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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SWGC-GZ-2026-0030]光大工业废水处理南京有限公司液氧招标公告
招标
发布时间:
2026-01-28
发布于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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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工业废水处理南京有限公司液氧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GDSWGC-GZ-2026-0030)

招标项目所在地区: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光大工业废水处理南京有限公司液氧采购,项目资金来源为自企业自筹,招

标人为光大工业废水处理南京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光采招标(深圳)有限公司。项目已

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地点:南京市浦口经济开发区金鼎路 39 号

2.2 项目规模:光大工业废水处理南京有限公司液氧采购,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根据

实际生产需要选择投加药剂品类及其投加量,不对实际使用量做任何承诺。本次招标预估用量

及相关要求,详见附件

2:供货要求及技术规范。

包组

项目地址

预计用量

(吨)

每批次(估算)送货量(具体以实际通知供货量为准)

储罐容量

(m3)

备注

光大工业废水处理南京有限公司

南京市浦口经济开发区金鼎路 39 号

2000

≤20 吨

30

预计使用量不代表实际采购量,以订单结算为准

投标人充分考虑市场价格变化,有效期内(有效期截止

2028 年 1 月 31 日)价格(不含税

价格)固定不变,不予调整。报价包括买方因卖方履行本合同而应支付卖方的一切款项

[包括

但不限于药剂费、运杂费(含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人员及货物保险费、过磅费)、各种

税费、技术服务费(含技术资料费)、第三方检测费等一切费用。

2.3 交货期限:供货期为合同签署之日起至 2028 年 1 月 31 日,分为两期签署合同,具体

起止时间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每次接到招标人供货需求通知,

24 小时内将药剂运送至指定

地点。

1)第一期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至 2027 年 1 月 31 日)签订时,含试用期 2 个月,试用

期合格,双方延续执行合同;若试用期不合格,试用期期间合同终止,按合同有关条款追究相

应责任。

2)采购合同第一服务期届满,经采购人考核如符合以下标准的,可办理合同续签,否

则将不再续签合同。

a、供应商在本合同项下的履约评价得分在 80 分及以上;

b、经过市场调查和对比,拟续签的合同价格不高于原合同价格;

c、无药剂质量问题或轻微药剂质量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2.4 招标范围:

1)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包组,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本项目为液氧招标项目,计划采购

2000 吨,每次送货 20 吨左右。技术指标符合《工业氧

国家标准》(

GB/T 3863-2025)相关要求,氧(O2)含量(摩尔分数)≥99.5%,具体要求详

见附件二,最终供货量以合同期内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实际使用量为准。

2)中标方式

该项目采用首备选方式,首选供应商供货比例

100%,备选供应商供货比例 0。

若备选供应商中标价格高于首选供应商中标价格

20%(具体比例由招标人确定)及以上,

则本次采购不选择备选供应商。

首选供应商在无法供货的情况下(无法供货情况包括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供货或检测

相关性能指标不合格超过二次),由备选供应商进行供货。备选供应商无法供货的情况下(无

法供货情况包括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供货或检测相关性能指标不合格超过二次),则重新

招标,招标期间,供货仍由备选供应商负责,备选供应商不得影响买方正常生产运行,待买方

签署新合同后,与备选供应商终止合同。

2.5 质量控制要求:

1)实用性测试:本合同包含实用性测试期(生产线测试),自签收第一次到货验收单

之日起

2 个月;实用性测试期质量、验收、费用支付等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在实用性测

试期内,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进一步开展生产性实用试验,评估药剂的质量、实用效果及

性能指标,结合实用性测试期期间生产工况开展使用效果综合评估,确认药剂单耗的合理性;

具体实用性测试方案由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与投标人商定,测试结果由双方确认,投标人

有异议,但无依据支持的,以招标人意见为准。经招标人综合评估后,确定其实用性测试是否

合格。测试合格的,招标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对应的药剂款,双方延续执行合同;若测试不合

格的,招标人有权不予支付对应的药剂款,并有权解除本合同,按相关招标文件及合同有关条

款追究投标人相应责任。

2)供货期间,首次供货,中标人需要随车向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提供该药剂完整

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加盖公章。每次供货,中标人需要提供该药剂出厂检测报告

或送样药剂检测合格证书(加盖公章)、送货单等送货单据,并由相关负责人员签字并加盖公

章;定期提供由有

CMA 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的型式检测报告(1 次/3 个月)。每次供货计

量按照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厂区磅单称重计量(或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委托的经计量

检测合格的第三方出具的复磅单为准),中标人应配合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人员进行计量

称重,并共同完成采样,过磅单需要由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作为结算

依据。

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将定期或不定期采样(包括卸货前、卸货中、储罐内),根据

《工业氧国家标准》(

GB/T3863-2025)相关要求,或企业在当地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公布

的该型号产品相关技术要求;自行检测或委托具有

CMA 认证资格的第三方进行药剂全指标检

测,检验指标项目:氧(

O2)含量(摩尔分数)≥99.5%等。

同时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将根据《工业氧国家标准》(

GB/T3863-2025)相关要求或

企业在当地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公布的该型号产品相关技术要求,对每批次主要性能指标进

行检测。(采样方式、检测指标详见附件二)

3)中标人需根据招标人要求,提供液氧药剂出厂检测报告相关指标原始记录。

注: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以招标文件为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

1)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

2)投标人具有投标产品所需的人力、物力、专业能力,能满足招标的运输、装卸、验

收、检验、维修及售后服务等要求;

3)投标人类型及授权要求:

投标人须为已投运的生产制造商;

投标人可以为生产制造商或经销商;若是经销商,投标人须提供授权书;

4)投标人为生产制造商的(投标人生产产品,不接受委托加工、代理销售或调货),

须提供所投产品的生产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液氧药剂环评批复(或液氧药剂项目备案登记

表)、环保验收及排污许可证(不产生废水的生产除外)等)。

投标人为非生产制造商的,需提供代理经销药剂的代理销售合同或授权销售书,并提供其

所投产品的生产制造商的生产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液氧药剂环评批复(或液氧药剂目备案登

记表)、环保验收及排污许可证(不产生废水的生产除外)等)。

5)生产制造商生产能力证明(经销商需提供代理销售的生产制造商的生产能力证

明):相关政府批复

(或登记表)、设计文件需明确液氧药剂类产能,并提供实际产能证明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生产设施现场照片、生产组织方式(如何生产、生产原料、工艺及反应时

间等)、实际产量说明等),产能规模不少于

0.4 万吨/年。

6)投标人必须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如投标人不具备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运输,需提供运输协议、运输单位

《营业执照》、运输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及相关运输人员、押运人员资格证书。

3.2 财务要求:

投标人具有一定的资金垫付能力,银行资信记录和财务状况良好,不得处于被责令停业、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情况。

3.3 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

3 年内(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 2 个液氧药剂

已完成或正在履行的合同业绩,每个合同年度供货量不少于

600 吨。

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供货范围、合同双方盖章的签署页、发票及合同

履行情况,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以上合同业绩清单。

3.4 信誉要求:

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列为严重违法

失信名单;

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评标期间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名单;

4)未被国家税务总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

tml)收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

5)投标人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所在地社保局官网

下载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等;

6)不在本项目所在地政府的不得投标的行政处罚期限内;

7)以上信誉要求相关内容如因网站更新不及时导致无法查询的,以执法机关实际出具

的书面文件为准。

(8)未被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公司列为黑名单的;

9)投标期间未被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列为不合格供应商名单

的。

3.5 其他要求: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以上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满足,所有资质文件必须真实,且与投标人主体一致。

3)投标人应提供所投产品近一年内具有 CMA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液氧药剂检验

报告(检测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附件二的主要质量技术指标要求)。

4)投标人须有质量品质管控及化验检测方案,并具备质量品质管控能力及出厂检测报

告指标检测能力,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设施、对应的检测人员、检测指

标、检测设备及检测方法等。如投标人不具备自有实验室,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检测,

须提供委托单位的合同或协议以及相关设施条件。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 年 02 月 12 日 17

30 分(北京时间,下同)前,在光大环境招标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s://zcpt.cebenvironme

nt.com.cn)注册,下载光大环境投标管家报名参与本次招标。

4.2 本招标项目收取平台服务费,通过投标管家报名时扫码支付,具体金额以扫码提示为

准,售后不退。平台服务费仅提供电子发票,不再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发票。

4.3 投标人缴费完毕即为报名成功,可在光大环境投标管家下载招标文件。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 年 02 月 27 日 09 时 30 分

(北京时间)。

5.2 递交方式: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各潜在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在光大环境投

标管家完成电子投标文件加密上传工作。

5.3 逾期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4 递交投标文件前须在光大环境招标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并办理 CA 数字证书后,方

能进行投标文件递交和开标。供应商未成功注册并办理

CA 数字证书导致无法递交和开标的,

责任自负。

5.5 光大环境电子招投标 CA 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办理指南:https://zcpt.cebenvironment.

com.cn/caHandle.html。

6. 开标时间及地点

6.1 开标时间:2026 年 02 月 27 日 0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6.2 开标地点:通过光大环境招标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投标管家)线上开标(若有变化另

行通知)。

6.3 投标文件将在开标时间,通过光大环境招标采购电子交易平台集中解密。开标结果通

过投标管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须于规定时间内在投标管家完成开标结果确认,逾期未

确认的视为已确认。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http://bulletin.cebpubservice.com)、光大环

境招标采购电子交易平台(

https://zcpt.cebenvironment.com.cn)上公开发布,其他媒介转发无

效。

8. 监督邮箱及电话

cgts@cebenvironment.com.cn, *开通会员可解锁*

9. 联系方式

标 人:光大工业废水处理南京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光采招标(深圳)有限公司

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88 号中心商务大厦 1501

系 人:吴广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件:

wuguang@cebenvironment.com.cn

10. 其他

10.1 招标文件、答疑补遗文件一经在光大环境招标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视为已发放给

所有投标人(发布时间即为发出时间)。投标人应随时关注光大环境招标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

布的招标文件、变更公告、答疑补遗文件等信息,并及时登陆投标管家下载最新文件及资料,

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2 未在公告指定媒介/网站/平台上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0.3 投标管家及操作手册下载地址:https://zcpt.cebenvironment.com.cn/cms/servicesCenter.h

tml?service=1,投标技术支持热线:400-0809-508、400-0666-060。

10.4 招标人有权在定标前或合同执行期间组织考察小组对中标候选人所提供的投标信息、

资料、财务信息

、投标业绩、实际生产能力及履约能力等内容进行现场考察核实,中标候选

人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有关资格要求的(如现场核实情况与投标人所投标文件内容严重不符的,

或存在虚假等违规行为等情形)或履约能力不满足要求,则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并

将其列入我公司不合格供应商

/黑名单处理,同时扣除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10.5 投标人应承诺具备应急供货能力必须达到投标的“月保证供货量”的 1.5 倍以上,并保

障必要的调峰能力以确保项目药剂的需要。(详见投标文件格式承诺函)。

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光采招标(深圳)有限公司(盖章)

2026 年 0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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