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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通讯地址: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利津县分局 电子邮箱:ljxhpg@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50t/d污泥干化减量处理技术改造项目 |
利津滨海新区化工产业园区利华益片区,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污水处理站污水综合楼北侧 |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该项目依托原有离心脱水设备及湿污泥暂存设施,增加一套处理能力50t/d的污泥干化处理系统,采用间接热干化工艺,将含水率85%的湿污泥干化至含水率20%,配套建设相应公用工程及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湿污泥处理能力由10t/d增加到60t/d。项目总投资1176.6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76.68万元。 |
山东惠利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一)施工期,加强施工期废气环境管理。根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采取洒水、遮盖等措施;采用低能耗、低污染排放的施工机械,严格控制施工废气;焊接机处设置焊接烟尘净化器,焊接烟尘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运营期,软体造粒机和盘式干燥机采用密闭设备,废气经集气管路收集,经旋风除尘器+喷淋塔处理后,进入水平矢量分离器,分离出的废气经污水处理厂恶臭处理装置处理净化后,通过VOCs风机送至锅炉车间做配风处理;依托的危废暂存间废气经收集送至污水处理厂恶臭处理装置处理净化后,通过VOCs风机送至锅炉车间做配风处理,通过现有高150m、内径11.8m排气筒排放,确保有组织VOCs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其修改单表4要求,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9)表2浓度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通过加强车间全密闭等措施,严格控制VOCs、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废气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排放限值要求,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中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37/T 3535-2019)要求设置监测孔、监测平台、监测梯等。 (二)施工期,土地开挖、场地平整、混凝土养护等过程产生的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洒水抑尘,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办公区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现有污水处理场处理,再排至利津县西部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排放。运营期,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造粒机和干燥机蒸汽冷凝水进入现有供热系统冷凝水回收管线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淋冷却塔内产生的废水、通过矢量分离器分相产生的废水及设备、料仓清洗废水输送至现有污水处理场处理达标后部分回用,部分外排至利津县西部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排放。废水出厂水质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间接排放标准要求、《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间接排放标准,同时满足利津县西部污水处理厂废水接收标准。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采取低噪声设备、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标准要求。运营期,合理布局,采取低噪声设备、建筑物等的阻隔及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施工期建筑垃圾统一清运至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理站;焊接作业中产生废焊条、焊渣、设备装置过程中产生的包装材料委托处置;施工现场不设施工营地,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运营期,污水处理站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设备维护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间,废润滑油采用废油桶密封储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五)项目建成后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排放量控制在0.000004t/a、0.000178t/a、0.068t/a以内。 (六)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完善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