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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律服务
定点议价成交公告
项目名称: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项目编号:DDYJ-2*开通会员可解锁*
本项目于*开通会员可解锁* 08:44:01启动。现将本次议价结果公布如下:
本项目采用的是按项目的报价方式。
(一)成交供应商: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
(二)成交价:*开通会员可解锁*.00(陆万元整)
(三)成交标的明细
| 服务描述 | 数量 | 单位 | 供应商报价(元) | 是否中标 | |
|---|---|---|---|---|---|
| 人员要求: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 郑洋洋及郑洋洋团队 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期 2 年,从 2026年 4 月 1 日起至 2028 年 4 月 30 日止。期满双方需要续聘,应另行签订书面合同。合同采用1+1的形式,每次签订1年,第一年到期前三个月医院(甲方)对供应商(乙方)服务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为合格,且双方无异议,本合同续签一年。如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甲方将启动新一期法律顾问服务采购,乙方需服务至甲方完成采购新的供应商为止。 第二条 顾问律师可根据甲方委托办理下列事务: (一)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审查及完善甲方法律事务文书; (三)审查及完善甲方草拟的经济合同; (四)协助甲方设计、制定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各项运作程序; (五)应甲方要求,对外出具律师函; (六)接受甲方授权,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公众传播媒体发表公开声明,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七)应甲方请求,协助清理债权债务; (八)为甲方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进行法律论证; (九)为甲方重大业务活动提供法律见证,出具律师见证书; (十)参与甲方重大业务活动,拟定谈判方案、制定法律对策、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一)根据甲方业务需要,以乙方特有资格进行资信调查,出具资信调查报告; (十二)为甲方代办公证、专利或商标注册申请、不动产抵押或交易手续、工商登记手续等法律事务; (十三)为甲方进行股份化改造设计、对企业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制作系列法律文书、代办相关法律事务; (十四)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调解、申诉等活动; (十五)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专项法律事宜。 第三条 律师费 (一)法律顾问费按年支付,为每年人民币 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法律顾问费一年一付。甲方应于每个服务年度开始后15日内向乙方支付当年的法律顾问费用。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第(一)至(五)项的法律服务时,不再另收报酬。 (三)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第(六)项至(十五)项的法律服务时,需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并按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按规定标准给予 八折 优惠。 第四条 法律顾问工作方式 (一)甲方可通过电话、邮件或派专人与律师沟通,及时解决问题。 (二)顾问律师不定期与甲方主管会晤,为企业的管理和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 甲方因下列业务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应提前与顾问律师联系。 A、需要顾问律师起草、修改、审查法律事务文书的,甲方应提前将有关资料送交顾问律师,并应给予合理和足够的工作时间。顾问律师则应当根据甲方事务的轻重缓急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予以及时处理。 B、需要顾问律师为重要决策或重大业务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甲方应将需要提供法律意见的内容、用途以及有关背景资料予以说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提前送交顾问律师,并应给予合理和足够的工作时间。顾问律师则应当根据甲方事务的轻重缓急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予以及时处理。 C、需要顾问律师亲自前往甲方处或预约地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的,甲方应提前将时间、地点通知顾问律师,以便顾问律师安排工作。 D、需要顾问律师代理参加经济、民事、行政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的,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与顾问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并提前将有关案件材料送交顾问律师,以便了解和研究案情。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顾问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临时办公场所、办公电话等)以及提供开展业务需要的资料。 (二)甲方根据自身需求向顾问律师通报有关情况,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可以事先向顾问律师咨询意见。 (三)甲方需要顾问律师出差的,应负责支付顾问律师的差旅费。 (四)如果甲方无故中止合同,乙方依约收取的律师顾问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指定工作联系人: 林紫筠 ,地址: 江门市北郊天福路6号 ,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工作邮箱: / ,工作微信: / 。 乙方向上述通讯方式送达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向上述地址邮寄视为已送达甲方。甲方应根据通知时限及时、明确答复,逾期答复或答复意见不明确的,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律师应尽职尽责,以专业精神,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并保守在工作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 (二)乙方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期间,不得接受第三方委托对甲方展开调查活动以及提起诉讼或仲裁。 (三)乙方指定工作联系人: 郑洋洋 ,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工作微信:*开通会员可解锁*。 第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期限内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 乙方收费账号及通讯邮箱 户名: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白石支行 账号:955*开通会员可解锁*0176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四号摩根国际商业1号楼2001-2004室 第九条 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壹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签订的《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与附件《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未竟事宜以附件《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补充约定。服务开始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 2 | 年 | 60,000.00 | 是 | |
采购单位: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
*开通会员可解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