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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江公司2024-2025年度报废资产处置项目
GR2026TJ1000289
挂牌价: 79.24464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设备类/存货类
资产类别
湖北省 宜昌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王驰洋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8008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8005
委托会员联系方式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北京融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赵永龙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开通会员可解锁* | |||||||
资产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清江公司2024-2025年度报废资产处置项目 | |||||||||
|---|---|---|---|---|---|---|---|---|---|---|
| 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湖北省宜昌市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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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1、项目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时间前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宜昌市西陵区清江大厦仓库:钟临瑞,*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宜昌市宜都高坝洲仓库:田芳,*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宜昌市长阳县隔河岩仓库:李明飞,*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隔河岩船码头:田敬华,*开通会员可解锁*; 隔河岩停车场:樊涛,*开通会员可解锁*; 恩施州巴东县水布垭仓库:张秋霞,*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水布垭后方停车场:邱克胜,*开通会员可解锁*; 恩施州利川市峡口塘仓库:方珺,*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2、资产交割时,受让方应遵守转让方出入管理规定及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手续由受让方办理,转让方提供相应的文件及配合。 3、资产清单中趸船、拖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相应企业进行拆解,不能过户,拆解现场必须在隔河岩电厂红线范围外;资产清单中车辆不涉及指标转让,必须拆解或配合办理过户。 4、该标的转让底价为含税价,转让方对于本次资产转让仅在资产移交完成后向受让方开具税率13%发票。 5、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
标的信息
| 标的描述 | 详见《物资挂牌披露清单》。 | |||||||||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95号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袁兵 | 成立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注册资本 | 253,000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开通会员可解锁*91096H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 经营范围 | 承担清江隔河岩、高坝洲、水布垭水电站及技术经济指标合理的其它水电站的开发建设与生产经营;提供境内外水电运行维护管理和技术服务;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与经营(需持有效许可证经营);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业务及金属加工;供水、供电及维修服务;物业管理;酒店管理。(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1*开通会员可解锁*8K | |||||||||
| 批准单位 | 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2024年资产报废处置的通知、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纪要、湖北能源关于清江公司2022年资产报废事项的批复、关于清江公司2022年资产报废处置的通知、关于2025年资产报废处置的通知、关于2023年第十八次总经理办公会的纪要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标的资产均按现状转让,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本项目披露的清单、数量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资产与其完全一致。 2.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示期间应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在现场踏勘时须严格遵守转让方现场踏勘相关规定及要求。 3.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为完成标的资产清(拆)运工作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资质、条件和限制,如因受让方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或按原用途使用而造成危险或出现事故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4.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将本项目保证金汇入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5.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且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承担本次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风险。 6.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拍卖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相关规定原额原路径退回。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优先用于补偿各相关方应收取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及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拍卖程序的(3)在拍卖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5)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等情形的。 8.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成交金额1%的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9.标的资产移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税费由受让方自理,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以及转让方的工作作息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负。 10.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等方面瑕疵为由要求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1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承诺以下事项:(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收回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2)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单位、企业等,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公示期内严格按照转让方制定的《现场踏勘管理办法》进行现场踏勘,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意向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将转让方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一并提交。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23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