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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21*开通会员可解锁*16001)
项目所在地区:辽宁省
一、招标条件
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企业自筹),招标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13 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标包 1:沈阳地区); (00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标包 2:鞍山地区); (00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标包 3:抚顺地区); (00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标包 4:本溪地区); (00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标包 5:丹东地区); (00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标包 6:锦州地区); (00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标包 7:营口地区); (00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标包 8:阜新地区); (00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标包 9:辽阳地区); (01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标包10:朝阳地区); (01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标包 11:铁岭地区); (01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标包 12:盘锦地区); (01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标包 13:葫芦岛地区);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标包 1:沈阳地区))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1.合法性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具备国家认可经营资格的其他组织。
(2)在最近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无最近三年(2022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法院判决书落款日期为准)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等情况(投标人须按附件要求提供查询截图;评标委员会有权在评标过程中进行查询,如查询结果与投标文件不符,以评标委员会查询结果为准)。
2. 诚信要求
在与工行的业务合作过程中,没有重大合同违约、泄露工商银行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等事件;没有违反工行相关规章制度的重大情形。
3 .公正性要求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子项)项下的采购活动。
(2)除单一来源和上门询价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 国家及行业资质要求
具有有效期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5 .财务能力要求
(1)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近一年内不少于 3 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
(2)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一年内不少于 3 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6 .服务能力要求
供应商的售后服务体系应涵盖工行辽宁分行县行及以上机构所在区域。
7 .其他要求
(1)具备与项目需求相称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2)供应商原则上应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未被列入工商银行不良行为供应商禁入名单及供应商负面清单,未被工商银行从供应商库中退出;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供应商律师事务所总所与分所之间或者分所与分所之间不允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包投标;
(00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标包 2:鞍山地区))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标包 1:沈阳地区)”资格能力要求一致;
(00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标包 3:抚顺地区))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标包 1:沈阳地区)”资格能力要求一致;
(00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标包 4:本溪地区))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标包 1:沈阳地区)”资格能力要求一致;
(00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标包 5:丹东地区))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标包 1:沈阳地区)”资格能力要求一致;
(00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标包 6:锦州地区))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标包 1:沈阳地区)”资格能力要求一致;
(00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标包 7:营口地区))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标包 1:沈阳地区)”资格能力要求一致;
(00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标包 8:阜新地区))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标包 1:沈阳地区)”资格能力要求一致;
(00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标包 9:辽阳地区))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标包 1:沈阳地区)”资格能力要求一致;
(01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标包 10:朝阳地区))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标包 1:沈阳地区)”资格能力要求一致;
(01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标包 11:铁岭地区))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标包 1:沈阳地区)”资格能力要求一致;
(01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标包 12:盘锦地区))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标包 1:沈阳地区)”资格能力要求一致;
(01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标包 13:葫芦岛地区))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标包 1:沈阳地区)”资格能力要求一致;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 2025 年 11 月 10 日 08 时 30 分到 2025 年 11 月 18 日 16 时 30 分
获取方式: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 339 号银基发展大厦七层购买招标文件或将购买招标文件的材料扫描件发送邮箱(ghzbvip3_bm@163.com)邮件标题格式:标包 XX:XX 地区-XX公司。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2)法人代表(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3)招标文件出售登记表(格式下载地址:https://pan.baidu.com/s/1S7gZBkSpchfXhXWh-NKsYw?pwd=1110 提取码: 1110)。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 500 元/标包。售后不退。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5 年 12 月 02 日 09 时 00 分
递交方式: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 339 号银基发展大厦七层开标室(各标包具体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安排详见本公告“七、其他”)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5 年 12 月 02 日 09 时 00 分
开标地点: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 339 号银基发展大厦七层开标室(各标包具体开标时间安排详见本公告“七、其他”)
七、其他
一、本次招标内容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外聘律师供应商库项目,为省行本部、13 家二级分行、存保公司委托我行清收的特定资产提供专业的包括个人贷款、银行卡、法人贷款、被诉案件、律师函、法律顾问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入围供应商数量:按照 13 个地区分为 13 个标包进行招标(本次招标不同标包不可兼投,若某标包招标失败,其后续招标时允许其他标包未入围供应商投标,但仅允许投一个招标失败重新启动的标包),全部入库律师事务所不超过 100 家。供应商只能就一个标包投标,招标人有权对入库的供应商跨地区使用,每个标包入围具体数量如下:
标包地区 最高需求量 最低需求量
标包 1:沈阳地区 31 24
标包 2:鞍山地区 7 4
标包 3:抚顺地区 4 3
标包 4:本溪地区 4 3
标包 5:丹东地区 6 4
标包 6:锦州地区 9 7
标包 7:营口地区 6 5
标包 8:阜新地区 4 3
标包 9:辽阳地区 4 3
标包 10:朝阳地区 6 5
标包 11:铁岭地区 6 4
标包 12:盘锦地区 8 6
标包 13:葫芦岛地区 5 4
合计 100 75
说明: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相关规定,各地区具体入围家数按评标阶段通过初步评审的律师事务所的数量确定;各地区通过初步评审的律师事务所的数量为 13 家及以下的,入围家数按50%比例,个位数向下取整,通过初步评审的律师事务所的数量为 14 家的,入围家数可以为7/8/9 家(取相应标包入围需求数量的最大值),通过初步评审的律师事务所的数量为 15 家及以上的,按数量/1.5 计算,个位数向下取整,但最终入围数量不得超过招标文件对各地区入库供应商最高需求量的规定;如最终入围数量低于最低需求量,该地区重新进行招标。
服务周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3 年。
二、招标说明:
本次项目入围供应商仅取得向招标人供应入围项目相关货物或服务的资格,招标人将定期对入围供应商进行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的评定。如入围供应商的产品进行更新,更新产品的技术配置指标及性能不得低于入围的产品、价格不得高于最终入围价格(优惠幅度不得低于入围承诺),且须经过招标人的最终认可。招标人有权在项目有效期内发起价格协商。招标人不承诺在入围有效期内授予入围供应商实际采购合同与订单,以及不承诺实际采购量。
三、本项目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东北新闻网(http://zfcg.nen.com.cn)、中国工商银行集采门户(https://jc.icbc.com.cn)上发布。
四、本项目开标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标包 1、2、3 开标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 年 12 月 4 日 9 时 00 分;
标包 4、5、6、7、8 开标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 年 12 月 2 日 9 时 00 分;
标包 9、10、11、12、13 开标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 年 12 月 3 日 9 时 00 分。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 88 号
联 系 人:/
电 话:/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国华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 155-3 号
联 系 人: 高阳、左晓婷
电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件: ghzbvip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