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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结合我区粮食和储备监管工作实际,研究拟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征集日期截止日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人:吴昊 刘燕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兼传真)
电子邮箱:nxlsjjdjc@126.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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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粮食和储备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9〕5号),结合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自治区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依法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对粮食流通经营管理活动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括部门内部随机抽查和部门联合随机抽查。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细则规定的随机抽查:
(一)通过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发现的明确违法违规线索,需依法开展针对性检查的;
(二)通过信息化手段等非现场方式开展的行政检查;
(三)对检查对象整改情况的督查检查;
(四)其他不适用随机抽查的特殊情形。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遵循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立分管领导牵头、业务处室负责、事业单位配合的工作推进机制:
(一)执法督查处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以及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建立与动态调整;
(二)法规与规划处负责指导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范执法程序;
(三)各业务处室按职能分工,负责相关抽查事项的计划制定、任务实施、结果公开,指导市、县粮食和储备部门相关工作;
(四)粮食保障中心、质检中心按要求做好信息化检查、质量抽查等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
市、县(区)粮食和储备部门可以参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牵头机构和职责分工,推进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二章 监管平台与“一单两库”建设
第七条 抽查检查统一使用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系统平台或自治区“双随机 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统称“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与管理: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权责清单及监管职责,编制《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设立依据、执法类别、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等要素;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职责调整等情况,及时动态调整清单,经公示后发布实施。未列入清单的事项,不得擅自开展抽查。
第九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建设与管理:
(一)依托监管平台,建立覆盖全区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地方各级储备粮承储及代储企业、粮食收购经营企业、粮食加工企业、纳入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者等;
(二)名录库应载明检查对象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经营规模、储备任务、信用状况、风险等级等信息;
(三)根据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等情况,及时对名录库动态调整,确保名录库信息准确完整。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与管理:
(一)建立覆盖全区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将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全部纳入;
(二)名录库应载明检查人员姓名、性别、所在单位、职务、执法证号等信息;
(三)根据人员岗位调整、资格变动等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同步建立专业人才库,为专业性较强的抽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章 计划制定与实施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粮食和储备部门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和上级部署,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明确抽查任务、抽查类型、抽查范围、抽查比例及频次、实施时间、责任主体等内容。联合抽查计划还应明确发起部门、配合部门。
第十二条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由发起部门与配合部门协商制定,明确联合抽查的事项、范围、方式、时间安排及协作机制。
第十三条 年度抽查计划应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及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计划的,按前款程序公示并备案。
第十四条 检查准备:
(一)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内容、程序、方法、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
检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不设定条件随机抽取;定向抽查可按区域、行业、风险等级等条件筛选后抽取;
(二)联合抽查由发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统一安排检查日程和方式,配合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三)全面落实“亮码”入企检查制度,检查前,应通过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生成检查“二维码”。
第十五条 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抽取:
(一)根据检查工作方案以及检查事项的专业要求,通过监管平台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并随机编组,每组不少于2名。
专业性较强的抽查事项,可从专业人才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配合检查;
(二)检查对象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需履行审批程序并说明理由。
(三)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情形的,应当回避。无法参与检查的,按规定程序递补。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
(一)执法人员开展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二维码,告知检查对象检查依据、内容和权利义务;
(二)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核查、抽样检验等方式开展检查,如实填写《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及证据材料;
(三)检查记录经执法人员签字后,交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员签字确认;
(四)检查过程应按规定进行全过程记录,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归档。
第四章 结果处理与公开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结果为通过行政检查:
(一)检查未发现问题;
(二)检查发现问题,尚未构成违法违规情形,当场立行立改的。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结果为未通过行政检查:
(一)检查发现问题,尚未构成违法违规情形,需限期改正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
(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涉嫌犯罪的,需移送司法机关的;
(四)属于其他部门管辖,需移送相关部门的。
第十九条 结果公开。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及处理,包括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结果、处理情况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自治区粮食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宁粮检〔2016〕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