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规范《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适用范围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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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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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网络平台、企业: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文化市场主体线上经营活动不断发展壮大,咨询和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激增,主要原因是各相关网络平台企业对入驻企业进行资质审核时,要求其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提示如下:

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范围包括:网络表演、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展览、比赛活动。

二、“网络表演”是指网络表演者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三、“网络音乐”指创作者通过数字化手段创作的歌曲、乐曲以及以画面作为音乐产品辅助手段的音视频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四、“网络演出剧(节)目”指在舞台场景下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五、“网络艺术品”指艺术创作者通过数字化手段创作,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具有一定艺术价值和审美意义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六、“网络动漫”指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闪客动画(Flash动画)、在线漫画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七、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不属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无需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八、在已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的平台上开展网络表演活动的企业,无需再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请各相关网络平台企业严格把关,不应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对无需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应要求提供该许可证。

联系人:王云峰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专此函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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