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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CGSQ-2025-0011
委托方(甲方):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东街 49号
项目负责人:赵志远 联系申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whhbjgfzx(a)163.com
受托方(乙方):安徽环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 1188 号京商商贸城 F 区 HI 幢 308 号
项目负责人:蒋晓娜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anhnet@163.com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对乌海市"机动车尾气遥感检测设施和管理平台"进 行升级改造,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 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 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乌海市机动车尾气遥感检测设施和管理平台国产化升级
全业务国产化适配需兼容主流国产化操作系统(麒麟/统信/欧拉等)、国产化 数据库(PolarDB、TDSQLMySQL版)、浏览器及现有系统接口,兼容信创服务 器并符合国产化条件,对现有平台历史数据(含档案、巡检记录、检测报告等) 进行清洗、转换,适配国产数据库的存储格式及接口规范,确保数据完整性、 一致性及国产环境兼容性。平台主要功能包括:遥感管理、视频监控、数据查 询、统计分析、平台系统管理、实时地图。
2.平台运维服务
平台改造项目验收后提供一年的软件运维服务,具体包括以下要求。
(1)每日巡查平台提供常规维护技术服务,每月进行1次检修技术服务, 对维护计划外突发的损坏,6小时内及时响应并在1日内恢复正常使用;
(2)保障安全稳定的电力和网络环境,提供24小时技术咨询服务,实施 在线监控:
(3) "乌海市机动车尾气遥感检测设施和管理平台"无故障运行,各点位 黑烟、遥感检测数据实时传输到平台,发生传输故障后第一时间响应并给出解 决方案:
(4) 积极配合行管部门认真做好黑烟车抓拍、遥感检测、超标污染车辆数 据统计分析工作,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档案及相关数据库;
(5)根据运维内容定期出具运维服务报告;
(6)固定式遥感检测点位的三条网络专线及五张物联网卡到期后续缴一年 费用。
3.速度 / 加速度采集单元
米购两个速度/加速度采集单元。
(1)利用激光测距传感器对行驶中的汽车进行非接触式加速度的测量,具 有速度、加速度检测等功能;保证测量精度的车辆速度范围为:≤250km/h; 车速检测误差为 0.98km/h;加速度精度为 0.18m/s2。
(2)对车辆进入检测区时的速度、加速度进行测量,将结果实时地发送给 工控机。车速车辆分析时间≤0.5s;速度/加速度采集单元与主机系统一体化安 装。
4.便携式电池
(1)2个20AH的12V便携式锂电池。
(2)2个20AH 的 24V 便携式锂电池。
5.机柜升级改造
(1)机柜的防锈处理。
(2) 增加防护罩。确保主机镜头光源的发射频率在正常监测范围。
(3) 遥感监测车机柜内部空间改造。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1.合同总额:大写:人民币肆拾壹万捌仟元整,小写:¥418000.00元整。 (含税价)
2.支付方式:第一期,本合同签订后 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款的 20%, 即人民币:¥83600元整(大写:捌万叁仟陆佰元整);第二期,本项目设备全 部采购到位平台稳定运行并经甲方验收后,甲方支付合同款的 60%,即人民币: ¥250800元整(大写:贰拾伍万零捌佰元整);第三期,运维服务到期后,甲 方支付合同款的20%,即人民币:¥83600元整(大写:揚万叁仟陆佰元整)。
3.结算方式:乙方出具等额发票与甲方结算合同款。甲方以银行电汇、银行 汇票的形式向乙方号支付合同款,乙方开户行和账号以本合同签订为准。
4.乙方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地址为:
单位名称:安徽环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
账号: 34*开通会员可解锁*42364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 1188 号京商商贸城 F 区 HI 幢 308 号
第三条:验收
甲方将随机抽查货物外包装的完好性以及平台功能,货物品牌、规格、数 量及产地与合同要求的一致性,验收标准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且符合国家标准, 满足工作需要,验收环节由采购人组织验收,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乙方负责所有货物的运输,确保货物安全、完整到达安装地点, 运杂费用包含在总价内,包括货物从供货地点到安装地点的运输费、保险费、
搬运费等。
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商务信息):
本合同有关技术资料、商务资料内容全属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未经双方 同意,任何方一律不得提供给其它第三方使用。不得泄露与本合同内容有关的 信息资料,保密期限直至信息资料被依法公开披露为止。
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将其用于 其他项目或向第三方转让。
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七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中的约定的义务(不可抗力或双方协商同意 除外),或因单方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本 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实际损失,违约方承担因违约发生的律师费、 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等一切费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自 甲方处获得或知悉的任何文件资料、重要数据、商业机密等应予保密的信息泄 露给其他方或用于本协议以外的其他目的的,甲方可以随时解约,乙方同意支 付本合同款项20%的违约金。如果造成的损失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乙方同 意按实际损失支付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八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_赵志远 为甲方项目负责, 乙方指定_蒋晓娜_为乙方的项目联系人,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任何一方向对方送达有关通知、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向任一方送 达相关法律文书,均可向被送达方在本协议首部提供的地址送达,如因被送达 方在本协议中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对方或其指定
的收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或相关文书未能被实际签收的,通知或文 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即视为被送达方已经收取相关通知或文件)。
第十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 可以解除本合同:1. 发生不可抗力;2. 因国家政策调整。
第十一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可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乙方(盖章): 签名:将晚好 签订日期: 2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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