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为进一步落实省工艺美术人才发展相关要求,继承和发扬湖州特色产业文化,推动全市工艺美术人才队伍建设管理,引导行业清风正气、良性竞争,现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1月15日(星期四)前实名书面反馈,逾期视作无意见。
联系人:俞杨;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邮箱地址:hzsjxjlsjd@126.com。
附件:湖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
湖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民族文化,加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进一步促进我市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表彰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且技艺精湛,成绩显著的人员,根据《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管理办法》(浙政办发函〔200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湖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发展状况及省市级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工艺美术作品分类:雕刻工艺、漆器工艺、抽纱刺绣工艺、编织工艺、地毯工艺、金属工艺、陶瓷工艺、珠宝首饰工艺、花画工艺、民族民间工艺、其它工艺,共十一大类。如遇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分类调整则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誉记录;
(二)年龄满28周岁的从业人员;
(三)具有湖州市户籍,或外地户籍在湖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1年以上;
(四)具有工艺美术师(技师参照执行)以上职称或市级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湖州工匠(浙江工匠)称号获得者;
(五)有较高的艺术造诣、艺术修养和丰富的制作经验,作品风格独特、技艺精湛,是工艺美术精品设计制作的主要完成者或主要参与者。
(六)符合上述(一)、(三)项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
1.作品在国家级工艺美术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组织的全国性工艺美术作品评选金、银奖(或最高、次高等级奖项)获得者;
2.省级工艺美术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组织的全省性工艺美术作品评选金奖(最高等级奖项)获得者;
3.作品被国家二级以上博物馆收藏的作者;
4.已发布的省级以上行业规范或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人(需相关发布单位证明);
第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或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所在区县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由区县经信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并公示后报市经信局。推荐材料经市经信局会市人力社保局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递交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六条 湖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由15—20人组成,成员由国家级或省级工艺美术大师、高等院校教授、相关部门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等相关费用,由市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第七条 评审前可以采用专家面试、作品展示等手段,提高评审质量。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评审制度和程序,做到评审条件公开、评审程序公开、评审结果公开。
第八条 评审应严格遵守评审规则,从严掌握破格条件,真正把我市传统工艺美术行业最具代表性、充分体现我市地方特色和传统艺术风格的人才评选出来。
第九条 根据工艺美术特色分类开展评审,每类评审出席评委原则上不少于7人。评委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用量化打分形式进行评审。以基础资料和制作工艺的综合打分结果作为最终评审结果。评审结果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的评审通过人员,报湖州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经信局和市人力社保局联合授予“湖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湖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每4年举行一次,同步开展复审工作,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于评审、复审开展前公布。
第十二条 “湖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是推荐“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候选人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 “湖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经信局和市人力社保局核查属实,经党组研究同意后,撤销其称号:
(一)伪造事迹或窃取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捏造虚假信息,恶意举报同行的;
(三)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在同行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管理工作中,有舞弊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和管理工作,由湖州市经信局和湖州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