门批复为 准)。
行业 工程类别 标段规模
用工程 城市道路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路≥5千米;或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路面积≥10 万平方米。
市政公 城市公共广场 (含体育场) 广场面积≥5万平方米。
桥梁丁程 单跨跨度≥40米,或总长≥100米;或墩高≥40米的桥梁;或铺装面 积≥8000半方米的装配式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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