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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朋友:
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强对公共汽电车服务营运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的成本规制,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审计、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成本约束和补偿机制,根据相关规定,我局对《仁怀市城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暂行办法》(仁府办函〔2022〕114号)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仁怀市公共交通运营成本规制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强对公共汽电车服务营运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的成本规制,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审计、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成本约束和补偿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34 号)、《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黔财综〔2020〕39号)、《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使用公共汽电车从事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服务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含公交化营运的农村客运班线,以下称城乡公交),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提供基本出行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成本规制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公交企业,开展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所产生的总成本费用进行合理界定、客观测算、审核和评价公交企业经营状况,并以此确定财政补贴的管理过程。规制成本作为公交财政补贴依据,不作为公交企业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纳税申报和票价调整的依据。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公交企业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与标准核定。影响成本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精细化原则。成本规制应随着公交企业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提升不断完善,在现有条件下加强科学化、精细化核定。
第二章 成立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仁怀市公共交通运营成本规制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财政、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等单位配合,结合我市公共交通发展和公交企业运营状况,每3年组织对《仁怀市公共交通运营成本规制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并以市政府发文的形式出台文件,组织相关单位及企业抓好落实。
第五条 仁怀市公共交通运营成本规制管理工作小组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稳定的财政补贴资金保障机制,确定补贴资金的来源、总额及构成;建立合理的补贴资金发放机制。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适时优化公交线路(含城乡公交),研究车辆投放总体规模,确定车辆行业购置标准和场站使用办法,合理控制公交企业成本。负责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客观评定公交企业的服务质量,得出服务质量水平评分。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年度各项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根据企业成本变化情况和公共财政补贴状况,按照政府定价的行为规则和管理办法,适时进行公交票价调整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政府基本投资项目程序的有关规定,对申报城市公交建设的项目进行审批,对使用政府资金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办理手续,与财政部门衔接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加强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
第三章 成本规制方法
第六条 公交企业总成本费用即公交企业开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和城乡公交客运服务的规制成本,由营运成本、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等构成,即:公交企业总成本费用=营运成本+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
(一)营运成本。营运成本指公交企业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发 生的与营运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包括:
1.职工薪酬。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费等支出和劳务费。职工工资是指公交企业所有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货币性收入;福利及社会保险费是指公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劳务费指公交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向劳务公司支付的劳务费。
2.能耗费。能耗费指公交营运车辆在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过程中消耗的燃料(汽油、柴油、天然气、电力)支出。
3.折旧费。是指公交企业用于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包括运营车辆、房屋、维修设备、办公设备等,其中,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不得计入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自主提前报废和处置净损失不得计入固定资产折旧。
4.保修费。是指公交企业运营车辆发生的零配件材料费和维修辅助材料费等运营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及大修费用。
5.保险费与事故损失费。保险费是指公交企业为运营车辆购买交强险、商业险、承运人责任险等险种的支出;事故损失费是指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赔偿给损失人员在扣除保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净支出。
6.安全生产费。是指公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专户储存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活动的相关费用。
7.其它直接运营费用。是指公交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支出,包括智能化系统及运营费、IC 卡管理费、驾驶员工装费、清洁费、水电费、租赁费、劳务派遣费等。
(二)期间费用。是指公交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营运生产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即: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是指公交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管理人员人工费、办公费、水电费、通讯费、宣传费、会务费、培训费、差旅费、交通费费、业务招待费、待摊费用、办公设施设备修理费、委托业务费、物料消耗费等。
2.财务费用。指公交企业为筹集营运生产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和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三)税金及附加。公交企业为公交运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四)国家政策成本
执行国家政策产生的必要支出指公交企业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产生的必要支出,包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党组织工作经费。
(五)以下项目不能列入成本规制范围,由企业自行承担:
1.公交企业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
2.与运营服务无关的费用支出;
3.滞纳金、违约金、罚款等支出;
4.公益性捐赠支出;
5.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七条 成本规制方法
(一)人工费用
1.人员工资总额
规制方法:上限法即控制某项费用的最高限额,即费用实际发生值超过标准值的,取标准值;实际发生值低于标准值的,取实际发生值。
人员工资总额=(驾驶员人数+专技人员人数+管理人员人数)×平均工资水平
其中:
(1)城市公交驾驶员人数按1:2.31的车人比核定人数;城乡公交驾驶员人数按1:1.2的车人比核定人数;区域公交驾驶员人数按1:1.2的车人比核定人数。若实际驾驶人员人数少于核定人数的,按照实际人数计算;若实际驾驶人员人数多于核定人数的,按核定人数计算。
(说明:按照城市公交车日平均运营时间16小时,每车至少配备2人,又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人车比应为:每月30天÷26天*2(人)=2.31;按照城乡公交车、区域公交车日平均运营时间10小时每车至少配备1.1人,又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人车比应为:每月30天÷26天*1.1(人)=1.2)。
(2)专技人员人数、管理人员人数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原则按市国资委核定的人数确定。
平均工资=全年工资总额/年均职工(驾驶员、专技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平均工资标准值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
2.社会保险费核定
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按照监审年度纳入成本规制确定人员数缴纳的费用据实核定。
住房公积金按照监审年度成本规制确定人员数缴纳的费用据实核定。
3.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据实核定。
(二)能耗费。全市公交分为新能源纯电动车和燃油公交车,其中
1、新能源纯电动车能耗费核定办法
电能耗费核定:能耗量标准值0.8千瓦.时/公里,加上建设和运行管理成本摊销,平均能耗单价1.1元/千瓦.时。
说明:根据《贵州省汽车充电管理办法》汽车充电费属市场定价。根据仁怀实际情况,综合充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成本、电价综合成本,建议公交规制的充电标准暂按1.1元/度设置。
能耗费标准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1)按运营里程计算标准能耗费=∑(各营运车辆实际营运里程×能耗量标准值×平均能耗单价)
营运车辆实际营运里程指从事公交运输的车辆自始发站至终点站及其他有效的往返距离,包括载客里程和因载客发生的空驶里程(如加注能源里程、首末站进出场里程等),即:营运车辆实际营运里程=∑(各营运车辆实际营运里程)。
(2)按实际充电量能耗费=∑(各营运车辆实际耗电量×平均能耗单价)
标准能耗费按上述两个公式计算后取较小的数值。
若企业实际支出的能耗费高于标准能耗费,按标准能耗费核定,若企业实际支出的能耗费低于标准能耗费,按实际能耗费核定。
2、燃油公交车的能耗费核定标准
燃油公交车能耗费按照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燃油费核定。
(三)折旧费。公交企业按照国家和贵州省相关规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率计提的折旧费据实核定,其中公交运营车辆折旧年限应为8年。
由政府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评估增值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自主提前报废和处置净损失不计提折旧,已计提的应当扣除。
(四)保修费。维修保养费按照公交企业实际修理费水平结合营运车辆车价(含国家、省、市购车补贴)设立标准值,包括维修人工费、材料费、轮胎消耗费及保养费用。公交车辆严禁使用翻新胎及低质轮胎。保修费用标准暂定255 元/千公里;轮胎费标准暂定63元/千公里。费用采取就低原则,当实际费用低于此标准时,按实际费用核定,当实际维修费用高于此标准时,按此标准执行。
说明:根据公交车辆的保养手册和一、二级维护规定,结合车辆的现状,由客车供应商售后部门对今后三年公交车维修保养费用和轮胎费用进行测算,结果为维修保养费255元/千公里,轮胎费用63元/千公里。
(五)保险费与事故损失费。公交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投保保险费用,包含车辆强制险、商业险、承运人责任险等属法定保险费据实核定。企业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后的赔偿净支出,不应包括自身车辆损坏的维修支出。
(六)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费按照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的1.5%提取(上年度的营业收入以上一年核定的实际收入为基数),安全生产费按审计年度在核定提取范围内的实际支出纳入经营成本计算。
说明:根据财政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 1.5%提取”规定。
(七)其它直接运营成本。按实际发生费用并经过第三方审计后,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审核确认的数额确定。
(八)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按主营业务收入与管理费用率计算确定,即: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收入×管理费用率。管理费用率标准值=∑前三年管理费用/∑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其中:
1、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系指前三年经核定的规制收入。
2、如果企业的实际管理费用低于计算出来的标准管理费用,按实际管理费用核定;若企业实际的管理费用高于计算出来的标准值,按标准值核定。
3、若企业的管理费用存在分摊情况,按照如下比例分摊:
分摊比例=(公司总员工人数-非公交运营业务员工人数)/公司总员工人数。
管理费用按车均管理费用标准与车辆数计算确定,即:管理费用=车均管理费用×运营车辆数,车均管理费用=∑前三年管理费用/∑前三年运营车辆数。其中:
1、前三年管理费用系指前三年经核定的管理费用。
2、如果企业的实际管理费用低于计算出来的标准管理费用,按实际管理费用核定;若企业实际的管理费用高于计算出来的标准值,按标准值核定。
3、若企业的管理费用存在分摊情况,按照如下比例分摊:
分摊比例=(公司总员工人数-非公交运营业务员工人数)/公司总员工人数。
(九)财务费用。财务费用按照公交企业客运服务相关的实际贷款数额及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支出进行核定。银行贷款利息不得高于市国资委设定的利率上限。
(十)税金及附加。公交企业提供公交客运服务产生的税金及附加费据实核定。包含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第四章 财政补贴核定
第八条 财政补贴核定方法
根据补贴年度公交企业核定运营成本,当公交企业出现亏损时,对公交企业按实际亏损额进行财政补贴,若公交企业未亏损,则不进行财政补贴。
(一)企业总成本费用
总成本费用=营运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二)核定财政补贴计算公式
核定财政补贴=总成本费用-实际营运收入-公交专项补贴-广告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其中:公交专项补贴按照到账的时间确认为当年的规制收入。
(三)公交企业开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成本规制需实行专账核算,便于后期财政补贴的核定。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运营计划编制。补贴年度上一年10月中旬前,市交通运输局结合我市公交客运服务需求编制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计划。
第十条 预算编制。公交企业编制年度公交运营初步财政补贴测算,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由交通运输局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编制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资金预拨。补贴年度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之前,由公交企业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财政补贴预算总额的25%,向公交企业预拨资金。
第十二条 资金清算。营运年度结束,公交企业应向市交通运输局报送年度公交运营财政补贴清算报告。补贴年度次年3月底前,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和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对公交企业进行考核,出具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规制年度公交企业报送的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与核定,形成成本监审报告。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审计报告,结合年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按照本办法拟定财政补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与公交企业进行补贴清算。如预拨财政补贴高于实发财政补贴,则超拨部分从下一补贴年度预拨资金中扣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考虑运营服务实际情况、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企业管理水平等因素,规制值每年度确定一次。
第十四条 年度运营中需在新开、延长或变更公共汽电车线路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编制确定,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核定补贴资金,并在财政补贴清算时一并拨付资金。对公交企业自行开通的公共汽电车运营线路,财政部门不予核定财政补贴。
第十五条 对新增机制事项,由仁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商市发展改革局和市财政局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仁怀市交通运输局和仁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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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馈意见方式
(一)信函邮寄:仁怀市交通运输局运输服务股(仁怀市苍龙街道国威路东侧“仁怀客运总站”三楼303室)
(二)电子邮箱:76749150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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