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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口屯母站(子站)41项加气设备
GR2025TJ1003072-2
挂牌价: 344.838275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设备类/存货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董迪
联系电话: 58922134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5892213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开通会员可解锁* | |||||||
资产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大口屯母站(子站)41项加气设备 | |||||||||
|---|---|---|---|---|---|---|---|---|---|---|
| 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宝坻区 | |||||||
| 评估机构 |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 核准(备案)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评估值(万元) | 383.1536 | 账面价值(万元) | 664.5604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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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1)《大口屯母站(子站)41项加气设备明细表》中,第12项《站控系统》,第17项《大口屯母站安防系统》,第32项《大口屯子站电气系统》,第33项《大口屯子站气体泄漏监控系统》,第35项《大口屯子站标准化智能加气站信息化管理信息》,共计5项资产,依据委托人提供的《软件说明》,此5项中的软件系统为场站生产运营电脑软件,不能再次利用且无实际使用价值。 (2)转让方因历史原因,原始入账资料缺失,未提供发票和入账凭证,对此情况,产权持有单位出具《关于申报资产的产权承诺函》,承诺产权归其所有,不存在产权瑕疵。 (3)转让方因历史原因,管道工程无法提供竣工资料和入账凭证等资料,对此情况,转让方出具《关于申报资产的产权承诺函》,承诺产权归其所有,不存在产权瑕疵。管道工程埋于地下,依据委托人提供的《管线说明》委托人预进行协议清算,工艺管道不在原地续用,本次评估以挖开后材料回收价格进行转让。管道的材质和重量以《管线说明》申报的为准,后期发生变化时可能与现评估值存在差异,应重新评估。 (4)设备转让信息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5)本次转让设备无抵押、无查封、无对外租借等。 | |||||||||
标的信息
| 标的描述 | 详见《大口屯母站(子站)41项加气设备明细表》 | |||||||||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石化滨投(天津)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 |||||||||||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林大路(滨海投资天然气门站内)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参股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阎鲲 | 成立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注册资本 | 4,000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12*开通会员可解锁*9R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供冷服务;公共事业管理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润滑油销售;办公用品销售;纸制品销售;票务代理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分布式交流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燃气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食品经营;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1*开通会员可解锁*X1 | |||||||||
| 批准单位 | 中石化滨投(天津)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清算组 | 批准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中石化滨投(天津)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清算组工作会议决议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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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转让标的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如限购政策等)对自身的购买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3、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须现场看房,进行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供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设备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意向受让方应在进行意向受让登记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7万元至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受让登记并支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看设备联系人:娄斌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4、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选择网络竞价方式转让,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通过网络竞价确定的最终受让方已支付的竞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规定返还。 5、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材料时,视为知晓并认可以下事项: (1)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为准); (2)同意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3)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标的现有状态进行交付; (4)同意本次标的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6、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全部扣除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后,又单方撤回申请的; (2)未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3)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的(以到账为准); (4)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网络竞价或当以转让底价为底价竞价时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最终受让方的; (5)违反本公告内容或其他违约情形的。 7、本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费用都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57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