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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结果公告
(清财采决〔2026〕2号)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SFCG-2025-31
二、项目名称:2026年清远市公安局办公用品及耗材配送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精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02号广州天河电脑城贰楼第209号铺
法定代表人:刘海霞
授权代表:卢国平
被投诉人1:清远市公安局(下称采购人)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62号
被投诉人2:广东盛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东城锦绣路1号万邦国际商贸中心2号楼14层12号
相关供应商:清远市维婷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下称维婷公司)
地址:清远市新城四号区富华大厦A幢501号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投诉人请求:1.请求依法责令立即中止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并对招标文件、评审过程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2.请求依法认定本项目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并根据调查结果,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请求依法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本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4.请求依法对评审专家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5.请求依法公开本项目的评审现场录音录像资料,接受社会监督;6.请求依法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投诉人称:投诉事项1,质疑答复程序违法,未依法履行实质性核查职责。投诉事项2,关于“履约能力”的认定存在明显法律适用错误。投诉事项3,技术评分存在明显不公,评审过程缺乏可追溯性。投诉事项4,关于“固定服务点”承诺的认定存在明显漏洞。投诉事项5,质疑答复未提供法律依据,构成程序违法。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详细评审(打分规则)存在潜在违法或不合理之处。投诉事项7,中标方与设置条件达到完全的量身定做,完美的无缝链接,且都与某个特定投标人的条件完美匹配时,就构成了“指向性”的强证据。投诉事项8,业主代表未依法回避,评审过程存在倾向性引导嫌疑。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5,6,7,8,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3,4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发布人:清远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