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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中石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低本底α/β测量仪
采购项目竞价公告
福建瑞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受 福建石狮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的委托
对 石狮市中石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低本底α/β测量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FJRSZ-2026005)采用网上竞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与竞价。
1、项目基本信息
1.1 项目名称:石狮市中石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低本底α/β测量仪采购项目
1.2 项目编号:FJRSZ-2026005
1.3 最高限价(不含税价):人民币 *开通会员可解锁*.00 元。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否则为无效竞价。
1.4 采购清单:
序
号
产品
名称
技术和服务参数要求
技术和服
务响应承
诺
1
低本
底α/
β测
量仪
(六
通道)
1、技术参数:
依据 GB 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HJ 898-2017 《水质总
α放射性的测定厚源法》,HJ 899-2017《水质总β放射性的测定厚源
法》对生活饮用水、环境样品、公共卫生、食品及生物样品中的总α、
总β活度浓度的测量。
2、工作条件:
2.1 工作电压:220+5% V
2.2 环境温度:5~40℃
2.3 环境湿度:<90%相对湿度(不冷凝)
3、技术指标:
可同时测量的样品数量不少于六个,并可分别给出每个被测样品中的
总α、总β的活度浓度,即一个送样抽屉可同时独立测量各组样品,
每个通道水样品由控制器和软件独立控制分析检测,提高测量的灵活
性和仪器的使用效率。
4、探测器:
4.1 主探测器不怕污染,表面可擦洗,经久耐用。
4.2 反符合探测器采用表面可擦洗的闪烁体(尺寸:200×200 ×
60mm ) , 采 用 密 封 圆 柱 形 闪 烁 室 , 当 闪 烁 室 内 残 余 气 压 1.33 ×
104Pa(100mmHg)时,在 10 分钟内漏气不超过 1.33×103Pa(10mmHg),
方形大面板设计模式更好的降低仪器本底。
完全满足
5、控制器:
5.1 由于核信号具有随机性和突发性的特点,为了提高脉冲幅度判定
的准确性、仪器测量的精度和稳定性,脉冲幅度获取控制装置,应采
用快慢双通道对信号进行处理,低速一次采集即可得到峰顶幅度。
5.2 仪器顶部自带显示屏,可实时显示高压,阈值等信息,方便实时
掌握仪器状态。
6、后续可升级为自动进样系统:
6.1 主机一体式自动进样装置,实现大量样品全天候无人值守自动测
量、机械手精准动作位置重复精定(定位误差)≤±1mm;单次完整样
品的取放动作完成时间小于 2 分钟、一次样品待测数≥40 个、可程控
仪器运行状态,并实施监测仪器运行;同时提供自动运行和手动运行
两种模式。
6.2 模块化设计,标准插道式控制器, 采用高速高性能同步采集控制
器,RS-232 或 USB 连接计算机,软件实现全程控制,支持无线通信。
7、铅室:
7.1 分体式结构铅室,结构紧凑,体积小,安装拆卸方便,屏蔽效果
更好。
8、控制软件:
8.1 纯中文界面,全面的仪器控制和监测,包括高压控制,阈值控制,
采样控制,通信控制,通信中断监测,高压信息监测。
8.2 支持半衰期活度校正,支持工作源测量,标准源测量,本底测量,
水样品测量,一般样品测量和生物样品测量等测量方式,样品测量中
自动计算平均值,活度浓度,标准误差,探测限和相对误差等。
8.3 为了方便用户打印报告必须满足 GB/T5750.13-2023 不确定度、B
类不确定度和综合扩展不确定度、C±2U 的结果表达(需自带软件自
动计算)、相对误差、探测限、相对误差、水样信息在一张报告体现。
8.4 总放射性测量仪分析软件具备 K(40)扣除、不确定度、B 类不确
定度和综合扩展不确定度、C±2U 的结果表达功能,满足 GB5749-2022
标准常规检测放射性指标对总β指导值进行 K(40)扣除要求及微囊
藻毒素-LR 指标的适用情况。
9、本底计数率(cm-2min-1):
9.1 对于 239Puα源(活性区φ30mm)2π探测效率比≥85%
平均本底计数率α≤0.003
9.2 对于 90Sr-90Yβ源(活性区φ20mm)2π探测效率比≥58%
平均本底计数率β≤0.1
10、α/β交叉性能:
10.1 α进入β道的计数比≤2.5%(对 239Pu)
10.2 β进入α道的计数比≤0.3%(对于 90Sr-90Y)
11、效率稳定性:
11.1 仪器连续通电 24 小时,探测效率变化α≤3%,β≤8%。
12、本底稳定性:
12.1 在 24 小时的测量时间内,本底计数变化在(Nb±3σ)的范围内,
其中 Nb 为本底计数的平均值,σ为本底计数的标准误差。
12.2 低本底α/β测量仪属强检器具,又涉及民用饮用水的核安全事
宜,故投标产品必须同时具备《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辐射安
全许可证》及环保部备案的《放射源豁免证明》(提供环保部门认可
并予以公告的证明材料)。
13、配置清单
13.1 专用样机柜 1 个
13.2 六通道控制器 1 套
13.3 主探测器 6 只
13.4 反符合探头 2 只
13.5 六通道反符合传感器 1 套
13.6 六通道铅室 1 套
13.7 机脚扳手 1 把
13.8 12 吋螺丝刀 1 把
13.9 探测器电源线 6 根
13.10 探测器高压线 6 根
13.11 探测器信号线 6 根
13.12 三芯国标电源线 (AC250V/10A) 1 根
13.13 串口线 1 根
13.14 说明书 1 本
13.15 合格证 1 份
13.16、检定证书 1 份
13.17 电脑 1 台(麒麟系统)
13.18 打印机 1 台(国产品牌)
13.19 标准粉末源 K40 10g
13.20 标准粉末源 241Am 10g
13.21 符合新国标系统分析软件 1 套(具备 40K 扣除、不确定度、B
类不确定度和综合扩展不确定度、C±2U 的结果表达功能)
14、技术服务和其他要求
14.1 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和服务:设备到达用户指定地后,在接到
用户通知后一周内进行安装调试,直至通过验收。仪器的安装调试及
现场培训需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14.2 保修期:提供至少一年的免费上门保修,保修期自仪器验收签字
之日算起。
14.3 维修响应时间:对用户的服务要求应在 4 小时内响应;需要在现
场进行维修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到达仪器现场;一般问题应在 24
小时内解决,重大问题或其它无法迅速解决的问题应在 1 周内解决或
提出明确解决方案。
14.4 人员培训: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工程师进行免费操作培训;
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 3 个月内提供 2 个以上免费名额进行系统全
培训(不含交通住宿费)。
服务要求:完全满足产品技术参数内容要求,并符合相关服务质量标准要求。
1.5 交货地点: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1.6 货物交付: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60 天内交货。到货后 10 天内,中标人应当根
据采购人的通知安排合格的技术服务工程师到场免费进行安装调试,安装调试过程中所
需零配件或工具由厂家免费提供,一周内完成安装调试。
1.7 交货方式:成交供应商送货到采购人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费、装卸费及保险费
(如有)由成交供应商负担。货物未交付前,发生损坏或缺失,风险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1.8 付款方式:①成交供应商应当在采购人付款前提供合法有效足额的增值税发票。
②保留合同价款的 5%作为质保金。成交供应商在质保期内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
响货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质保金不予支付。
③所有货物正式验收合格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的 95%;所有货物质保期满且无
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时,付清 5%的余款(质保金)。
1.9 成交供应商提供至少一年的免费上门保修,保修期自双方签署正式验收文件之
日起算。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报价人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须提供报价人合格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并加盖报价人公章。
2.2 在同行业中有较好信誉,报价人近三年未因安全、质量等问题受到政府主管部
门的处罚,无不良记录承诺函。(需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2.3 因行贿和欺诈行为而被有关部门通报为不合格的供应商不具备本次询价报价资
格。(需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2.4《福建石狮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商限制名单》及相关内容,以石狮市国
有企业资源交易平台供应商信用查询结果(详见 xycx.shishigz.com)或福建石狮水务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报备至福建石狮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名单为准。
2.5 被列入福建石狮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商限制名单的,限制期内不能参与
福建石狮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所有的物资、材料、服务采购业务及工程管
理相关的合作商业务活动。
2.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价。
3、网上竞价日程安排
3.1 报名截止时间:2026 年 3 月 12 日 17 时 30 分
3.2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26 年 3 月 12 日 17 时 30 分
3.3 资格材料上传截止时间:2026 年 3 月 13 日 08 时 00 分
3.4 资格审查时间:2026 年 3 月 13 日 08 时 00 分至 12 时 00 分
3.5 竞价时间:2026 年 3 月 13 日 14 时 30 分至 16 时 00 分
4、竞价资格材料
4.1 营业执照
4.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3 在同行业中有较好信誉,报价人近三年未因安全、质量等问题受到政府主管部
门的处罚,无不良记录承诺函。(需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4.4 因行贿和欺诈行为而被有关部门通报为不合格的供应商不具备本次询价报价资
格。(需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注:1、供应商需在资格材料上传截止时间前将上述材料通过竞价系统上传,所有
材料上传前均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2、所有材料一经提交,无法退回。请各供应商上传前仔细检查,确认符合竞价公
告中的相关要求。
5、供应商竞价须知
5.1 报名:有意参加该项目的供应商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本公告页面点击 “我要
投标”进行报名,竞标人获得竞标码即表示系统报名成功。
5.2.资格:竞价开始前,竞标供应商必须提前上传竞价资格材料,并按规定缴纳竞
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应从供应商基本户转入,本项目竞价保证金为:2700.00 元(转
账时需备注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
竞价保证金缴交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石狮市福狮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系统自动生成
开 户 行:石狮农商行南洋路支行
石狮市国有企业资源交易平台将根据供应商选择的报名项目自动生成供应商所参
与竞价项目的缴交银行账号(即多个合同包将对应生成多个缴交账号)。供应商应按照
所参与竞价项目的竞价保证金要求,缴交相应的等额竞价保证金。供应商应认真核对账
户信息,将竞价保证金汇入账户,并自行承担因汇错竞价保证金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5.3 竞价:供应商应根据竞价公告的要求,在满足竞价项目需求的前提下,在规定
的时间内按照平台内嵌的报价格式进行报价,有详细报价函,需加盖公司公章,并在报
价页面统一上传。电子报价具法律效力,供应商对报价内容承担责任。
5.4 供应商提交报价的项目必须符合本次竞价的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
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网上竞价报价无效。
5.5 报价应以人民币报价,本报价包括但不限于测漏服务费、人工、税费、管理费、
测漏工具费、保险费、交通费、代理服务费、验收等一切完成交易所需费用以及企业利
润、所涉及各种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5.6 疑问
潜在供应商对采购事项、竞价文件有疑问的,应在竞价时间前一天内,以电话、传
真、网络方式发送给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经采购人核实后应当及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
布公告文件的澄清、修改。
6、网上竞价规则
6.1 竞价时间规定。从竞价公告发出之日起至竞价结束时间止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
供应商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报价时间内,通过竞价系统对竞价项目进行报价。
6.2 报价规则。参与竞价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进行一次报价,该报价为供
应商的最终报价。参与竞价的供应商都仅有一次报价并上传报价单的机会,请确保报价
资料上传完整。
6.3 竞价成交规则。按照满足竞价项目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报
价时间截止后,系统按以下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人排序:
(1)报价最低的,排序第一;
(2)报价相同的,按报价时间先后顺序排序;
(3)报价相同且报价时间相同的,由采购人采用电脑摇号方式随机选定其中的成
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7、网上竞价结果公告
竞价成交的,由采购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在石狮国有企业资源交易网发布竞价成交公
告。竞价成交公告应包括成交供应商和未成交供应商的价格、报价时间等内容。竞价失
败的,由采购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在石狮国有企业资源交易网网上竞价系统发布竞价失败
公告。
8、成交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竞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8.1 成交供应商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成交、或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
或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竞价公告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
8.2 因成交供应商的违法行为导致成交被依法确认无效;
8.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签订合同
成交供应商须于竞价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个日历日内,与采购人(或使用单位)
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使用单位)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
时向采购人(或使用单位)提出附加条件,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另行确定成
交供应商。
10、履约担保金
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单位交纳合同总金额 5%的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
商在签订合同前将履约保证金以转账方式汇入采购方基本账户,保证金不计算利息(转
入时需备注采购项目名称),该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到期后,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
11、付款方式
分批按双方实际验收合格后的供货量结算,成交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采购方
支付全部结算货款。
12、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按 500 元包干计取,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成交供应商在领取
成交通知书的同时,以转账、电汇、现金存款等付款方式一次性缴清。
代理服务费缴交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户 名:福建瑞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泉州泉港分公司
账 号:955*开通会员可解锁*0168
13、供应商在参与采购人的招标采购活动中,应严格落实采购人《福建石狮水务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商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管理规定,如出现以下违反采购人相
关管理规定的,采购人将依据规定对其做出限制:合作商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存在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或招标投标文件要求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招标投标文件承担相应责
任;在采购合同履行期间有违约行为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
根据违约情况对合作商进行限制。
13.1 有下列行为的合作商,经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水
投公司研究同意之日起,限制其二十年内不能参与水投公司所有业务活动:
(1)存在商业贿赂水投公司人员、招标代理单位、以及其它相关人员的事实,经
人民法院判决为刑事犯罪的。
(2)在招标过程中有串标、围标行为事实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为刑事犯罪的。
13.2 有下列行为的合作商,经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水
投公司研究同意之日起,限制其十年内不能参与水投公司所有业务活动:
(1)商业贿赂水投公司人员、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事实,尚未构成
刑事犯罪的。
(2)水投公司人员、招标代理单位、以及其它相关人员存在利用职权索贿,合作
商未能主动向公司举报的。
13.3 有下列行为的合作商,经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水
投公司研究同意之日起,限制其五年内不能参与水投公司所有业务活动:
(1)经核实存在招标过程中有串标、围标行为事实的,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
(2)经核实存在与采购代理单位恶意串通事实的;
(3)在参与水投公司的投标采购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弄
虚作假行为的。
(4)因合作商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问题引发重大事故的;
13.4 有下列行为的合作商,经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水
投公司研究同意之日起,限制其三年内不能参与水投公司所有业务活动:
(1)因中标人自身原因放弃中标资格的;
(2)因中标人自身原因中标后未在约定时间内缴纳履约保证金、或不与水投公司
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在采购期间不履行合同的。
(3)因合作商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问题造成停机停产直接影响生产经营,且约
谈后仍无法按要求消除故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合作商的产品质量问题、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水投公司被行政处罚的;
(5)因合作商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问题,影响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司授权资质
认证的取得或造成已授权资质被取消的。
13.5 合作商(以下简称“授权人”)授权其它主体(以下简称“被授权人”)参
加水投公司范围内的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活动,被授权人存在以上行为被列入限制名
单的,则:
(1)授权人系专门授权被授权人参与水投公司特定的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活动
的,原则上授权人应当同时被列入限制名单。但是,如授权人的产品及服务具有特殊、
重大的不可替代性,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将该授权人列入限制名单。
(2)授权人系以区域性经销授权的方式授权被授权人,被授权人据此参加水投公
司范围内的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活动的,原则上授权人无需被列入限制名单。但是,
授权人对被授权人的不当行为具有一定责任,经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研究后,报水投公司研究同意,可将该授权人列入限制名单。
14、水投公司人员以及其他业务相关人员,因廉洁问题经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属实的,
水投公司有权在排除受限制合作商的前提下,解除自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与所有涉及
业务关系的合作商签订的合同,且所有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解除权条款应当在合
同、招标投标文件及采购文件中事先作出安排。尚未订立的合同(包括已经中标尚未订
立的合同)应在排除受限制合作商的前提下确定(或重新确定)中标人。
15、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福建石狮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采购人地址:福建省石狮市北环路 2638 号
联系人:郑先生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代理机构:福建瑞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泰禾广场 13 号楼 1301 室
联 系 人:陈开苹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监督单位及部门、联系电话:
部门或机构名称:福建石狮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1、详细报价函
2、合同范本
3、廉政合同
4、福建石狮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商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瑞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6 年 3 月 6 日
附件 1
石狮市中石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低本底α/β测量仪采购项目
报价函
致:石狮市中石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报价单位)
经过认真审阅本次询价的内容及要求后,现报价如下:
序
号
产品
名称
技术和服务参数要求
技术和服
务响应承
诺
1
低本
底α/
β测
量仪
(六
通道)
1、技术参数:
依据 GB 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HJ 898-2017 《水质总
α放射性的测定厚源法》,HJ 899-2017《水质总β放射性的测定厚源
法》对生活饮用水、环境样品、公共卫生、食品及生物样品中的总α、
总β活度浓度的测量。
2、工作条件:
2.1 工作电压:220+5% V
2.2 环境温度:5~40℃
2.3 环境湿度:<90%相对湿度(不冷凝)
3、技术指标:
可同时测量的样品数量不少于六个,并可分别给出每个被测样品中的
总α、总β的活度浓度,即一个送样抽屉可同时独立测量各组样品,
每个通道水样品由控制器和软件独立控制分析检测,提高测量的灵活
性和仪器的使用效率。
4、探测器:
4.1 主探测器不怕污染,表面可擦洗,经久耐用。
4.2 反符合探测器采用表面可擦洗的闪烁体(尺寸:200×200 ×
60mm ) , 采 用 密 封 圆 柱 形 闪 烁 室 , 当 闪 烁 室 内 残 余 气 压 1.33 ×
104Pa(100mmHg)时,在 10 分钟内漏气不超过 1.33×103Pa(10mmHg),
方形大面板设计模式更好的降低仪器本底。
5、控制器:
5.1 由于核信号具有随机性和突发性的特点,为了提高脉冲幅度判定
的准确性、仪器测量的精度和稳定性,脉冲幅度获取控制装置,应采
用快慢双通道对信号进行处理,低速一次采集即可得到峰顶幅度。
5.2 仪器顶部自带显示屏,可实时显示高压,阈值等信息,方便实时
掌握仪器状态。
完全满足
6、后续可升级为自动进样系统:
6.1 主机一体式自动进样装置,实现大量样品全天候无人值守自动测
量、机械手精准动作位置重复精定(定位误差)≤±1mm;单次完整样
品的取放动作完成时间小于 2 分钟、一次样品待测数≥40 个、可程控
仪器运行状态,并实施监测仪器运行;同时提供自动运行和手动运行
两种模式。
6.2 模块化设计,标准插道式控制器, 采用高速高性能同步采集控制
器,RS-232 或 USB 连接计算机,软件实现全程控制,支持无线通信。
7、铅室:
7.1 分体式结构铅室,结构紧凑,体积小,安装拆卸方便,屏蔽效果
更好。
8、控制软件:
8.1 纯中文界面,全面的仪器控制和监测,包括高压控制,阈值控制,
采样控制,通信控制,通信中断监测,高压信息监测。
8.2 支持半衰期活度校正,支持工作源测量,标准源测量,本底测量,
水样品测量,一般样品测量和生物样品测量等测量方式,样品测量中
自动计算平均值,活度浓度,标准误差,探测限和相对误差等。
8.3 为了方便用户打印报告必须满足 GB/T5750.13-2023 不确定度、B
类不确定度和综合扩展不确定度、C±2U 的结果表达(需自带软件自
动计算)、相对误差、探测限、相对误差、水样信息在一张报告体现。
8.4 总放射性测量仪分析软件具备 K(40)扣除、不确定度、B 类不确
定度和综合扩展不确定度、C±2U 的结果表达功能,满足 GB5749-2022
标准常规检测放射性指标对总β指导值进行 K(40)扣除要求及微囊
藻毒素-LR 指标的适用情况。
9、本底计数率(cm-2min-1):
9.1 对于 239Puα源(活性区φ30mm)2π探测效率比≥85%
平均本底计数率α≤0.003
9.2 对于 90Sr-90Yβ源(活性区φ20mm)2π探测效率比≥58%
平均本底计数率β≤0.1
10、α/β交叉性能:
10.1 α进入β道的计数比≤2.5%(对 239Pu)
10.2 β进入α道的计数比≤0.3%(对于 90Sr-90Y)
11、效率稳定性:
11.1 仪器连续通电 24 小时,探测效率变化α≤3%,β≤8%。
12、本底稳定性:
12.1 在 24 小时的测量时间内,本底计数变化在(Nb±3σ)的范围内,
其中 Nb 为本底计数的平均值,σ为本底计数的标准误差。
12.2 低本底α/β测量仪属强检器具,又涉及民用饮用水的核安全事
宜,故投标产品必须同时具备《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辐射安
全许可证》及环保部备案的《放射源豁免证明》(提供环保部门认可
并予以公告的证明材料)。
13、配置清单
13.1 专用样机柜 1 个
13.2 六通道控制器 1 套
13.3 主探测器 6 只
13.4 反符合探头 2 只
13.5 六通道反符合传感器 1 套
13.6 六通道铅室 1 套
13.7 机脚扳手 1 把
13.8 12 吋螺丝刀 1 把
13.9 探测器电源线 6 根
13.10 探测器高压线 6 根
13.11 探测器信号线 6 根
13.12 三芯国标电源线 (AC250V/10A) 1 根
13.13 串口线 1 根
13.14 说明书 1 本
13.15 合格证 1 份
13.16、检定证书 1 份
13.17 电脑 1 台(麒麟系统)
13.18 打印机 1 台(国产品牌)
13.19 标准粉末源 K40 10g
13.20 标准粉末源 241Am 10g
13.21 符合新国标系统分析软件 1 套(具备 40K 扣除、不确定度、B
类不确定度和综合扩展不确定度、C±2U 的结果表达功能)
14、技术服务和其他要求
14.1 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和服务:设备到达用户指定地后,在接到
用户通知后一周内进行安装调试,直至通过验收。仪器的安装调试及
现场培训需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14.2 保修期:提供至少一年的免费上门保修,保修期自仪器验收签字
之日算起。
14.3 维修响应时间:对用户的服务要求应在 4 小时内响应;需要在现
场进行维修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到达仪器现场;一般问题应在 24
小时内解决,重大问题或其它无法迅速解决的问题应在 1 周内解决或
提出明确解决方案。
14.4 人员培训: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工程师进行免费操作培训;
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 3 个月内提供 2 个以上免费名额进行系统全
培训(不含交通住宿费)。
不含税总价:
元(大写:
)
1、我方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询价公告的规定参加报价。
2、我方递交的报价文件在报价有效期内及前述期限后至合同签字盖章期间仍然有效,
我方将受此约束。
3、我方总报价含材料价格,税金(提供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运输装卸费等与项
目相关费用。
报 价 人(盖章):
经营地址(必填):
联 系 人(必填):
联系电话(必填):
日
期(必填):
附件 2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 2026 年
月
日委托福建瑞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
采购
项目进行竞价采购(项目编号 :
) 的竞价采购结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
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向乙
方购买
等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其它组成部份
1.1 甲方的《竞价采购公告》(招标编号:
)以及相关的补充文件;
1.2 乙方所有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
第二条 合同标的
1.采购产品及价格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
注.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增减采购产品数量的,价格按本合同约定单价执行,
合同期内产品单价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
第三条 质量保证
3.1 乙方保证按照其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向甲方交付设备并负责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3.2 乙方在交付设备时应当同时提交设备的配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厂出厂证
明、产品合格证书、售后服务承诺书、保修单、使用与维护说明书(中文版)、设备物
料清单、其他应该具备的随附单证。
3.3 乙方交付的设备须满足国家有关标准。乙方交付的设备应当为全新的合格产品,
应同时符合乙方所提供的厂家货物技术标准说明、产品说明书或相关说明文件中所列明
的标准。
3.4 免费质量保修期内出现任何货物质量问题,乙方都应当提供免费维修服务,并
根据甲方的需要更换货物及配件。
3.5 履约保证金
3.5.1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5%(即
元)作为履约保
证金。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则视为乙方无故放弃中标,甲
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全额赔偿。
3.5.2 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方式为:银行对公转帐。
3.5.3 合同签订后,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5.4 在所有货物正式验收合格后,该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保金,待项目质保期
满后无质量问题,采购人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在质保期内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
响货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质保金不予支付。)
3.5.5 本合同约定的整体项目质保期、保修期均为质量保修期,为
年。
第四条 合同价款
4.1.合同价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含税价,增
值税税率为
%)。
4.2.本合同约定的价款,除非另有说明,已经包含下列项目费用:设备送达甲方指
定地点进行安装,经甲方验收合格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货
物(含主要设备、软件、配件、辅材)供应、运输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调试费、
行政规费与税费、产品检验检测费、操作人员培训费、管理费、验收费、质保期技术支
持及运行维护费用等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费用。
4.3 项目有变更时(变更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变更),甲方可根据乙方提供
的设备实际数量与中标单价计算确定变更后的合同价款。实际工程量与设备清单相比如
有减少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工程量与中标单价进行核减。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配套的管
线、配件、辅助材料等包括采购一览表清单外的所需材料及本项目安装过程中造成破坏
的恢复,由乙方包干,乙方不得以各种理由要求给予补偿,即本项目在设计方案未变更
的情况下,对合同金额只核减不核增。
4.4 在货物正式验收合格前,乙方在货物运输、装卸等履行合同的各种环节中产生
的一切意外事故,如人员伤害、货物或配件的损坏等,均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货款的支付
5.1 所有货物经正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 100%;(乙方应当在甲方支付货
款前,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合规足额的增值税发票)。
第六条 货物运输
6.1 运输方式:乙方应当选择最适合于保护货物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如甲方有特
别要求,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运输,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6.2 货物装车(船)起运时,乙方应立即将合同编号、货物名称、货物件数电告甲
方。
第七条 交货时间、地点
7.1 交货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60 天内到货。设备到达用户指定地后,在接到
用户通知后一周内进行安装调试,直至通过验收。仪器的安装调试及现场培训需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7.2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7.3 卸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货物的验收、安装调试
8.1 验收
8.1.1 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厂家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
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
8.1.2 仪器验收要求:按厂家设备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招标
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验收。
8.1.3 初步验收:货物运抵甲方指定收货地点后,由双方代表共同开箱并对照采购
清单及技术要求和品牌进行初步验收。
8.1.4 正式验收:乙方须遵循招标文件之规定及投标文件之承诺,负责货物的安装、
调试及测试工作,确保货物能够正常运行。甲方将在现场对安装、调试后的货物进行验
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相应的验收文件。如甲方对乙方的货物质量有异议,甲方有
权委托我国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交付货物的(软、硬件)精度、性能进行检验,
该检验结果将作为验收依据的一部分。乙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申请复检,甲方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另行委托有资质的第
三方机构进行复检,该复检结果将作为最终依据。
(1)仪器验收要求:仪器调试后应满足本底计数率、α/β交叉性能、效率稳定性、
本底稳定性和控制软件的要求。
①本底计数率(cm-2min-1):
对于 239Puα源(活性区φ30mm)2π探测效率比≥85%,平均本底计数率α≤0.003;
对于 90Sr-90Yβ源(活性区φ20mm)2π探测效率比≥58%,平均本底计数率β≤0.1;
②α/β交叉性能:
α进入β道的计数比≤2.5%(对 239Pu);
β进入α道的计数比≤0.3%(对于 90Sr-90Y)
③效率稳定性:
仪器连续通电 24 小时,探测效率变化α≤3%,β≤8%;
④本底稳定性:
在 24 小时的测量时间内,本底计数变化在(Nb±3σ)的范围内,其中 Nb 为本底计数
的平均值,σ为本底计数的标准误差。
⑤控制软件:
满足 GB/T5750.13-2023 不确定度、B 类不确定度和综合扩展不确定度、C±2U 的结
果表达(需自带软件自动计算)、相对误差、探测限、相对误差、水样信息在一张报告
体现。
(2)具备 K(40)扣除、不确定度、B 类不确定度和综合扩展不确定度、C±2U 的
结果表达功能,满足 GB5749-2022 标准常规检测放射性指标对总β指导值进行 K(40)
扣除要求及微囊藻毒素-LR 指标的适用情况。
8.1.5 乙方不得虚报各项技术指标。设备若不能符合技术要求,一经发现,除全额
退还货款外,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设备投标价格的 50 %作为赔偿。
8.1.6 验收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8.2 安装、调试和现场培训
8.2.1 设备到达甲方指定地后,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通知在一周内完成安装、调试,
直至通过正式验收,使设备达到可使用的状态。
8.2.2 现场培训:乙方应当在设备安装调试的同时为甲方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指导与
培训,使其能够独立工作。现场培训最迟应在乙方收到甲方的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
成。
第九条 售后服务
9.1 乙方应按照本项目的特点提供长期良好的售后服务,该售后服务应当符合其在
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条款及保证。乙方指定的项目或维保联系人员:姓名:
;
联系电话:
。
9.2 指导与培训
9.2.1 现场培训:乙方应当为甲方提供全部设备的操作、使用及维护的技术培训服务
并提供维修、保养手册。乙方应安排有经验的工程师进行操作培训。
9.2.2 系统培训:乙方应当在设备正式验收合格后 3 个月内应为甲方安排 2 个以上
名额进行系统全培训(交通住宿费采购单位自理)。
9.2.3 培训目标:使甲方关人员能掌握有关设备的基本原理、操作、维护和管理,
达到能独立进行操作、日常维护等工作的目的。
9.3 乙 方 在 本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官 方 注 册 维 修 处 为
, 地 址
为:
;售后维修工程师的姓名:
;联系方
式:
。
9.4 本项目整体质量保修期(质保期、保修期):
年。乙方提供 一 年的免费
上门保修,保修期自双方签署正式验收文件之日起算。本合同约定保修期的期限与责任
低于乙方承诺或国家、行业标准的,以较高要求为准。
9.5 维修响应时间:对用户的服务要求应在 4 小时内响应;需要在现场进行维修的,
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到达仪器现场进行修理并承担相应费用;一般问题应在 24 小时内解
决,重大问题或其它无法迅速解决的问题应在 1 周内解决,如果 1 周内不能解决,则应
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备件使用等,如若修复时间需超过 30 个
日历日,应在发生故障后 30 个日历日内提供备用机(需提供备用机的检定校准服务)
使用。特殊情况无法修复的,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予以更换新产品、提供替代产品或采
取其他使产品可正常使用的措施。
9.6 保修期满后,乙方应提供配件、技术咨询、有偿维修等服务。设备出现故障时
乙方应及时响应,并在 8 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解决故障;如需更换零配件的,零配
件的价格以投标文件中所列价格核收。
9.7 如果乙方有同系列仪器软件升级,甲方享有免费升级的权力。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生效后无正当理由,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否
则无故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合同价款 10%的违约金。
10.2 因乙方的原因迟延交货、安装调试,致使货物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正式投入使用
的,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0.1%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
扣除对应的违约金,不足的部分还应另行支付。
10.3 乙方未按照投标承诺及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培训与指导的(包括现场培训与系统
培训),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0.1%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
金中扣除对应的违约金,不足的部分还应另行支付。
10.4 乙方有以下任一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10%的违约金(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事先未提出书面申请延缓交货时间,或虽提出延缓交货申请但未被甲方接受,
合计逾期交货达 30 天(含 30 天)以上的;
(2)事先未提出书面申请延缓安装调试时间,或虽提出延缓安装调试申请但未被
甲方接受,不能按时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合计延误达 15 天(含 15 天)以上
的;
(3)未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提供货物,私自偷换零配件,以次充好的;
(4)仪器安装后质量检测数值与投标文件响应值存在负偏离的,甲方有权要求乙
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或整改后达
不到投标文件响应要求的,应无条件按投标文件承诺更换原有设备,而不更换的;
(5)未经甲方同意将项目分包或转包他人的;
(6)不配合甲方参加验收工作或不提供相关资料的;
(7)发生破产、重组或停业整顿,或相应资质被有关部门吊销等,无法继续履约
的;
(8)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9)在安装调试及验收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造成设备无法修复达到招标文件要
求的;
(10)乙方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国家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
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的。
10.5 乙方在货物运输、装卸、安装调试等履行合同的各种环节中产生的一切意外事
故,如人员伤害、货物或配件的损坏等均由乙方负责。
第十一条 关于货物质量不合格的特别约定
如出现任何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无论是初步验收、正式验收、安装
调试还是正式运行期间),甲方均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还应承担因违约造成的一
切法律责任。乙方在书面取得甲方同意后,应按下列顺序与方式理赔:
(1)调换有质量问题的货物。更换的货物必须全部符合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约定
的规格、质量、性能,乙方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更
换货物的质量,乙方仍应按双方约定执行。
(2)按照货物的质量差别程度、损坏范围及甲方遭受的损失,将货物贬值处理。
(3)退货,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利息、银行
费用、仓租或场地使用费等发生的必要费用。
(4)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向乙方提出违约赔偿的请求。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尽管有合同条款第十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
能履行合同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
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2.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
自身的违约或疏忽。不可预见的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
双方同意的情况。
12.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损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
知对方,除对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受损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避免损失进
一步扩大,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
事件影响延续超过一百二十(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
实施合同达成协议。
第十三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
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若未能达到一致意见时,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因解决争议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等一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四条 其他
14.1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且乙方交付履约保
证金之日起生效。
14.2 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合同条款,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
14.3 本合同任何条款不能认定为任何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
14.4 双方确认,本合同签署页所载的甲乙双方经营地址适用于双方往来联系、书面
文件送达及争议解决时法律文书送达。采用邮寄送达的,自邮件寄出后 3 日内视为送达
(即使退件也不例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送达地址有变更的,应立即以书面
形式通知对方,否则须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
真:
传
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经营地址:
经营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合同签订地点:泉州市石狮市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3
廉政合同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为做好 石狮市中石环境检测有限
公司低本底α/β测量仪采购项目
项目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保证项目高效优质,
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经济效益,甲乙双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严格遵守党的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
(二) 严格执行 石狮市中石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低本底α/β测量仪采购项目 项目
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
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合作业务领域内的管理
规章制度。
(四)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
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
和义务。
(六)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
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
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
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
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供应商、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
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五) 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
中介活动,或要求、暗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为其个人谋取私利。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
礼品。
(二)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
何费用。
(三)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 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
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
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
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
将报送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
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双方项目合同终止之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石狮市中石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低本底α/β测量仪采购项目
项目合同的附件,与项目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附件 4
《福建石狮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廉洁治企,进一步规范公司材料、物资、服务采购及工程服务相关
合作商管理,完善合作商评价体系,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有效防控经营风险,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投公司及下属公司(以下亦根据语境统称为水投公司)范
围内所有的物资、材料、服务采购业务及工程服务相关供应商、服务商等合作商的管理,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合作商的管理,应遵循合规合法、公平公正、透明竞争、优胜劣汰原则。
第二章
合作商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合作商管理工作,由水投公司物资材料服务采购、工程建设领导小
组负责指导、管理等工作,其职责主要为:
1.物资材料服务采购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工程服务以外材料、物资、服务的合
作商工作;
2.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工程服务相关的合作商工作;
3.审议合作商管理相关的制度与评定;
4.审议存在不当行为的合作商违约处理方案,不当行为包括订立的合同存在违约、
或对水投公司存在侵权、因合作商的行为导致水投公司遭受第三方索赔,因订立、缔结
合同过程中发生缔约过失行为等;
5.协调解决合作商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贯彻落实合作商管理制度,公司各部门应加强供应商、服务商管理,其职
责主要为:
1.对所有与水投公司产生物资、材料、服务采购业务及工程服务相关的合作商进行
信息收集。
2.按照依法依规、依照合同约定及招标竞价响应资料/采购文件规定等做好合作商
管理。
3.及时向公司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反馈合作商所供产品质量、服
务质量、交货/服务时效、售后服务等不按合同约定或采购要求的信息。
4.整理物资、材料、服务采购业务及工程服务相关的合作商的违约行为,提出处理
意见和建议并提交水投公司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议。
5.党群监察部负责收集整理经已确定列入限制名单的合作商信息,并在水投公司进
行通报处理结果。
第三章 合作商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合作商的基本权利
1.对采购活动及合作商管理评价结果存在的不公正行为向采购职能部门或物资材
料服务采购、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进行质疑与投诉;
2.具有向水投公司提供产品及服务的基本资格,并有权获得同自身所提供产品、服
务相关的采购和服务信息;
3.有权参加水投公司范围内的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活动及工程服务相关的业务等;
4.向水投公司自荐或推荐相关的优质产品、生产厂家或服务商等信息。
第七条 合作商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部门、产投集团、水投公司等廉政建设
相关规定和制度。
2.严格执行合同、招标竞价响应资料、采购文件的条款,履行合同、招标竞价响应
资料、采购文件的承诺,并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3.向公司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水投公司人员在业务往来活动中存在的营
私舞弊、索贿受贿、吃拿卡要等违纪违规行为;
4.接受水投公司对产品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咨询并积极响应;
5.诚信经营,不以不正当手段竟争;
6.业务合作中不串通其他供应商哄抬价格,牟取不正当利益;
7.及时向水投公司通报企业重大变更情况,如企业重组、更名、迁址、联系方式变
更等。
8.工作时间之外,原则上不得单独接洽水投公司负责工程、采购等相关人员,如特
殊情况,应提前报经公司同意。
第四章 合作商限制
第八条
合作商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招标竞价响应资料
要求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招标竞价响应资料承担相应责任;在采购合同履行期间
有违约行为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违约情况对合作商进
行限制。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的合作商,经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
报水投公司研究同意之日起,限制其二十年内不能参与水投公司所有业务活动:
1.存在商业贿赂水投公司人员、招标代理单位、以及其它相关人员的事实,经人民
法院判决为刑事犯罪的。
2.在招标过程中有串标、围标行为事实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为刑事犯罪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合作商,经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
报水投公司研究同意之日起,限制其十年内不能参与水投公司所有业务活动:
1.商业贿赂水投公司人员、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事实,尚未构成刑事
犯罪的。
2.水投公司人员、招标代理单位、以及其它相关人员存在利用职权索贿,合作商未
能主动向公司举报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合作商,经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
后,报水投公司研究同意之日起,限制其五年内不能参与水投公司所有业务活动:
1.经核实存在招标过程中有串标、围标行为事实的,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
2.经核实存在与采购代理单位恶意串通事实的;
3.在参与水投公司的投标采购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弄虚作
假行为的。
4.因合作商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问题引发重大事故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合作商,经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
后,报水投公司研究同意之日起,限制其三年内不能参与水投公司所有业务活动:
1.因乙方自身原因放弃成交资格的;
2.因乙方自身原因成交后未在约定时间内缴纳履约保证金、或不与水投公司签订合
同、或签订合同后在采购期间不履行合同的。
3.因合作商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问题造成停机停产直接影响生产经营,且约谈后
仍无法按要求消除故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合作商的产品质量问题、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水投公司被行政处罚的;
5.因合作商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问题,影响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司授权资质认证
的取得或造成已授权资质被取消的。
第十三条 合作商(以下简称“授权人”)授权其它主体(以下简称“被授权人”)
参加水投公司范围内的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活动,被授权人存在以上行为被列入限制
名单的,则:
(一)授权人系专门授权被授权人参与水投公司特定的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活动
的,原则上授权人应当同时被列入限制名单。但是,如授权人的产品及服务具有特殊、
重大的不可替代性,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将该授权人列入限制名单。
(二)授权人系以区域性经销授权的方式授权被授权人,被授权人据此参加水投公
司范围内的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活动的,原则上授权人无需被列入限制名单。但是,
授权人对被授权人的不当行为具有一定责任,经物资材料服务采购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研究后,报水投公司研究同意,可将该授权人列入限制名单。
第十四条 水投公司人员以及其他业务相关人员,因廉洁问题经纪检监察部门审查
属实的,水投公司有权在排除受限制合作商的前提下,解除自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与
所有涉及业务关系的合作商签订的合同,且所有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解除权条款
应当在合同、招标竞价响应资料及采购文件中事先作出安排。尚未订立的合同(包括已
经成交尚未订立的合同)应在排除受限制合作商的前提下确定(或重新确定)乙方。
第五章 合作商管理纪律及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水投公司党群监察部履行对供应商管理活动的监督,其职责主要为:
1.监督采购职能部门对合作商的管理工作;
2.监督所有的物资、材料、服务采购业务及工程管理相关的合作商业务活动中对供
应商的限制;
3.监督和查纠合作商管理中存在违反公司管理办法的行为;
4.随时审阅、审查、监督所有的物资、材料、服务采购业务的采购文件及配套档案,
及工程管理相关的资料、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就依法必须招标投标项目
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乙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水投公司物资材料服务采购、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材料物资服务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
(试行)》(狮水投〔2021〕11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