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6年7月8日)
发布时间:
2026-07-08
发布于
福建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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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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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 编:350100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福州市搜一家具有限公司年产木质屏风4800个迁建项目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长龙三路23、25号,建筑面积1536.35平方米,租赁福建省奥德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5#厂房二层。

福州市搜一家具有限公司

福建省泉州清丽环保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长龙三路23、25号,建筑面积1536.35平方米,租赁福建省奥德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5#厂房二层。项目本次迁建新增投资15万元,其中新增环保投资5万元,不新增产能,不新增职工人数。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本次建设项目部分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回用水应设置流量控制装置,并做好台账管理;其余生产废水作危废处置,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达标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浓度限值(氨氮排放参照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水质控制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排放量≤240t/a。

2、项目应优化总平布局,合理密闭有机废气产生车间,提高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有机废气应经收集处理有组织排放。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的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二甲苯、苯系物、乙酸乙酯、乙酸丁酯和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中表1(家具制造)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3、表4标准限值及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附录A表A.1标准限值。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按照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执行,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5、项目建成后全厂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4351t/a。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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