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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河南瑞柏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MIBC、0.2万吨DIBC技改、11万吨碳酸酯扩产及2万吨乙腈电子级溶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环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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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商丘市梁园区南京路东段1号商丘市政务服务中心(4760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措施 |
公众 -参与 |
1 |
年产1.5万吨MIBC、0.2万吨DIBC技改、11万吨碳酸酯扩产及2万吨乙腈电子级溶剂项目 |
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龙宇大道88号、河南瑞柏新材料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 |
河南瑞柏新材料有限公司 |
河南极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建设性质属于改扩建,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2万吨/年电子级乙腈生产线、1.5万吨/年MIBC及0.2万吨/年DIBC生产线、11万吨/年电子级碳酸酯生产线(5万吨/年电子级碳酸二甲酯、4万吨/年电子级碳酸甲乙酯、2万吨/年电子级碳酸二乙酯)。 |
1.废气: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生产工艺废气、罐区呼吸废气、有机液体装载废气、灌装站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甲类仓库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实验废气、食堂油烟等。生产工艺废气、有机液体装载废气、罐区呼吸废气一并进入现有废气焚烧炉焚烧,之后经“低氮燃烧+SNCR+SCR脱硝”处理后由5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灌装站废气依托现有“碱洗+水洗+除雾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危废暂存间废气依托现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甲类仓库废气依托现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实验废气依托现有“SDG吸附+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依托现有“碱洗+水洗+生物除臭+除雾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DA007)排放;食堂油烟依托现有“机械静电光解复合式净化设施”处理后,由专用烟道排放。 废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有机化工绩效分级指标A级、《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及《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要求。 2.废水:生产工艺废水、地面清洗水、设备检修清洗废水、实验废水和生活污水进入厂区2#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厌氧生物处理+好氧生物处理+深度处理+臭氧处理”,设计处理规模1925m3/d)处理,污水处理站中水与经过高效沉淀预处理后的循环冷却塔排污水一起采用脱盐装置(处理工艺为“多介质过滤器+超滤+RO膜反渗透”)制备脱盐水,制得的脱盐水用于补充循环冷却水损耗,浓水经现有除氟装置(处理工艺为“混凝+絮凝+沉淀+过滤”)处理后经厂区总排口进入永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脱盐水可满足《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2017)中水质要求,厂区总排口排放废水可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的要求以及永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收纳水质要求。 3.噪声: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泵、风机、冷却塔等设备运行噪声。在生产设备尽量选择低噪声设备,同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及减振措施后,厂界噪声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2#污水处理站污泥、高效沉淀池污泥及除氟装置污泥和生活垃圾。2#污水处理站污泥、高效沉淀池污泥及除氟装置污泥脱水后在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项目危险废物主要为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机油、实验废液、乙腈生产线设备检修清洗废水、碳酸酯生产线混合酯,在危废贮存间分类暂存后,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五即”规范化要求,建设项目固废均得到妥善处理处置,对环境影响很小。 |
建设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要求进行了公众参与,企业出具承诺保证公众参与内容的真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