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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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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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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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医院采购工作,提高采购质量、

效率与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服务医院科学发展,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利用医院预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医院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优质、优价、高

效,诚实、信用、廉洁原则,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全体职

工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院内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由政府或医院集

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及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

采购,不得违反规定向指定供应商采购,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

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公开采购活动,

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医院设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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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组长由分管招标采购中心、纪检、运营与财务部、审计处、

医学装备处、信息处、后勤保障部、药学部的院领导担任,成

员由招标采购中心、纪委监督检查室、运营与财务部、审计处、

医学装备处、信息处、后勤保障部、药学部负责人组成,主要

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医院招标采购工作;

(二)讨论决定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议医院招标采购规章制度;

(四)审定特殊情况项目的采购方式;

(五)督促、检查招标采购工作。

第六条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

标采购中心,负责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研究

起草医院招标采购规章制度;

(二)根据省财政部门批复的医院年度采购预算,实施项目

采购;

(三)接收经医院职能部门立项、审批的采购项目,确定采

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参与参数论证、组织院内市场调研、,

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评审,组织或协调采购合同审签、备

案、履行,参与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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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采购质疑处理;

(五)推进信息化建设,优化采购制度流程,健全风险防控

机制,促进廉洁建设;

(六)负责采购数据统计、上报及采购项目材料整理、归档;

(七)建设院内评审专家库,加强采购队伍建设;

(八)协调、配合上级部门及采购代理机构处理日常采购事

务,完成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院内职能部门为医院采购项目审批、立项部门(以

下称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别承担采购项目的论证、审

批、立项任务。

(一)财务处负责指导、协调、督办与采购有关的财务事项,

主要职责是:

1、牵头编制、申报、调整或新增医院年度采购预算;

2、审核采购项目经费来源;

3、监督、办理采购款项支付。

(二)医学装备处、信息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其职责

范围内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类采购项目论证、审批、立项等,主

要职责是:

1、配合财务处收集、汇总、审核各部门年度采购预算;

2、受理采购申请,负责单项或单批预算金额 50 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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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论证;

3、负责项目审批、立项,对项目采购需求的科学、合理、

准确、完整性特别是采购预算金额的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

4、指导用户编制采购需求、制定采购评价体系,参加项目

开标或评审活动,起草、洽谈、审签和履行采购合同;

5、负责本部门相关项目的分散采购;

6、组织项目验收。

(三)基建处负责医院工程、修缮及与工程相关服务类采购

项目的审批、立项,主要职责是:

1、配合财务处收集、汇总、审核医院年度采购预算;

2、负责单项或单批预算金额 60 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论证;

3、受理科室建设、维修申请,负责项目审批、立项,对项

目建设需求的科学、合理、准确、完整性进行审核、论证;

4、审定采购文件,开展项目技术释疑,参加项目开标或评

审活动;

5、负责建设项目合同的起草、洽谈、审签和履行,以及项

目施工管理,组织项目验收;

6、负责工程、修缮及工程相关服务类项目的分散采购;

7、完善、优化项目审批立项、前期技术准备、采购文件及

合同审签、工程施工管理、项目验收等流程,建立健全内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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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防控体系。

(四)药学部负责医院药品采购项目论证、审批、立项,主

要职责是:

1、配合财务处收集、汇总、审核医院年度采购预算;

2、受理临床科室新药采购申请;

3、负责对新药采购需求的科学、合理、必要性进行审核、

论证、立项,组织对新药使用进行评估。

第八条 审计处为医院采购业务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起草医院采购监督审计制度;

(二)评审未纳入上级部门评审的工程、修缮、后勤保障及

相关服务类项目招标控制价;

(三)抽取评审专家,全过程参与并监督项目开标或评审活

动;

(四)审核项目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参与项目验收。

第九条 院纪委接受有关投诉举报,并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和抽查。

第十条 医院成立采购协调工作组,由招标采购中心、财务

处、审计处、项目涉及的主管部门(院内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采

购项目相关性参加相关工作协调)用户代表组成,讨论研究

决定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的采购事项。工作组会议一般由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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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采购中心召集。

第三章 采购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医院采购活动按照年度采购预算执行。院内各部

门按医院预算主管部门要求编制下一年度财务经费预算,并按

预算管理权限报经费主管职能部门汇总审核后,送财务处审核

上报。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按照批复备案的政府采

购预算执行。院内各部门未按时申报且经医院编制上报、省级

预算主管部门审批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无法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 年度采购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和新增

的,应按部门预算调整程序和规定办理。采购预算根据省财政

部门规定每年微调一次,其它时间不办理预算调整事项。

第四章 采购方式与限额标准

第十四条 采购方式分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两类。

(一)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医院)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由招标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部门(医院)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按照本办法实施。

(二)医院自行采购包括部门(医院)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本办法,医院自行采购。

(1)江西省省本级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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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标准以下的;

(2)江西省省本级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

或批量金额达 80 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及 100 万元以下的

工程类项目;

(3)抗洪、抗震、抗冰抢险救灾及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等紧急需要的设备、材料、货物采购,不受金额限制;

(4)临床诊疗需要使用的我省未中标药品、消毒剂;

(5)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需要集中采购机构

采购的。

2、部门(医院)集中采购是指由招标采购中心按相关规定组

织实施的院内采购。

3、分散采购是指各职能部门自行组织的项目采购、项目验

收、申请货款支付流程的采购行为。采购实施部门召开部门工

作会议,并邀请使用部门、监督部门代表参加进行分散采购。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各职能部门报经招标采购中心同

意后分散采购:

(1)单项或单批预算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

工程类项目;

(2)供设备运行或维修急需用的配套零件及部件,且金额

在 50 万元以下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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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经发改部门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单项或批

量采购金额达到 40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300 万以上的货物、

服务类项目、100 万以上的基建工程相关服务(如勘察、设计、

监理等),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医院自行采购方式

(一)院内公开招标。参照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和流程执行

采购。

(二)邀请招标。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

处采购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

判,根据最后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

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

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

其它合适替代的采购标的物的;

2、经院内招标两次(每次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只有一

家合格供应商参加的;

3、出现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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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

购金额 10%的;

5、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及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

充,需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五)询价。是指医院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

询价通知书,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根据供应商所

报价格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竞争性磋商。是指经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

谈判,通过综合评分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七)协议竞价。是指在政府协议采购有效期内,通过江

西省政府协议竞价系统或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特定产品的方

式。

(八) 医院竞价网采购。是指在医院竞价平台上通过互联

网发布竞价采购信息,接受注册供应商的网上报价,达到网上

定标、网上公布采购结果的全过程活动。

(九)药品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采购、谈判采购、直接挂网

采购、定点生产、特殊药品采购 5 种方式分类采购,其中公开

招标采购、谈判采购、直接挂网采购、定点生产的药品统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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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集中采购,特殊药品(麻醉药品、放

射性药品、毒性药品、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暂

不纳入网上采购。

以上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采购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

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项目申报及立项、审批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进入招标采购中心执行采购前,应当已

具备下列条件: 

(一)预算落实:拟采购项目经费已经由项目主管部门在上

一财政年度按规定申报并列入医院本财政年度采购预算且报经

省财政部门批复、备案。

(二)需求明确: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项目前已进行初期市

场调研,编制有完整、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采购预算准确。

(三)审批立项:项目已经过经费审核和项目主管部门的审

批立项,工程、修缮、后勤保障及相关服务类项目已经完成项

目勘测、设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设计图纸已编制、

审核完成。

(四)项目论证:已经过项目主管部门论证并获批。

(五)进口报批: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的,已按规定向上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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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办理进口报批手续并获批。

第十八条 采购项目申报。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申购部门应

当在预计开标时间 2 个月(货物及服务类项目)或 4 个月(工

程及工程相关项目)前,通过医院招标采购管理系统完成项目

申报,确保项目主管部门有足够时间进行项目论证、立项、审

批和工程、修缮项目的勘测、设计、报建、工程量清单和招标

控制价编制,确保招标采购中心有足够时间依法、依规执行招

标采购程序。医院自行采购项目申购部门应当在预计开标时间

20 天前通过医院招标采购管理系统完成项目申报。

申购部门在申报项目前需编制采购需求及采购预算,货物

及服务类项目的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

者目标;需执行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等;需满足的质量、

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数量、单价、采购项目交

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

要求;验收标准或要求,以及其他技术及售后服务等要求;预

算金额;以及能够满足以上需求的供应商所应具备的资质(格)

条件。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审批。申购部门根据经费性质进行申报,

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审批立项。工程、修缮及工程建设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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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项目由基建处负责审批,医疗设备及医用耗材试剂类项目由

医学装备处负责审批,信息化建设项目及服务由信息处负责审

批,需入库管理的总务货物类项目由总务处负责审批,其他项目

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

分管院领导审核后立项。项目牵头部门应认真甄别项目特点,

确需相关部门配合的应当进行会商。

第二十一条 医院药品采购须严格遵守《江西省药品集中网

上招标采购章程》有关规定,中标品种须通过网上药品招标采

购监管平台实行采购。部分临床诊疗需要临时使用未中标品种,

经药学部、医务处审核、报院领导审批同意后采购。

第六章 项目采购

第二十二条 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院外集中采购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

行)》、当年《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

准》、《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13 号令)和《江西

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药品采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

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 号)、《国家卫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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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卫药政发〔2015〕70 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

〔2015〕

45 号)和《2015 年度江西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医院所有采购项目均应通过医院招标采购平台

进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 院内集中采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信息。开展集中采购活动前由招标采购中心对

外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发布的信息应确保真实,准确和完整。

采购文件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的投标

人。参加竞标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企业简介;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4、产品介绍及报价单;

5、“信用中国”网站未被纳入失信名单记录。

6、其他所需要资料。

(二)资格预审。由招标采购中心对参加竞标的单位进行

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一律不得参加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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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项目采购。招标采购中心会商项目主管部门,

根据项目金额及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采购方式依法组织采购。

随机抽取的采购评审专家依照招标文件对采购项目进行现场评

审。经院内招标两次公示(每次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只有两家合

格供应商参加的,可以进行院内采购;经院内招标两次公示(每

次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只有一家合格供应商参加的,可以按照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院内单一来源采购管理规定》进行院

内采购。

(四)确定拟中标或成交单位并对外公示三个工作日。

第七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五条 中标公示无异议确定中标单位后,通知中标单

位来院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由招标采购中心将招标结果提交院长(行政)

办公会和党委(党组织)会审议通过后公示招标结果,项目主

管部门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相关要件起草、洽谈

采购合同,并经过医院招标采购平台执行合同审签流程。经合

同审签完毕之后的纸质合同由招标采购中心分管院领导签字并

加盖招标采购中心采购合同专用章后生效。采购合同签定应在

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完成。招标采购中心负责

将政府采购合同上传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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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

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

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

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八条 申报科室及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标单位的

履约管理,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对中标单位

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或报告医院有关部门。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成立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用户代表、招

标采购中心、审计处、财务处组成的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

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严格验收。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建设项目建成后,基建处应

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它有关文件,

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他

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

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手续。

第三十一条 物资及服务验收。采购物资到货、服务完成一

周内,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医院有关规定办理入账手续。若遇

有与合同条款不符的情况应立即报告医院招标采购中心,并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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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原因,采取措施,避免损失。

第三十二条 药品验收。药品验收的内容包括数量、外观质

量、包装质量的检查、质量证明材料及销售发票。验收不合格

的药品,需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验收过程应当做好验

收记录,验收材料应按照国家规定年限保存。验收合格后方可

办理入账手续,发往各部门使用。

第九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医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招标采购

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

规和医院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政府及医院采购组织形式、采

购范围及限额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采购项目未正式对外公开前,严禁任何相关责

任人向他人透露采购文件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

标的其他情况,一经发现将上报至医院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接触项目的所有人员均需签署保密、廉洁协议 。

第三十五条 招标采购中心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健全风

险防控制度,防范法律、经济和廉洁风险,落实政策功能,提

升履职效能。

第三十六条 院内评标工作要相对固定场所,并按照政府采

购招标工作的规范要求,配备电子监控,实现对采购评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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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使招标采购全过程公开化、透明化。

第三十七条 医院招标采购中心应建立评标专家库,并对专

家库内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组织由与项目有关代表和评审专

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其中有关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

三分之二。医院实施集中采购,由医院审计处人员在专家库中

随机抽取三人及以上单数专家参加评审、谈判、询价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 院内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守招

标采购法律法规及医院采购工作规定、程序和流程,不得以任

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院内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以及其他采购当

事人有权对医院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国家招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参与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投标的,按《南昌大

学第一附属医院加强院内招标投标人行为管理的暂行规定》进

行认定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告上级主

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取消其 1 至 2

年参加医院招标采购活动资格,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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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评审专家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医院签订采购合同,或不

按照采购合同履约,或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

同;

(四)将采购合同转包、分包;

(五)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第四十二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

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或无法定依据反复、恶意质疑、投

诉严重影响医院招标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

任,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取消其 1 至 3 年参加医院招标采购活

动资格,并按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项,以国家、江西省有

关法律法规为准。医院原有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

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与本办法相关的系列配套制度、流程由项目主

管部门、采购部门、监督部门分别牵头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医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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