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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已对《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000台单、双梁起重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审批文号及审批时间 |
批复文件内容 |
| 1 |
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000台单、双梁起重机扩建项目 |
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巨人大道与纬二路交叉口西南角 |
新乡市译洋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长环审﹝2025﹞36号,*开通会员可解锁* |
你公司(9*开通会员可解锁*20367R)关于《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000台单、双梁起重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申请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豫环办〔2022〕44号),依据你公司及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承诺,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你公司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该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作为申报排污许可证的条件。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验收信息上传至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
注:1、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查阅方式:可到长垣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查阅。
2.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长垣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联系人:李文静,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