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核工院核电项目可研阶段水文站周年观测专题集约化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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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12
发布于
广东湛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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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核工院核电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水文站周年观测专题

集约化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核电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水文站周年

观测专题集约化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1. 招标条件

招标项目名称:核电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水文站周年观测专题集约化采购项

招标人: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业主:以具体项目执行情况为准

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建设资金,资金来源已落实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项目地点:以具体项目执行情况为准

建设规模:以具体项目执行情况为准

2.2 招标范围

标段一:广东、广西、福建地区核电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水文站周年观测专

题集约化采购项目

此标段专题工作为针对广东、广西、福建地区的核动力厂厂址的水文站周年

观测调查。按五个厂址考虑。详细需求见《水文站周年观测(含海水水质分析)

专题(广东、广西、福建地区)集采技术任务书》(

25FW1050-01D44KY12JR

Rev.0)。

标段二:山东、浙江地区核电项目核电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水文站周年观测

专题集约化采购项目

此标段专题工作为针对山东、浙江地区的核动力厂厂址的水文站周年观测调

查。按五个厂址考虑。详细需求见《水文站周年观测(含海水水质分析)专题

(山东、浙江地区)集采技术任务书》

25FW1050-01D44KY13JR Rev.0)。

本项目

2 个标段采取兼投不兼中的原则,投标人需对设置兼投不兼中原则的

标段全部投标,否则所投标段将全部被否决。

2.3 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后

3 年。

3. 投标人资格及业绩要求

3.1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设

计、采购、施工及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

3.2 投标人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和信用。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

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没有处于会导致中标后无法履行合同的被责令停产停业、财产被接管、

冻 结 、 破 产 状 态 等 ; 未 被 有 关 国 家 机 关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

名单)

3.3 不接受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机构查办的涉法案件涉及到的

行贿企业以及行贿人实际控制的企业,或被列入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供应

商涉案

“黑名单”。

3.4 投标人没有处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

围和处罚期内。

3.5 投标人没有处于招标人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未被

列入招标人供方黑名单和冻结名单(评标期间尚未解除冻结的)

3.6 近 36 个月内(含,自投标截止日起往前推算)未发生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

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因自身的责任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

3.7 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满足《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HAF003)及其有关导则或《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16)及其

配套标准的要求。

3.8 在同一标段投标中,投标人没有与其他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是存

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况。

3.9 近 36 个月内(含,自投标截止日起往前推算)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且近

18 个月(含,自投标截止日起往前推算)在国家电投集团公司

系统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3.10

资质条件:

1)投标人须同时具有有效的 CMA 或 CNAS 计量认证资质证书;

2)具有开展本项目所需要的全部技术条件和相关仪器设备(潮位、波浪、海

流、温度、盐度、海水水质分析等)。

3.11 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五年内应具有至少 1 个大型能源项目海洋水文站周年

观测专题工作业绩并取得外部专家评审意见。

3.12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海洋水文或相近专业、

高级工程师及以上,应具有海洋水文站周年观测的项目管理经验。

3.13

财务要求: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连续三年通过社会或政府审计,且审核

无重大问题。

3.1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5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请投标人认真研读以上资格条件,若不符合条件者报名,应自行承担不利后

果。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发售方式

本项目实行在线售卖招标文件。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购买招标文件时

间内进入电能易购招标采购平台官方网站(

https://ebid.espic.com.cn),注册账

号并下载【电能

e 招采投标管家】,在投标管家客户端报名参与购买招标文

件,不接受现场购买。

4.2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2025 年 11 月 12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8 日 0 时 0 分(北京时间)。

热线服务: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7:30(法定节日除外)。

4.3 招标信息服务费

购买招标文件需支付招标信息服务费人民币贰佰元整(¥

200 元)。招标

文件自愿购买,一经售出,费用不退。

4.4 招标文件购买和获取

1)购买招标文件

登录电能易购招标采购平台(未注册用户请先免费注册,完善企业基本信

息和发票信息等待审核通过)

→在下载中心下载【电能 e 招采投标管家】客户

→扫码登录/用户名登录→查看招标公告→支付招标信息服务费(微信在线支

付)

→下载查看招标文件。

扫码签章

APP 办理: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使用手机 APP 办理数字证

书,完成扫码登录、电子签章及加解密等工作,投标人需通过苹果

AppStore、

安卓应用商店下载

“慧智签 APP”。按照要求进行个人用户注册及实名认证、企

业注册及企业关系建立、按照要求购买证书、单位签章制作等操作。(已在

“中

招互连

APP”上办理证书且证书仍在有效期内的投标人仍然可以继续使用“中招

互连

APP”)。

在电能易购招标采购平台上操作时遇到包括注册和投标管家客户端使用等

技术问题,请拨打电能易购招标采购平台服务支持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或 400-

810-7799。

2)支付方式:线上支付。

3)获取招标文件

购买招标文件款项在线支付成功后,登录投标管家工具,进入招标项目在

“招

→招标文件”处即可查看和导出招标文件,或进入“投标→投标响应”会自动下载

招标文件

鉴于本项目涉及技术保密信息,投标人需在获取招标文件后 3 日内将签署

并盖章的《投标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扫描件发招标联系人邮箱并附在投

标文件商务卷中。

5. 招标文件澄清

有关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问题,请登录投标管家并进入招标项目,在

“澄

清疑问

→我的问题”页面进行提问和查看。

6.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2025 年 12 月 4 日上午 8 时整(北京时间)

7. 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5 年 12 月 4 日上午 8 时整(北京时

间)。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电能易购招标采购平台)递交电子投

标文件。

7.2 本项目采用服务器集中解密的开标方式,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

用的

“慧智签”手机 APP,在电能 e 招采投标管家客户端中查看开标结果。

7.3 电能易购招标采购平台不接收逾期传输的投标文件。

7.4 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www.cebpubservice.com)和电

能易购招标采购平台(

https://ebid.espic.com.cn)上公开发布。

9. 投标保证金

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随投标文件提供相关证明(免收投标保证的除

外),否则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否决。

10. 联系信息

招标人: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

29 号

邮编:

200233

项目招标联系人:闫轶

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E-mail:yanyi@snerdi.com.cn

电子招投标技术支持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或 400-810-7799

11. 其他说明

11.1 本次招标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在招标人。

11.2

对于其它公司利用本公司发布的招标信息进行诈骗的行为,本公司将

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权利。

11.3 本次招标设置最高投标限价,详见下表。

序号

工作内容

最高投标限价

厂址海洋水文站观测

1.1

潮位

158000 元/年/站

1.2

波浪

169000 元/年/站

1.3

流速、流向

46000 元/月/站

1.4

温度、盐度、悬沙

153000 元/年/站

1.5

租船费

3300 元

1.6

评审费

50000 元/次

取水口水质全分析

2.1

分析费

30000 元/次

2.2

租船费

2000 元/航次

总价

8148000 元

标段一、标段二最高投标限价均为

8148000 元。以上金额均不含税。投标报

价或者修正后的报价等于或低于限价时,报价有效;投标报价高于限价时,报

价判定无效。

12. 招标公告附件

投标保密承诺函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签名)

(盖章)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招标公告附件:

投标保密承诺函

鉴于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核工院”)正

在进行核电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水文站周年观测专题集约化采购项目招标,

在项目招标过程中,上海核工院向公司全称(以下简称

“我公司”)提供有关

数据和文件属于上海核工院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上海核工院合法所有

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上海核工院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保密信息”是指上海核工院在披露之时明确表示为具有产权性或秘密性

的技术、经济、商务或附属信息,无论是否存在保密标识,无论该信息以何

种形式载于何种载体,均视为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数

据、技术规格书、技术说明书、图纸、资料、文件、计算机程序、数据库、

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样品、样机、

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

鉴于上海核工院希望我公司对前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我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央企业商业秘密

保护暂行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守秘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

施实施保护,并承诺如下:

1、我公司获知的上海核工院的信息,我公司应仅限在双方明确约定的合

作项目下使用。我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上海核工院相关保密管理规定要求

保守秘密,未经上海核工院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部分或全部公开、不向

任何第三方部分或全部披露该等信息。保密信息的保密期为本承诺书生效之

日起到相关信息进入公共领域时为止。

2、未经上海核工院书面授权,我公司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该等信息;不

得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包含上海核工院保密信息的产品;不得复

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解码或通过反向编译或分解或反向工程等方

式使用该保密信息。

3、我公司保证自己及其分支机构将秉持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合理、

必要的措施,以最少不低于我公司为保护自己类似信息所采用的措施的程度

来维护上海核工院信息的秘密性,除非上海核工院在提供信息时另有规定。

我公司应当与能接触保密信息的职员、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签订一份保密协

议,此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承诺书相似(必须包括本承诺书各条款所要求

的保密义务),上海核工院如有需要,有权要求我公司出示该等保密协议或

将其提交上海核工院备案。

4、我公司保证其关联企业、合作方、董事、经理、员工、代理、代表、

顾问以及一切有可能获悉上海核工院相关信息的关系人在未获得上海核工院

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将所接收到的信息、情报、技术资料、文件全部或部分

公开或泄露给任何第三人;或为履行职务擅自使用上海核工院的信息、情

报。我公司应当与能接触保密信息的上述人员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此协议的

实质内容应与本承诺书相似(必须包括本承诺书各条款所要求的保密义

务)。上海核工院如有需要,有权要求我公司出示该等保密协议或将其提交

上海核工院备案。

5、信息的披露和使用并不构成上海核工院向我公司转让或授予我公司享

有上海核工院对其信息所拥有的利益(包括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专利权、

版权、商标、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修改、更新或转让的权利及与

此相关的其他权益),除非上海核工院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

6、在项目终止后或应上海核工院的书面要求,我公司应立即归还或销毁

其所持有或控制的上海核工院全部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产权信息的资

料和文件,包含该秘密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如果该资

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则应删

除。我公司并将销毁或删除证明及清单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上海核工院。

7、如我公司应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的要求而需透露此类信息,应及时通

知上海核工院,并协助其获得有关法律保护的机会以维持该信息的秘密性或

使其能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信息的进一步披露。我公司应仅披露最少量的信

息,且如有可能,应要求获得信息者遵守相应的保密义务。我公司对其他未

强制披露部分仍应按照本协议履行保密义务。

8、我公司发现上海核工院的保密信息被非法披露或遭受类似损失时应当

立即通知上海核工院,并协助上海核工院通过各种合理途径减少损失扩大,

并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9、当我公司发生合并、分立、解散、被撤销等导致该方终止的情形时,

我公司应提前通知上海核工院,除非上海核工院另有要求,本保密承诺书下

的保密责任由继受我公司权利、义务的机构继续承担。我公司在进入终止前

有责任明确约定该保密责任的承继事项,并及时告知其权利义务承继机构。

10、如我公司(含我公司的关联企业/合作方以及我公司、我公司关联企

/合作方的董事、经理、员工、代理、代表、顾问等)违反本承诺书承诺事

项,应赔偿由此给上海核工院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承诺书自承诺人加盖公章后生效,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的法律

进行解释。由于本承诺书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

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应向上海核工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诺人(公章):(公司全称)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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