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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教育局浏阳市涉校车辆安全管理服务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服务类合同预览| 浏阳市涉校车辆安全管理服务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LYCG-GK-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浏阳市教育局 采购人地址: 浏阳市白沙中路49号 供应商(乙方): 浏阳市华湘校车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浏阳市集里金沙北路花炮市场6区1栋40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浏阳市涉校车辆安全管理服务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240台专用校车(座位4980个)、23台学生外出活动接送校车(座位1023个)安全管理服务,按照车辆座位数核算安全管理服务费和车辆保险补贴,按照车辆数量核算流量费补贴,按照40万/年标准核算安全奖,按照投入服务张坊偏远地区校车数量核算张坊运营补贴,根据全年老旧校车退出数量按照《浏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0年第77次会议)的标准核算老旧校车退出补贴。本项目预算金额:*开通会员可解锁*元/年,15990000元/三年。按标准据实结算。
1.1制度建设 (1)制定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月安全工作例会、“一会三卡”等规章制度。 (2)制定校车安全管理路面检查、智能化监管、违法处置、违章移送、责任追究等制度。 (3)制定车辆台账、技术档案、车辆检测、车辆维护、假期停运、违法清零等车辆管理制度。 (4)制定教育培训、应急处置、违法处罚、安全表彰等驾驶人、照管员管理制度。 (5)制定双重预防管控等风险防范制度。 (6)层层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状和接送协议。 (7)制定校车安全管理考核方案,并严格按方案执行。 (8)制定包含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防抢夺应急、车辆火灾应急等的校车应急预案。 1.2运营保障 (1)做好校车运营规划,确保学生乘车需求。 (2)收取校车安全生产保证金并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奖罚。 (3)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若中标,每座买齐保额100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和每车2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投保率达100%。(格式自拟) (4)合理收取学生乘车费,妥善解决收费矛盾。 (5)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若中标,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的有关规定,按不低于营业收入1.5%的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格式自拟) 1.3教育培训 (1)学期内至少举行2次以上全体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员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集中教育培训或应急演练,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留存三年)。 (2)积极配合市学安办、公安、交通、教育、应急、城管等市直单位和属地乡镇(街道)、教育管理部门开展校车安全专项督查整治及宣传教育活动。 (3)对校车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约谈和公示,对异常情况进行安全告诫并建立台账。 1.4日常管理 (1)积极配合省市主管部门、市政府、学安办及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教育管理部门对校车实施监督管理,按时如质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 (2)合理调配校车运力,适当收取乘车费用,不拒收,不垄断。 (3)按规定办理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核发相关手续,做好校车日常检测;每两个月为全市所有校车开展安全例检1次,确保校车设施齐全、性能良好,监控有效。 (4)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校车无超员、超速、超线路运营、闯红灯、停运期间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放置和使用校车标牌、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5)驾驶人准驾资格相符,履行好自身职责,并填写好行车日志、热忱做好学生接送服务,积极配合执法检查。 (6)照管员全程跟车,认真履行职责,督促并帮助所有乘车学生(幼儿)系好安全带,做好学生(幼儿)上下车交接手续,按时填好学生上下车情况记录;落实校车驾驶人问询查验制度。 (7)建立车辆、驾驶人、照管员和隐患排查等各种台账,并报送市学安办、属地政府和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8)对照公司的考核办法对校车公司管理人员、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员进行考核和奖罚。 (9)及时报告校车安全突发事故,妥善处理辖区内的运营矛盾纠纷。 1.5运营效果 校车公司运营期间出现以下任一情形,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校车安全管理权限: (1)半年度绩效考核得分低于70分。 (2)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1.6奖补资金考评办法:严格按照《浏阳市校车运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方案》的文件执行。 2.人员配置要求2.1.组织建设及人员配备 (1)乙方有健全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完整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乙方法人为校车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公司管理人员分工具体,职责明确。 (2)建立校车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 (3)乙方按要求配备工作管理人员,其中具有校车安全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安全管理员12人(每20台校车必须配备1名),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客运(含校车)行业三年以上;视频监控人员5人(每50台校车必须配备1名);乙方至少配备1名有汽车维修资质人员;每台校车须安排配备1名校车驾驶人,1名随车照管员。 (4)公司每月至少召开1次管理人员会议,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5)驾驶人员及随车照管人员必须着装端庄大方,乙方必须按照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工,如发生劳资纠纷的与甲方无关,且纠纷期间应停止该驾驶人员及随车照管人员的接送工作,重新安排相应人员驾驶或管理,直至纠纷解决止。驾驶人员及随车照管人员等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和工伤等均由乙方负责。 (6)由乙方派出的人员,其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如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出现交通事故或乘客损伤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7)乙方派出人员的福利、工资、医疗、保险均由乙方与员工商定。如发生劳资纠纷,由乙方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2.校车驾驶员及随车管理人员要求 2.2.1校车驾驶员必须获得校车驾驶资格。 2.2.1.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2.1.2.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2.2.1.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2.2.1.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 1 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2.2.1.5.无犯罪记录; 2.2.1.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2.2.2校车随车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2.2.2.1.有责任心,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2.2.2.无犯罪记录; 2.2.2.3.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2.2.2.2.4. 有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必要的应急处置、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 2.2.3校车随车管理人员的职责: 2.2.3.1.负责组织学生上、下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学生上下车时,应当分别与学校、学生监护人做好交接登记; 2.2.3.2.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吸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情绪异常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应及时制止校车开行; 2.2.3.3.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2.2.3.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2.2.3.5.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1)严格按照《浏阳市校车运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方案》文件的规定在浏阳市范围内设立标准化办公场所和配备办公设施,包含办公室、会议室、监控室、服务器机房、财务室、档案室及管理人员办公室等;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设备(校车监控平台、服务器组、监控大屏5块及以上、监控室电脑6台及以上、办公电脑及文件柜桌椅等)。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和设备设施(1台及以上备用校车、2台及以上安全管理巡查车辆,1台及以上应急救援车辆、应急救援物资、动态视频实时监控系统与长沙市校车监管平台实现无缝对接),并保证在合同签订前正常投入使用,确保届时能规范有序的接送学生。 (2)与现校车安全管理服务公司进行对接,办理所有校车过户到本公司的手续,承担过户费用并处理可能发生的相关事宜。 (3)在浏阳市范围内与6家具有二类及以上汽车维修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维修协议。 (4)公司配备1台及以上备用校车,2台及以上安全管理巡查车辆,1台及以上应急救援车辆;配齐应急救援物资。 (5)公司建立校车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校车退出后,相关资料至少留存3年。 (6)乙方必须保证投入营运的服务于学生上下学的校车为专用校车,除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强制性标准外,还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以及《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车辆固定的强度》(GB24406-2012)规定的标准,并且要有空调、逃生门、学生座位配备有效安全带。 (7)乙方必须按《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市政府各部门下发的关于校车日常管理工作的相关办法,建立安全管理相配套的对校车的监管、检查以及对驾驶员、随车照管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奖罚机制等。 (8)乙方坚决做好校车行驶时发生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应急预案。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时,立即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安排学生安全转运,确保学生安全。 (9)乙方须与乡镇(街道)、教育管理部门,公司与学校(园),学校、幼儿园及其公司的司机、照管员等签订安全责任书,学校、幼儿园协助投标人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把安全管理落实到校车运营的全过程。 (10)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11)所提供的校车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12)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3)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14)乙方车辆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外观整洁;车厢内外需保持整洁卫生、车窗明亮,且应做到每日清洁;每周至少一次对车厢进行消毒(对有传染病例学生乘过的校车,需连续消毒一周),喷洒空气清新剂;保持洁净;车厢内应配备小药箱,内置必需的应急药品、用品。 (15)其他校车安全通行方面的要求参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如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布后上述相关法律法规有新内容或新标准的,按更新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4.其他要求4.1.校车安全运营管理考评奖补标准 严格按照《浏阳市校车运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方案》的文件执行。 4.1.1公司运营奖补 (1)校车运营管理成本奖补(即校车安全管理服务费)。政府根据校车服务公司管理成本核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中标的校车服务公司以奖代补,委托该公司对校车进行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费根据考核结果分上、下学期两次支付。 (2)校车运营补贴(即校车车辆保险补贴、流量费补贴、张坊运营补贴)。政府根据校车服务公司运营成本核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校车运营成本进行专项补贴,校车运营补贴分上、下学期两次支付。 (3)老旧校车退出补贴。政府根据校车服务公司全年老旧校车引退情况,按照《浏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0年第77次会议)关于老旧校车退出补贴标准(30座及以上每台按3万元、30座以下每台按2万元)核算老旧校车退出补贴。全年分两次支付。 (4)安全运营目标管理奖(即校车安全管理奖)。每年安排40万元,作为校车服务公司安全运营目标管理考核奖补。按照《浏阳市校车运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方案》文件的规定,每年进行两次集中考评,根据考核结果分上、下学期两次支付。 4.1.2公司安全管理处罚 (1)校车运营管理成本处罚。按照校车服务公司年奖补资金预算,核对校车服务公司的管理人员、设施设备等运营成本开支,不到位部分按照核算价格扣除相应的奖补资金;在职能部门的监管过程中如发现醉驾、酒驾、超员、超速、驾驶员准驾不符、使用未办理校车手续车辆接送学生、不按核定线路行驶、不配备随车照管员等违法违规行为,在职能部门依法处罚的基础上,对校车运营公司采取叠加处罚措施,在校车安全管理奖中扣除相应金额的费用(①醉驾扣除10000元,酒驾扣除5000元;②超员50%以上扣除5000元,超员20%以上、50%以下扣除3000元/次,超员20%以下扣除2000元/次;③超速50%以上扣除2000元/次,超速20%以上扣除1000元/次;驾驶员准驾不符扣除10000元;④使用未办理校车手续车辆接送学生,扣除5000元/次;⑤不按核定线路行驶扣除3000元/次;⑥未配备随车照管员扣除1000元/次),并纳入年度考核。 (2)安全运营目标管理处罚。按照《浏阳市校车运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方案》相关的考评细则,对校车服务公司进行督查考评。如出现下列情况,则取消校车服务公司安全运营目标管理奖补,必要时可按程序吊销运营许可证照:①半年度绩效考核得分低于70分;②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4.2.我市现有校车263台,乙方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针对本市现有专用校车运营方案和承诺,妥善安排运力、合理规划线路,确保全市中小学幼儿园能规范有序接送学生。乙方若中标,则须严格按照所提供的运营方案和承诺执行。 4.3.合同期内所有涉校车辆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4.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服务期限内将本项目管理权转让或分包。 4.5.国标专用校车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含幼儿园)上下学接送专用车,须按照“五定”原则接送,不能用于公交营运或其它租车服务。 4.6.合同到期后,原设施设备由此次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7. 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固定单价 2.付款方式:(1)付款人:浏阳市教育局 (2)付款方式:校车安全管理服务费、安全运营目标管理奖及校车运营补贴按照《浏阳市校车运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方案》文件的规定,依据各学期的考评结果分上、下学期两次支付给乙方。 收款账户: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分理处(浏阳市华湘校车服务有限公司:82*开通会员可解锁*885) 3.预付款保函: 否无 4.支付形式: 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五、服务地点 浏阳市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根据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等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服务进度、人员配备情况、服务承诺实现程度、文件资料、合同履约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履约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根据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等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服务进度、人员配备情况、服务承诺实现程度、文件资料、合同履约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履约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根据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等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服务进度、人员配备情况、服务承诺实现程度、文件资料、合同履约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履约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按照相关行业标准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本项目按照浏财函[2024]5号《浏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 的通知》的规定进行验收。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双方协商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要求乙方予以整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无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4. 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要求及承诺进行服务。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无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双方协商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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