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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华山风景区大愿文化园内九子袈裟广场北侧1号、2号门面约60平方米经营场地
挂牌时间: 20260424
原文链接| 项目编号 | N0122FCZZ260542 | 项目名称 | 九华山风景区大愿文化园内九子袈裟广场北侧1号、2号门面约60平方米经营场地 |
| 转让方名称 | 安徽九华山文旅康养集团有限公司商品销售分公司 | 项目类型 | 其他资产 |
| 挂牌价格 | 90 | 挂牌期间 | 5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挂牌信息披露链接 | http://www.ejy365.com//infodetail?infoid=N0122FCZZ260542 |
| 转让说明事项 | 1、经营业态 仅限于经营连锁品牌超市(便利店),禁止销售旅游纪念品和文创产品,禁止经营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油烟、噪音污染及其他有违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业,并禁止销售与佛教商业化相关的产品及与园区经营业态相冲突的产品。意向竞租方在报名时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连锁品牌意向表》,意向竞租方竞得标的后,实际经营的连锁超市(便利店)品牌须与提交的《连锁品牌意向表》一致。 2、特别提示 (1)关于超额分成相关事宜 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除支付成交租金外,还应向出租方支付超出营业收入定额部分的超额分成,超额部分按25%:75%的比例分成(即出租方分得25%、承租方分得75%),承租方经营出租标的所有营业收入均应通过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结算,具体营业收入定额、结算方式如下: ①每个合同年度营业收入定额按每个合同年度租金除以25%计算(即:每个合同年度租金÷25%),每个合同年度租金为全部合同年度总成交租金的平均值。每个合同年度超额分成按每个合同年度总营业收入减每个合同年度营业收入定额计算(即:每个合同年度总营业收入-每个合同年度营业收入定额)。 ②如出租标的每个合同年度营业收入超出每个合同年度营业收入定额的,则超额部分由承租方按25%比例向出租方支付超额分成。每月度结束双方完成超额分成核对、确认后10日内,承租方应按双方确认扣除超额分成(未超过每个合同年度营业收入定额的超额分成按0计算)后的金额向出租方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收到有效发票后15日内将其对应发票金额转至承租方指定账户。 (2)意向竞租方如需查勘出租标的,须在报名前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与出租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3、交易方式 网络动态报价。 承租方应于网络动态报价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4、交易签约 承租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经营场地合作合同》。 5、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交易双方签订《经营场地合作合同》,承租方依据《经营场地合作合同》约定将出租标的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履约保证金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