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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志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健康发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州委社会工作部起草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志愿服务保障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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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邮件:发送至xxzyfwzy@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志愿服务保障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附后。请各界人士在反馈意见时,尽量注明修改理由、依据及联系方式,以便研究吸纳。
特此公告。
附件:
1.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志愿服务保障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志愿服务保障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社会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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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志愿服务保障
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志愿服务事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依据《志愿服务条例》《湖南省志愿服务条例》,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定义】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本规定所称志愿者,是指以个人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规定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基本原则与要求】 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强化党建引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方协同推进,推动志愿服务同基层治理、乡村振兴、民族团结等本州工作深度融合。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尊重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政府与相关组织职责】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推动济困解难、扶弱助残、扶老爱幼、救灾救援、卫生健康、支教助学、文化惠民、生态保护、社区治理等领域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州、县(市)志愿服务统筹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民政、财政、教育与体育、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志愿服务有关工作。
工会、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志愿服务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动本辖区志愿服务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统筹现有场地,为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场地、设施设备及其他便利条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社区志愿服务工作机制,组织辖区居民、村民和单位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协助做好志愿者注册、服务记录、礼遇回馈等基础工作。
第五条【志愿服务文化与品牌建设】 州、县(市)人民政府培育发展体现本地历史文化、民族特色与民生需求的志愿服务文化,推进“金剪刀”“银龄耀湘西”“龙凤同行・文明‘酉’你” 等本地特色志愿服务品牌建设。
本州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志愿服务宣传力度,突出品牌引领,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志愿服务队伍建设与培训】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培训机构等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发培训课程,建立分类培训体系。鼓励依托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设立志愿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培养志愿者骨干和管理人才。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前的基本培训,内容包括志愿服务理念、服务规范、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经费管理与监督】 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向社会公开,依法接受民政部门、捐赠人、志愿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应当专项用于志愿服务管理、志愿者培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必要的卫生、医疗、交通、食宿、通讯等保障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经费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八条【服务场所与站点建设】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为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活动场所和保障。支持医院、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学校、文博体育场馆及公园、公共交通站点、景区景点等公共服务场所按需设立志愿服务站点,为志愿服务开展创造便利条件,志愿服务站点应当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和物资,明确站点管理人员。
第九条【基金支持与捐赠激励】 鼓励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为发展志愿服务事业提供支持和保障。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基金会、志愿服务发展基金捐赠。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条【志愿服务协议】 鼓励和引导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签订协议,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
(一)对志愿者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在本州行政区域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境外人员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的;
(六)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中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州、县(市)志愿服务统筹协调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志愿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组织保障义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提供以下保障:
(一)真实、准确、完整的告知志愿服务活动信息,保障志愿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指导志愿者注册,如实记录志愿服务信息;
(三)必要的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五)帮助解决服务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合法权益;
(六)开展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志愿服务活动前,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志愿服务活动需要,对志愿者所支出的必要的交通、食宿、通信等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二条【行为规范与权益保护】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组织未成年人参与志愿服务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根据其年龄、身心特点安排适宜的服务内容,配备相应的指导人员。禁止招募、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个人信息。
志愿服务组织不得向志愿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安全保障与优待抚恤】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风险防范方案和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志愿者在服务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组织救助。志愿者参与可能影响其心理健康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为志愿者提供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
志愿者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因参与志愿服务受伤、致残、死亡获得的奖金、抚恤金、补助金、慰问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志愿者因志愿服务牺牲、致残的,其家属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
第十四条【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等,并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志愿者申请提供志愿服务相关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无偿提供,如实出具。
第十五条【激励表彰与评价参考】 州、县(市)人民政府健全志愿者星级认定制度,开展优秀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项目评选表彰,增强志愿者成就感和荣誉感,加大对特色志愿服务品牌与先进典型的宣传推广力度。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把志愿服务情况作为评优评先、道德模范评选、公务员考录、企事业单位招聘等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礼遇回馈与信用激励】 鼓励采取服务积分、时间储蓄等方式,完善志愿者礼遇回馈和信用激励机制,推动志愿者服务积分与公共服务优待、消费优惠等挂钩,倡导在同等条件下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予以优先礼遇。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志愿者礼遇回馈具体办法,明确礼遇内容、积分兑换标准和适用范围,礼遇内容包括公共交通、景区游览、医疗服务、文体活动等方面的优待。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志愿服务保障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志愿服务的重要论述和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志愿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以下简称“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州志愿服务事业规范化、法治化、高质量发展,州委社会工作部起草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志愿服务保障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治理现代化内容,中央社会工作部统筹志愿服务工作后,我州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成立州委社会工作部,构建“中央—省—州—县”四级党建引领工作格局。通过立法固化这一体制,是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的法定路径。
二是填补地方法治空白的现实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湖南省志愿服务条例》等上位法多为原则性规定,而我州作为少数民族聚居山区自治州,面临山区服务风险高、民族适配性不足等特殊问题,亟需地方立法细化补充,破解本地保障短板。
三是破解发展突出问题的迫切需求。当前我州志愿服务还存在不足:志愿者核心权益保障不明确,高风险服务参与顾虑多;保险覆盖不均衡、险种单一,覆盖率目标推进困难;组织管理不规范,权益受损后维权不畅;激励体系不完善,志愿者积极性不足;留守儿童等重点服务对象权益保障薄弱。
四是推动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长远要求。我州志愿服务正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型,立法能明确三方主体权利义务,消除参与顾虑、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公信力,凝聚民族团结共识,为事业发展注入动力。
二、立法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 17 条,紧扣保障、规范、激励三大方向,搭建全域协同、权责明晰的志愿服务制度体系。明确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工作机制,统筹纳入发展规划、落实经费保障,压实州、县、乡镇(街道)、村(居)各级工作责任。深耕本土特色,做强 “金剪刀”“银龄耀湘西” 等志愿品牌,健全分级培训体系,完善基层服务站点布局,提升志愿服务专业化水平。严格规范服务流程,厘清各方权责,细化协议管理、安全防护、保险保障及抚恤优待举措,全方位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完善正向激励机制,推行星级评定、评优表彰、服务积分和时间储蓄制度,将志愿服务表现纳入各类评优招录参考,配套公共服务优待政策。草案立足我州民族地区实际,强化党建引领、赋能民族团结,推动志愿服务深度融入基层治理、乡村振兴,为全州志愿服务事业长远健康发展筑牢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