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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华纳国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债权
GR2025TJ1002567-3
挂牌价: 23,266.368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债权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魏筱薇
联系电话: 58922136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5892213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开通会员可解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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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开通会员可解锁* | |||||||
资产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天津华纳国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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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类别 | 债权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滨海新区 | |||||||
| 评估机构 | 天津方圆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类型 | 备案 | |||||||
| 核准(备案)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评估值(万元) | 29082.96 | 账面价值(万元) | 28124.92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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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1、项目具体情况:截至基准日*开通会员可解锁*,标的资产债权剩余本金27300万元,利息余额1782.955087万元,合计人民币29082.955087万元。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债务金额(含本金、利息、罚息等)计算方式及结果,以合同、借据约定和法律文书等记载内容为准。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本公告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债务金额可能与公告中所列明的债务金额不完全一致。转让方对本次拟转让的上述债权信息与债权最终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不做任何承诺与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投资者自行调查判断并自行承担购买债权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2、本次拟转让资产为不良资产,债权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的可能。受制判决等各种可能存在的瑕疵,受让方受让本标的资产,对按原借款合同产生的利息、罚息等请求权,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在受让本标的资产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受让方所受让的债权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贷款债权相关的借款人和/或担保人和/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 (3)贷款债权项下主从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形; (4)债权资产的担保合同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5)债权资产的保证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没有在保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7)债权资产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或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 (8)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缺失或不完整; (9)主从债权经司法程序而败诉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仲裁或执行主体,已超强制执行申请期限、破产债权申报期限、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被认定、尚有其他债权人被确认优先债权和其他债权、债务企业及担保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破产清算或和解等司法风险; (10)债权已经诉讼或债权曾作强制执行公证,但可能未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11)本标的资产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而致与实际金额不符、转让前存在应付而未付费用的情形; (12)主从债权事实上已消灭或部分消灭,但未予减扣的债权; (13)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已过诉讼时效,或缺少诉讼时效中断、终止的任何证明; (14)相关担保权利可能无法变更登记至买受人名下。任何情况下,转让方无义务将担保权利从原债权人变更登记至买受人名下,买受人因此无法将担保权利变更登记至其名下,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不得因此请求转让方承担任何责任。 (15)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16)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拖欠工程款及其他费用、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担保物可能存在对外租赁情况,存在“买卖不破租赁”及无法清退等风险; (17)本次拟转让债务人企业或企业相关人员可能存有涉嫌刑事案件影响债权及相关权利实现的风险; (18)处置债权涉及的查封资产可能存在抵押权利、超过查封期限、被依法处置,存在失效、无法受偿等可能,提示意向方注意; (19)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20)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 |||||||||
标的信息
| 债权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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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市东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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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街利津路榕洋金城大厦13楼1301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张丽 | 成立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注册资本 | 906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12*开通会员可解锁*4P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东丽区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市东方国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2*开通会员可解锁*2L | |||||||||
| 批准单位 | 天津市东方国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中共东方国润集团总支部委员会*开通会员可解锁*第42次会议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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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转让标的系债权资产,存在诸多风险和瑕疵,转让方系按标的资产的现状出让,转让方不对标的资产的可执行、可回收及/或时效性等做出任何保证。本项目进行受让登记,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调查,对本项目所涉及的债权已全面知悉且认可,并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转让挂牌信息的全部内容,且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不得以此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天津产权)及转让方追究责任和其他主张。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自愿放弃因上述风险导致受让本次转让标的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而对转让方的抗辩。 2、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期间(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最终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于交易双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3、(1)如挂牌期间,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转、受双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2)如挂牌期间,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知悉并遵守:(1)不得使用转让方或天津产权的名义、商标或标记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及此次资产挂牌转让业务范围之外的任何活动,否则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有权追求其经济赔偿责任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2)与此项目有关的任何交易,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的规定,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3)意向受让方且收购资金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署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5、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天津产权出具本项目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6、本次转让为卖断式转让,受让方不得与转让方签订任何显性或隐性回购协议,本次债权、抵押权、保证担保权等一并转让。 7、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对该债权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8、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将全部扣除意向受让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了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与竞价,或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受让方的;(3)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4)最终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9.本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5000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