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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比价公告
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化粪池生活污水清运处置询比价
发布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10:50:21
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就如下项目进行采购,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报价。
┃ 询比价基础信息
询比价编号:18000631-XJ-2026-0006
采购单位: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
报名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08:00:00
报价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12:00:00
咨询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09:00:00
价格开启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12:00:00
采购类别:其他
┃供应商报价要求
其他资质信息:
标书费:元 (电汇附言请注明:招采标书费18000631-XJ-2026-0006)
标书费收款账户: //
保证金:元 (电汇附言请注明:招采保证金18000631-XJ-2026-0006)
保证金收款账户: //
┃物料清单
| 物料描述(材料名称) | 物料类别 | 规格型号 | 采购数量 | 计量单位 | 付款方式 | 采购工厂 | 备注 |
| 处置费用^污水处理污泥 | 处置服务 | 120.000 | TO | 发票挂账后,次月办理发生额100% | 吉林混凝土 | 此数量为暂估数量,以实际发生数量为准。 |
收货地址: 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大兰旗村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
┃详情描述
| 质量要求: 1.服务商须具备合法的污水清运处置资质(含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污水处置资质等),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车辆符合环保及安全标准。 2.清运过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吉林省、吉林市地方环保规定,严禁污水泄漏、遗撒,避免污染厂区及周边土壤、水体环境。 3.抽吸设备压力稳定,确保化粪池内污水、淤泥抽吸彻底,无明显残留,化粪池池体及周边地面无污渍、无异味。 技术指标: 1.作业车辆配备密闭式罐体,具备防渗漏、防遗撒功能,罐体容积满足单次清运需求。 2.抽吸设备压力稳定,确保化粪池内污水、淤泥抽吸彻底,无明显残留,化粪池池体及周边地面无污渍、无异味。 3.污水须运输至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正规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后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及以上。 验收标准(考核条款): 1.数量验收:每次清运后以地磅称重数据为准。 2.现场验收:作业完成后,厂区化粪池周边地面清洁无残留、无异味,罐体及作业车辆无泄漏痕迹,经我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即为现场验收合格。 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2月。 有关技术问题请咨询:联系人: 雷诚诚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付款方式:提供服务后及时为甲方开具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挂账后,服务提供方同意服务接受方次月支付发生额的100%(付款金额不超出已开发票金额)。 供应商须知: 1. 供应商须提交盖章版的报价单(其中每项报价均不得超出最高限价),并将该报价单上传至招采平台,即视为对询价文件全部内容的响应。 2.承诺为安排到招标方公司相关人员全部缴纳工伤保险,或具有相同保障范围的商业保险 3.纳入金隅集团黑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投标、报价,评选过程中被纳入金隅集团黑名单的不得评为中选人,中选结果出具后被纳入金隅集团黑名单的我方有权不签订合同,合同履约过程中被纳入金隅集团黑名单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5.中标通知发布后,如出现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招标人有权给予冻结企业级报价资格1年的处置。 合同模板 化粪池生活污水清运处置合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地: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鉴于甲方需对厂区内化粪池生活污水进行清运处置,乙方具备合法的污水清运处置资质及相应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内容及要求 1.1 服务名称: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化粪池生活污水清运处置项目 1.2 服务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化粪池生活污水的抽吸、密闭运输、合规化无害化处置及作业现场清洁恢复等全流程服务。 1.3 采购数量:每次清运后以地磅称重数据为准。 1.4 服务地址: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大兰旗村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具体作业地点由甲方现场负责人指定)。 1.5 质量要求: (1)乙方须具备合法的污水清运处置资质(含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污水处置资质等),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车辆符合环保及安全标准。 (2)清运过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吉林省、吉林市地方环保规定,严禁污水泄漏、遗撒,避免污染厂区及周边土壤、水体环境。 (3)抽吸设备压力稳定,确保化粪池内污水、淤泥抽吸彻底,无明显残留,化粪池池体及周边地面无污渍、无异味。 1.6 技术指标: (1)作业车辆配备密闭式罐体,具备防渗漏、防遗撒功能,罐体容积满足单次清运需求。 (2)抽吸设备压力稳定,确保化粪池内污水、淤泥抽吸彻底,无明显残留,化粪池池体及周边地面无污渍、无异味。 (3)污水须运输至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正规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后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及以上。 1.7 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乙方须提前与甲方协商确定具体作业时间,避开甲方厂区生产高峰期。 第二条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2.1 单价及结算方式:本项目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吨(大写:__________元/吨),最终结算总价=单价×实际结算数量。其中,实际结算数量以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数量验收结果(即甲方指定地磅称重数据)为准。此单价为完成本合同约定单吨污水清运处置全流程服务的包干价,包含人工、设备、运输、处置、检测、税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甲方无需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2.2 付款方式:乙方提供服务后,根据实际清运数量进行结算,乙方及时为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7日内完成发票挂账,并以现金或电汇的方式付清全部服务费用。 2.3 乙方开具的发票须真实、合法、有效,若因发票问题导致甲方无法正常挂账或抵扣税款,乙方须承担相应责任并重新开具合格发票。 第三条 验收标准及考核条款 3.1 验收分为数量验收及现场验收两个环节,全部验收合格方视为本合同对应批次服务达标。 3.2 数量验收:每次清运完成后,以甲方指定地磅称重数据为准,作为当次清运数量的结算依据。 3.3 现场验收:作业完成后,甲方现场负责人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化粪池周边地面清洁无残留、无异味,乙方作业车辆及罐体无泄漏痕迹的,签署验收确认单,视为现场验收合格。 3.4 考核处罚: (1)若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出现污水泄漏、遗撒等污染事件,乙方须立即停止作业,负责全部清理工作,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清理费、赔偿费、罚款等);同时,甲方有权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2)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4.1 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对乙方的作业过程、资质证明、处置机构资质等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合理整改要求。 (2)负责提供作业现场必要的通行条件、水源、电源等基础保障,指派专人配合乙方开展现场协调工作。 (3)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服务费用。 (4)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作业无法正常进行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商解决,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2 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2)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作业,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承担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3)作业前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排查,制定安全作业方案,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保障作业安全。 (4)及时向甲方提供作业进度、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配合甲方完成验收工作。 (5)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现场设施,不得擅自损坏或挪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每逾期1个工作日,按逾期支付金额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或解除合同,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2 若乙方存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考核处罚情形,或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应按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须全额赔偿。 5.3 因乙方资质造假、违规处置污水等违法行为导致甲方被环保部门处罚的,全部罚款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按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赔偿费、名誉损失等)。 第六条 不可抗力 6.1 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台风、战争、政策调整等)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的,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6.2 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部分履行、延期履行或解除本合同。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扩大。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从协商之日起二十八(28)个工作日内仍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条件 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本合同,都必须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8.3 本合同以打印体为准,单方涂改无效。 8.4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8.5 本合同一式5份 ,甲方持4份,乙方持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盖章) 乙方:(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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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洪瑞 / *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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