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6年4月23日)
发布时间:
2026-04-23
发布于
福建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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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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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通讯地址: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 编:350100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福州圣锦机械有限公司年产钣金机箱4000套、

钣金架子1000套生产项目

闽侯县祥谦镇林森大道8号海通汽配产业园5#楼一层

福州圣锦机械有限公司

福州玖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位于闽侯县祥谦镇林森大道8号海通汽配产业园5#楼一层,租赁福建海通轩辕实业有限公司5#厂房1层车间东侧,租赁面积1676m2。年产钣金机箱4000套、钣金架子1000套,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35万元。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回用水应设置流量控制装置,并做好台账管理。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排放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水质控制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排放量≤600t/a。

2、项目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执行《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加热炉(非金属)标准;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限值,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表4排放限值。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执行。

5、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SO2≤0.0012t/a、NOX≤0.1180t/a,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065t/a。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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