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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泸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执行期限已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起草了《泸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寄至: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47号泸州市财政局税政科(邮编646000),信封上注明“泸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2.电子邮件请发至:2394867411@qq.com。
附件:泸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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