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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金明里2#楼底商7号房产
GR2025TJ1002732
挂牌价: 490.3815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房产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李小石
联系电话: 58922139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5892213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开通会员可解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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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开通会员可解锁* | |||||||
资产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金明里2#楼底商7号房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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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河北区 | |||||||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 核准(备案)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评估值(万元) | 467.03 | 账面价值(万元) | 108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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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转让标的评估结论为不含契税、增值税等销售环节税费及费用。 3、标的房地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对外抵押、无担保等情况。 4、本项目挂牌价为包含增值税价格。 5、标的房产处于出租状态,用于商业,租赁期限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止。 | |||||||||
标的信息
|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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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是否有租赁 | 是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市北蔬蔬菜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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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街金钟河大街244号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任旺 | 成立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注册资本 | 283.277159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12*开通会员可解锁*7U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 经营范围 | 食用农产品、食品、日用杂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除外)、装饰装修材料销售;商业房租赁经营、市场经营及管理(市场用地、占道、卫生、消防等符合国家规定后方可经营);场地租赁、仓储服务(危险品、易制毒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2*开通会员可解锁*XF | |||||||||
| 批准单位 | 天津泰达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天津泰达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纪要(津泰资总纪〔2025〕31号)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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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期间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受让登记并支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承租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须现场查看,进行受让登记时须签署已公示的《承诺函》,并向天津产权提供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查看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即表示已经充分了解并认可现场标的资产等相关情况,并已完成对实物现场状况进行实地勘察,且认可标的资产现状,同意以标的资产现状受让。(转让方联系人:张路伟;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4、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支付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资产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实物状况为由退还。 5、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合格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选择网络竞价方式转让,保证金自动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合格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产权规定返还。 6、意向受让方应在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④最终受让方未在公示条件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的;⑤最终受让方未在公示条件规定时间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的;⑥最终受让方有违反《承诺函》中相关承诺的行为。 8、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后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和转移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 9、本次交易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交易双方应在签订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 10、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11、本项目房地产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12、本项目所涉及房屋交割之日前产生的水、电、燃气、供暖(含热能损耗补偿费)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房产交割之日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00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