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6年7月20日)
发布时间:
2026-07-20
发布于
福建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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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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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通讯地址: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 编:350100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福州晟佳精密制品有限公司汽车内饰生产建设项目

闽侯县青口镇镜上村镜厦路58号,租赁福建三盛实业有限公司14#厂房

福州晟佳精密制品有限公司

福建中森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位于闽侯县青口镇镜上村镜厦路58号,租赁福建三盛实业有限公司14#厂房,租赁面积2602.83m2。年产汽车内饰零部件100万套、汽车遮阳板塑件200万套、汽车密封条30万套,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30万元。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排放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水质控制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排放量≤380t/a。

2、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厂界、厂区内无组织排放分别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表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排放分别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氨有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排放分别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执行。

5、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101t/a。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2

福建翔隆汽配有限公司年产10万件新能源汽车配件产品项目

闽侯县青口镇镜上村镜厦路58号,租赁福建三盛实业有限公司20#厂房

福建翔隆汽配有限公司

福建中森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位于闽侯县青口镇镜上村镜厦路58号,租赁福建三盛实业有限公司20#厂房,租赁面积2018.6m2。年产10万件新能源汽车配件产品,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回用水应设置流量控制装置,并做好台账管理。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排放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水质控制限值),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排放量≤153t/a。

2、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放限值,厂区内、厂界无组织排放1h平均浓度值分别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表4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液化石油气经低氮燃烧后烟气中的颗粒物、SO2、NOX执行《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排放限值。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执行。

5、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043t/a(豁免购买总量控制指标)、SO2≤0.011t/a、NOX≤0.895t/a。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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